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滨海新区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滨海新区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地区。
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滨海新区是以建设现代化工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为目标,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立足天津,服务周边,面向世界,高度开放的经济区。
第四条滨海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行为规范第五条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滨海新区建设的管理权,对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草拟滨海新区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滨海新区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批滨海新区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四)协调或者批准建在滨海新区内、属于市级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协调、组织滨海新区内跨行政区和功能经济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五)筹集、管理和使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驻滨海新区机构的工作;(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滨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十三五”规划》(津滨政发〔2017〕12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行动计划》(津滨政办发〔2017〕93号),以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化环境为保障,实现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并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举、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为滨海新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和科技创新领航区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进一步稳固全市知识产权龙头地位,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聚集区、知识产权产业化领航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先行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滨海新区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滨海新区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滨海新区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的通知各管委会、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滨政发[2011]49号)的规定,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决定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1、“2010年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包括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十大战役”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小巨人计划项目(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培育项目)、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项目、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见附件1)。
2、“2010年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项目”(见附件2)。
3、“2011年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包括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科学普及项目(见附件3)。
二、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参加项目研究工作人员、项目按合同计划进展、已取得的主要成果与成效等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项目完成验收计划等。
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自查工作,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进度要求进行自查。
在线填写《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研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4),填写项目情况调查表(“十大战役”及社会发展类项目不填写此表)(附件5)。
新区科委将根据项目单位填报情况,选择时间安排现场检查。
四、具体要求1、项目单位自查时间:2012年6月7日-7月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津滨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支持新区创新载体平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创新载体生态,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核心为打造创新链,支撑引领新区主导产业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由区科技部门统筹规划,各开发区负责所属区域内认定工作,区科技局负责街镇区域内认定工作。
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新区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条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知名龙头科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重点面向“1+3+4”产业领域,即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石油化工、汽车工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津滨政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15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2010〕28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1.“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70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30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1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10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5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1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3.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4.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2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津滨政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科学技术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和构筑“三个高地”、打好“五个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对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引领支撑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向创新驱动、内生增长模式转变,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天津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科技发展回顾(一)主要成绩1.研发转化资源的聚集效应不断凸显。
滨海新区紧紧抓住上升为国家战略、被批准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宝贵机遇,加快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聚集国内外创新资源能力显著增强。
滨海高新区完成扩区更名,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中科院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等建成运营,滨海工业研究院等项目顺利启动。
重点建设了12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0家行业技术研发平台,形成了50多家国家和市级科研机构、50多家大型企业研发中心和62家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合计拥有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研发机构184家,其中重点实验室20家、工程技术中心55家、企业技术中心109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300家、科技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24家、风险投资机构15家。
2.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
“十一五”以来,滨海新区科技活动经费筹集、科技活动人员等主要科技活动投入指标增幅远高于全市平均增幅,占全市的比重大幅度提高。
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发滨海新区企业管理创新活力,促进企业管理模式精益化、管理过程效率化、管理手段集成化,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推进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精益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二条从滨海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支持滨海新区企业精益管理创新工作。
包括企业精益管理模式设计与实现、精益研发与技术管理、精益生产、精益服务和精益人才培养;建设精益管理创新平台、开展精益管理创新政策与理论研究、构建精益管理人才培养体系、促进精益管理人才交流等。
第三条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第一类,精益技术管理(研发与技术管理提升)项目:指企业按照精益求精的思想,建立规范、高效的研发(设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施严谨、科学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和评审,建立系统、规范的研发(设计)管理工具,开展研发(设计)流程与方法的持续改进,推进研发过程的知识管理,并获得产品研发(设计)方面的行业比较优势。
按照项目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类,精益布局(工厂规划及设施布局)设计项目:指按照流程效率性原则和准时化生产的经济性原则,开展的对拟建新厂区的精益规划设计、新厂房或新车间的精益布局及物流系统设计。
按照项目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一般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类,精益现场(现场管理改善)项目:指面向企业生产(服务)现场的效率与质量改善方案设计、改善过程实施与评价、效果巩固与持续改善,包括5S/6S管理、系统化目视管理、设备设施定置化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培训等。
按照项目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度第二批支持项目公示名单一、“战略新兴产业培育资金”。
10个项目。
1.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红光发光二极管外延片二期技术改造2.天津东汽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3兆瓦风电叶片国产化研究3.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LDI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研制与产业化4.华农纳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纳米碳生产项目5.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2吨/年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项目6.天津和泽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和泽干细胞产业化基地7.卡特彼勒(天津)有限公司大型发动机及发电机组项目8.百超(天津)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激光切割项目9.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航天环保脱硫设备产业基地10.天津嘉泰伟业化工有限公司可发性聚苯乙烯扩建项目二、“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9个项目。
1.天津博海缘臵业投资有限公司塘沽海洋科技园2.天津中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库房扩建及设备购臵3.国家纳米技术与工程研究院国家纳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天津光电研究院项目5.天津金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大厦(于家堡金融区03-15项目)6.天津滨海博达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博达集装箱仓储场工程7.天津东疆游艇国际贸易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游艇产业发展的布局与天津滨海新区游艇产业未来发展国际交流研讨会8.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9.天津滨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商贸服务楼提升改造工程三、“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12个项目。
1.黄港实业有限公司滨海一号2.中铁电气局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3.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浮式LNG项目(一期)4.天津滨海固尔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而好新型建材项目5.天津林献石化有限公司高档润滑油生产项目6.天津临港佳悦粮油码头有限公司中粮佳悦码头项目7.天津市滨海新区绿地兰天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新农综合生态示范园区8.天津滨海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友阿奥特莱斯项目9.天津博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底盘建设项目10.天津欢乐水魔方戏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戏水乐园11.天津香飘飘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香飘飘固体奶茶生产项目12.天津滨海新区南港轻工城建设有限公司轻纺经济区招商投资服务中心一期工程四、“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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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根据《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和功能区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若干措施》中全区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创新创业及人才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资助原则,有特别说明可享受多重资助的政策除外。
第三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为20亿元。
由新区财政和功能区财政根据专项资金当年计划使用规模,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对享受《若干措施》中政策资助的项目,由新区财政和各功能区财政分别匹配50%,有特别说明由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本专项资金遵循“责任单位发起、牵头单位或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核定、财政支付”的总体原则。
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是指《若干措施》中具体措施实施的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二章政策兑现
第六条《若干措施》中所列措施由各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政策兑现以实施细则为依据。
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人才发展基金。
其中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由牵头单位负责兑现前的最终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区财政;人才发展基金按照《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滨海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核定。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七条对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核定结果,由功能区和街镇财政在15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单位。
上述资金需新区财政配套部分,由功能区及街镇财政先行垫付,纳入年底结算事项。
第八条对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经常性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最终核定结果,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别,功能区和街镇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初对补助资金进行下达,并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工作进度加快资金调度,保障各类资金及时兑现。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工作经费,《若干措施》中有明确规定的可用于生活补贴。
此外,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天津市及新区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严禁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缴纳罚款、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资金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涉及个人的,应及时拨付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与挪用。
第十一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