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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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1

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17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18

20 第八章停车

场:

第九章管线工程: 23 第十章附则: 27 第十一章附录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

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包括地下建、构筑物)。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 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

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凡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

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 范围的,应先提出调

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

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

筑基地面积小于3 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1。

表1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

区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

环围合区域。

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

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

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

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

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

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

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

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表2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

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米的中高层居

30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

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

表3 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本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米的情况下测算的, 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低层用房情况会有所变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

30 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当其相对位置处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前提下,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符合消防要求。

2、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

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其间距按平

行布置控制。

(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 层以上,含10 层)

1、其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50米(含50 米)

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 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4 米;高度在50 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倍,面宽小于30 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2、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 米)

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 米;高度在50 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倍控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019年度驻马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度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城乡规划局) 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驻马店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 年度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概况 一、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2018年12月,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驻发【2018】23号)文件精神,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前,由于三定方案还未下发,我局(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

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市场;组织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交易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审核,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附件一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 . (4)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 .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 (8) 第五章建筑退

让............................................................ . (1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 第八章停车场. ........................................................... . (20) 第九章管线工程. ......................................................... (23) 第十章附则. .................. ...................................... (27) 第十一章附录........................................................... . (28)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 .. (4)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 ..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 (8) 第五章建筑退让 (1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 第八章停车 场. ............................................................. .. (20) 第九章管线工 程. (23) 第十章附 则. .................. ........................................ . (27) 第十一章附录............................................................. ..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

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

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分析与探讨 驻马店城市规划自驻马店撤地设市以来已历经多次修编。最早的为2002年编制的(2001-2020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之后又在2007年修编(2006-2020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行政区域的扩大,原有的城市规划方案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驻马店市又在2011年编制了(2010-2030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这样基本就是相当于5年左右编制一个新的城市规划,由于每个城市规划执行时间限,而且难以与城市实际发展进度吻合。同时我市城市规划为宏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市区内部具体规划相对缺乏。所以本文就针对2010-2030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几点做详尽分析。 1 驻马店概况 驻马店位于河南中南部,北接漯河,南临信阳,地处淮河上游的丘陵平原地区。位于北纬32°18' - 33°35 ' ,东经113°10' --115°12'之间,素有“豫州之腹地,天下之最中”之称。如图1。全市辖9县一区。总面积15083平方公里平方公里,总人口723万人(2010年数据)。 图1

2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性质 2.1 城市发展战略与目标 城市发展战略与目标时一些列具体的城市发展目标以及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组成的。其中通常包括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建设水平目标。本文将对社会发展目标中的人口规模与建设水平目标中的建设规模进行分析。 新总体规划(2010—2030)纲要确定的我市中心城区人口和用地规模为: 2010年人口48.5万人,建成区用地51.4平方公里; 2015年人口78万人,建设用地97.5平方公里; 2020年人口96万人,建设用地115.2平方公里; 2030年人口133万人,建设用地150平方公里。 2.1.1 工业化对城市的影响 针对旧规划(2006-2020)中规划期末组合城市人口规模115万人以上的要求,新总体规划(2010—2030)中2020年规划人口为96万人。鉴于2011年上半年,全市预计完成生产总值550亿元,全部工业占生产总值的40.2%,所占比重首次突破40%,这意味着工业逐步开始成为区域内主导产业。在工业化发展中,而作为工业化驱动的城市化则刚刚进入发展阶段,所以这种渐进的城市化步奏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但是在工业化中期后期,城市首位度逐步提高,将会吸引周边资金、物资、劳动力向城市的加速集聚,城市化进程将会进入加速阶段。 2.1.2 国民生产总值与城市化的关系 同时2010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55.45亿元,而2010年普查数据723万人,用地区生产总值/总人口得出人均GDP为14598.2元,依2010年中美汇率1:7.6折合美金约为人均1920美元。根据周一星、徐学强对国民生产总值与城市化水平的关系的研究,对于中等收入国家(人均生产总值在1000-5000美元左右),处于经济起飞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城市化水平呈正相关。将其研究同样应用于相对独立的市域经济体,应该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驻马店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驻马店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驻马店市城 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 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驻马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驻马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驻马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驻马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驻马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驻马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使日照分析工作更为科学、规范,并参照相关地市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特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进行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

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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