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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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生受贿5000元以上或被开除

安徽:医生受贿5000元以上或被开除

安徽:医生受贿5000元以上或被开除
陈丽娜
【期刊名称】《医师在线》
【年(卷),期】2017(000)032
【摘要】安徽省将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根本好转。

《处理办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对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总页数】1页(P46-46)
【作者】陈丽娜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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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医院业务年度工作总结

医院业务年度工作总结

医院业务年度工作总结医院业务年度工作总结(通用7篇)医院业务年度工作总结篇1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医院全体干部职工以医院发展为中心,攻坚克难,严抓落实,以党建促院建,以优质服务为抓手,埋头苦干,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运行状况1.收入方面。

20XX年度业务收入17812万元,增长率17.71%,超过了10%预期目标,其中药品收入5423.7万元,药占比30.68%,比去年下降2.77个百分点。

20XX年度门急诊总人次为381833人次,增长率18.48%;门诊收入7112.4万元,增长率21.12%,门诊次均费用186.21元,低于省平均水平20%;住院收入10565.8万元,增长率14.10%;出院病人数26588人次,增长率10.81%,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3973.91元,低于省平均水平25%。

2.支出方面。

20XX年度业务支出2121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147万元(含离退休542万),业务经费11065.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471.7万元,增长14.89%;主要原因是补发20XX20XX年6个月工资860万元、补缴社保366万元。

每年贷款利息500万元左右。

收支相抵亏损1389万元,药品让利622万元,单病种结余204万元,药品零差率补助360万元,实际亏损200万元。

二、主要工作1.医共体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20XX年9月27日全市县域医共体现场会在我县召开,县医院被评为全省十佳优秀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

一是转诊意识提高。

各镇卫生院通过双向转诊信息系统上转患者2965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7.99%。

二是同病同价创新试点。

执行阑尾炎、疝气、胆囊炎等8种常见病同病同价试点,累计开展1332例,患者费用大幅下降,合理地引导病人回流和下转,该项试点工作受到省卫计委通报肯定。

三是制作发放《家庭医生有偿签约居民就诊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卫医秘[2008]908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08〕90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评办法和措施,在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医德考评一年为一个周期。

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ll月至次年2月组织考评。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护士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目录一、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2)1.1 医疗法律法规的定义 (3)1.2 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4)二、医疗法律法规体系 (5)2.1 国家层面医疗法律法规 (6)2.2 地方医疗法律法规 (7)2.3 国际医疗法律法规 (9)三、医疗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0)3.1 医疗机构管理 (11)3.2 医务人员职责与行为规范 (12)3.3 患者权益保护 (14)3.4 医疗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15)3.5 药物安全管理 (16)四、医疗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18)4.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19)4.2 医务人员依法行医 (20)4.3 患者维权途径与方式 (21)4.4 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 (23)五、医疗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与教育培训 (24)5.1 医疗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 (25)5.2 医疗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计划 (26)5.3 提高医疗法律法规意识和素养 (27)六、医疗法律法规的评估与改进 (28)6.1 医疗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29)6.2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需求分析 (30)6.3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改进措施 (32)一、基本概念与重要性医疗法律法规是指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各种法律规定。

在医疗行业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了解和掌握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内涵和要求,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等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法律法规为医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循行业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不遵守有关。

医院病历自查报告(热门14篇)

医院病历自查报告(热门14篇)

医院病历自查报告(热门14篇)医院自查报告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科按照医院具体部署和要求,从提升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入手,采取教育、监督、处罚等有效措施,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切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链条。

现将我科自查报告如下:首先,我科多次在晨会上组织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我院有关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文件精神,通过组织观看电教片及治理商业贿赂专题图片展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同时也通过业务学习时间,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和我院关于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要求。

其次,通过学习,认真总结,我们认为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商业贿赂有很大危害性:一是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是商业贿赂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广大医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的温床。

最后,结合本系统、本科室的实际,自查自纠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理以法约束自己。

通过前面一阶段的自查发现科室防治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虽然总体进展顺利,无一例收受患者红包,索要回扣或其他受贿情况,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个别医务人员存在思想认识偏差。

一是认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

二是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

三是认为行贿方是主动的,不解决行贿问题,受贿也解决不了。

四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医院,反之也不能增加科室的收入。

为此,科室积极整改,制定了下一步工作打算: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结合医药行业特点,继续组织全体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识到对收受回扣存在侥幸心理,其后果是严重的。

无论谁收受回扣,都是违纪违法,必定会受到法律、纪律的制裁。

2、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正确认识职业生涯价值取向,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忠于职守、诚信服务、严守法纪、廉洁从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皖卫医〔2016〕31号(附件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院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医院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医院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经济活动,维护医疗秩序,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实习生、进修生、临时工及所有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院反商业贿赂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惩防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医院经济活动的廉洁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医院的反商业贿赂工作。

第五条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医院各部门应明确反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各项反商业贿赂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反商业贿赂措施第七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院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招标、财务、人事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条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单位的监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鼓励全院职工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院设立反商业贿赂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医院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医院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医院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医院领导批准后生效。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肩负着维护患者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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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问题时,应当 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第八条
01
时间节点。在全省卫生 计生系统“严肃行业纪 律· 预防职务犯罪”专项 活动结束前(2017年11 月30日)发生的商业贿 赂行为,已主动上缴商 业贿赂款物的,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理;专项 活动结束前未主动上缴 或专项活动后发生的商 业贿赂行为,依规依纪 从重或加重处理,专项 活动后新发生的商业贿 赂行为,一律依规依纪 严肃处理;
Thank You!
第七条
03
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案值较大、涉及 人员(科室)较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驻单位调 查,取消被处理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等级医 院评审重要内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负责人、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负责人 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受理部门和办公地点,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医疗卫生机 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 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 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六条
01
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 计3000元以下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通报、取消当 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 聘资格、扣发绩效工 资等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暂停3-6个月的执 业活动等处分;情节 轻微、有悔改表现且 主动退款的,可免予 处分,但应当取消当 年评先评优资格;
02
查实商业贿赂价值 累计3000元以上, 不满5000元的,由 所在单位给予通报,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职称评聘资格及扣 发绩效工资等处分, 并视情节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或暂 停7-12个月的执业 活动等处分;
01
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 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 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 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行为;
02
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 考察、娱乐性消费等行为;
03
收受、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临 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 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 “回扣”财务等行为;
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群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坚决遏制和惩处商业 贿赂,促进全省医疗卫生行业行风根本好转,依据《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 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 设“九不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07
因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商业贿赂的,根据数额、情节等,分别给 予以下处理:
第七条
01
情节较轻、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 果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诫勉谈话等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 予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03
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 计5000元以上,有 行政职务的,一律先 免职,再由所在单位 视情节给予通报,取 消当年评先评优、职 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 绩效工资等处分。情 节严重的,由所在单 位按程序作出降级、 撤职、解聘、开除处 分,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 书,并纳入不良记录;
第六条
04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中的中共党员因商业贿 赂受到处分的,应当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处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2
情节较重、处理不及时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主管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调查组进驻单位开展调查,情 况查实的,取消被处理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 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诫 勉谈话、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省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视情形全省通报;
05
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 术人员因商业贿赂受 到上述处分的,当年 不得申报参加初、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考试;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自处分之 日起影响期内不得申 报和评审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已 取得高级职称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2-3年 缓聘、低聘处理;
06
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 人员因商业贿赂受到上 述处分的,当年不得申 报参加初、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自处 分之日起影响期内不得 申报和评审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取 得高级职称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2-3年缓聘、 低聘处理;
04
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 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 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使用情 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 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05
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收受、暗示、索要患者“红包”礼品礼金等行为,参照商业贿赂执行。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商业贿赂问题的查处和上报等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督办本 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指 定管辖和督办涉及重大事项、跨市和省属医疗机构的问题查处。 每季度末,各级各单位应当按照层级管理逐级上报商业贿赂查处情况,发 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行贿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 得采购其生产、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违规采购 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该单位 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谈话提醒或诫勉谈 话。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02
时间节点。在全省卫 生计生系统“严肃行业 纪律· 预防职务犯罪”专 项活动结束前(2017 年11月30日)发生的 商业贿赂行为,已主 动上缴商业贿赂款物 的,从轻、减轻或免 予处理;专项活动结 束前未主动上缴或专 项活动后发生的商业 贿赂行为,依规依纪 从重或加重处理,专 项活动后新发生的商 业贿赂行为,一律依 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科室、治疗组等 内设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药品、 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消毒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药品和医 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 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 行为:
03
责任主体。在医疗卫生 机构任职能科室和临床 科室负责人、诊疗组组 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发 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依 规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调入单位应当先行征求 调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拟调动人员的廉洁意见,调出单位纪检监察部 门应当如实出具。存在廉洁方面问题正在被调查处理期间的人员,一律 不得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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