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美国-加拿大专利伯保护期争端

合集下载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经典谈判案例

经典谈判案例

经典谈判案例案例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背景介绍在20世纪90年代,中美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贸易摩擦。

美国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展开了一系列谈判。

谈判过程1. 初步接触:1991年,中美双方首次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正式磋商。

由于立场差异较大,谈判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

2. 紧张升级:1994年,美国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观察名单,威胁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

3. 关键突破:经过多轮艰苦谈判,1995年双方达成《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则取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

结果与影响这次谈判的成功,不仅避免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战,还促使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后续的国际经济合作奠定了基础。

---案例二:巴黎气候协定谈判背景介绍2015年,全球近200个国家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展开谈判,旨在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

谈判过程1. 预备阶段:各国提交自主贡献方案,表明愿意承担的减排责任。

2. 技术细节讨论:围绕资金支持、技术转让、透明度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3. 最终协议达成:经过两周密集磋商,所有参与国家一致同意并通过《巴黎协定》。

结果与影响《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新起点,展现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团结与决心。

该协定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不同领域内的经典谈判实例,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全球环境保护,每一次成功的谈判都是各方智慧与耐心的结晶,也为未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法违反trpis案——trpis下的专利保护最低期限

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法违反trpis案——trpis下的专利保护最低期限

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法违反TRPIS案——TRPIS下的专利保护最低期限一、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一)磋商与设立专家组1999年5月6日,美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的相关规定,就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未能按TRPIS协定的要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

但双方经磋商未果。

于是,美国于1999年6月1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一提出了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审理。

美国认为,按照TRPIS协定第65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年月11日起开始实施其在TRPIS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

根据TRPI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的要求,WTO各成员方自TRPIS协定实施之日起,应对在TRIPS 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即保护期自专利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

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

美国认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保护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这显然与至少20年保护期的要求相违背。

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

美国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调查数据,说明由于加拿大未能履行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而给许多在加拿大境内获取专利权的美国拥有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美国统计,在加拿大境内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近50%来自美国的申请人,而且约有33000多美国专利权拥有者所享有的专利保护期不足20年。

例如,美国Pfizer公司拥有一项药品专利,如果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该项专利于1999年8月失效,而若按照TRPIS协定第33条的规定,该项专利则直至2000年10月份才会失效,这中间的差距达14个月之多,给专利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介之专利、商业秘密条款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介之专利、商业秘密条款

第16卷 第3期2019年 3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3Mar. 2019《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评介之专利、商业秘密条款刘迪1阮开欣2(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2.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美国、墨西哥以及加拿大在2018年9月30日拟定一项新的贸易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该协定被称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2.0版本。

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知识产权章节中专利、商业秘密条款的内容,同时对比分析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保护实践,在此基础上做出简明评价,以揭示我国当前在专利以及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以及司法保护水平与国际协定的差距。

关键词:专利未披露试验数据商业秘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0引言美国、墨西哥以及加拿大在2018年9月30日拟定一项新的贸易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以下简称为“《美墨加协定》”),该协定被称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2.0版本。

《美墨加协定》第20章为知识产权,其中第F、G节规定了专利的权利客体,申请公布、撤销、修正程序,权利限制、保护期限等内容,第I节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内涵、侵权定义、民事以及刑事保护等内容。

与之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保护水平或基本符合,或有差距尚需提高。

1普通专利的一般规定《美墨加协定》第20章F节,包含普通专利、与农业化学品有关的措施以及与药品有关的措施三个分节。

G节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内容较少。

并未就实用新型专利做出规定。

1.1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美墨加协定》第20.F.1条第1款、第2款要求应为所有技术领域中就产品或方法的发明设定专利保护,并规定发明可作为专利保护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关于专利三性的规定与此相同。

国际贸易中著名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中著名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中著名案例解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国际贸易案例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从几个著名的国际贸易案例出发,探讨这些案例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和启示。

一、美国对中国的“301调查”2018年,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贸易制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中国进行的“301调查”。

这一行动实际上是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质疑。

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导致很多美国公司在中国遭受到了知识产权侵害。

因此,美国政府希望通过这一调查推动中国改进知识产权保护。

这一事件对于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引发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战,导致了双方的贸易关系急剧恶化。

其次,它也引起了全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很多国家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措施,这也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各个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

它的成立为国际贸易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除此以外,世贸组织还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推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美国贸易委员会对于进口铝的反倾销针对进口铝价格低廉导致美国国内铝业受损的问题,美国贸易委员会对进口铝产品进行了一系列反倾销调查,并对来自中国、俄罗斯和阿联酋的进口铝产品进行了高额关税的征收。

此事件反映了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产业保护主义思潮。

一些国家在面临国内产业受挫时,会采取一些政策性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

然而,这些措施有时会导致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不和谐局面。

反过来,也激励了其他国家采取类似的保护主义措施,最终导致全球经济的不稳定。

四、加拿大和欧盟的联合反制在美国对一些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之后,加拿大和欧盟联合起来进行了反制。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外法律差异。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并在我国申请了多项专利。

随后,甲公司将该款智能手机推向国际市场,并在美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甲公司发现美国市场存在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中外法律差异分析1. 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以申请专利。

在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1)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

(2)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美国专利法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相对宽松,对专利申请的要求相对较低。

2. 专利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认定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认定主要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美国专利侵权认定则更加注重侵权行为的故意性。

(2)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如不侵权、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等。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提出抗辩外,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抗辩。

3. 损害赔偿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损害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04.26 8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 3.成员可要求把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作为获得或 维持本议第三部分第2节至第6节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条件。
4.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制定的程序、 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均应适 用第41条第2款、第3款所规定的总原则。
2012.04.26 23
案例启示
对本国的法律描述应该更严谨,使之与WTO 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与时俱进,适时的修改 本国法律,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2012.04.26 24
2012.04.26 25
2012.04.26 6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3条 保护期限
可获得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0条 对现有客体的保护 1.对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前的行为,协议不产生义务。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本协议之日 前的已有客体产生义务,只要该客体在有关成员适用本协议之 日受到保护,或者符合或将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保护标准。
2012.04.26 13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1)美国观点
美国坚持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第70条第2款的规定, 并认为第70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尚存续”“受保护 的客体”应当包括所有在1996年1月1日当日仍存在和 受保护的专利,其中应该包括1996年以前依据加拿大 旧《专利法》所获取的专利权。
2012.04.26 14
2012.04.26 18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2)加拿大观点
加拿大辩称:从文字上看,TRPIS协定第33条中 并没有“不得少于20年”的文字表述,因而,该条只 能理解为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月起计 算满20年以前终止,而其现行《专利法》第45条并没 有要求保护期应于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以前终止, 因此,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第33条并 没有实质区别。
2012.04.26 10
基本事实
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 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 权授予之日起17年。美国认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保护 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 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 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 权授予之日起17年,这显然与至少20年保护期的要求相违 背。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第33条 和第70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
2012.04.26 17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1)美国观点 美国认为TRIPS协定第33条事实上规定了WTO成 员方对专利权提供保护的最低标准,应当理解为自专 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而加拿大现行《专利 法》第45条提供的保护期只有17年,这显然违反了 TRIPS第33条的要求。由于加拿大违反了第33条规定 的义务,从而给众多美国专利权所有人造成了巨大经 济损失。
2012.04.26 19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同时加拿大还申辩说,在加拿大,专利申情人完全 可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通过非正式的拖延或强制拖延 的做法来延长专利审查过程,从而可以获得自专利申 提交之日起不低于20年的保护期。但美国反驳道,即 使按照加拿大的说法,那么在一项专利提交专利申请 之后在3年以内就获得批准授予的情况下,该项专利的 保护期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算事实上不满20年。
2012.04.26 1
2012.04.26 2
案情简介
基本事实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2012.04.26 3
案情简介
(一)磋商(60日) 本案的争端措施涉及加拿大专利法第45节。该节 规定1989年10月1日前提起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 期是自授予之日起的17年。美国要求就此与加拿大进 行磋商。该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2012.04.26 5
(三)上诉
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5月2日发布,裁定加拿大专利 法第45节违反了加拿大据TRIPs的相关义务。 2000年6月 19日,加拿大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2000年9月18日 作出上诉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2000年10 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 告。
2012.04.26 7
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条 一般义务 1.成员应保证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依照其国内法可以行 之有效,以便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含的 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地防止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 步侵权的救济。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尽可能避免造成合法贸 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为防止滥用有关程序提供保障。 2.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 高,也不应含有不合理的时限或不合理的延迟。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2)加拿大观点
而加拿大则首先根据TRIPS协定第70条第1款坚持认 为:由于第70条第1款确立了无溯及力的原则,因此 该条事实上将在1996年1月l日以前根据加拿大旧《专 利法》所获取的那部分专利排除在TRIPS协定实施的对 象之外。因此,对这部分专利,加拿大不应当承担 TRIPS协定第33条规定的义务。
2012.04.26 16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2. 关于TRIPS 第33条的理解问题及专家组意见 TRIPS协定第33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专利)提 供的保护期不得在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满20年 以前终止(The term of protection available shall not en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a period of twenty years counted from the filing date.)。
2012.04.26 15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3)专家组观点
这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第70条第1款中规定的“协定实施之日 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第70条第2款规定的“协定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客 体”。专家组认为,对于1996年1月1日根据加拿大旧《专利法》获取的专 利应当适用TRIPS第70条第2款的规定,而不能适用第70条第1款的规定。 其理由是,专家组认为第70条第1款中所排除的仅仅是“行为”(acts), 该条并没有将尚存续的“权利”(rights)排除在外。尽管这些权利有的是 由在TRIPS协定实施之前,即1996年1月1日以前的行为获取的。但在 TRIPS协定实施之日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停止,因此,作为WTO成员 方,加拿大有义务按照TRIPS协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对TRIPS协定实施 之日(1996年1月1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权履行保护义务。
2012.04.26 20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3)专家组观点
专家组认为,尽管TRIPS协定第33条从文字上看并没有直 接的“不少于20年”的文字表述,但将TRIPS协定第33条和 第1条第1款结合起来理解时,就不难看出第33条事实上是为 WTO各成员方规定了对专利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即自专利 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期应不少于20年。专家组认为,既然按照 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其保护期限可能自专利申请提 交之日起20年以前终止或不足20年,那么第45条就违反了 TRIPS协定第33条的规定。
2012.04.26 12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1. 关于第70条双方的分歧及专家组意见 TRIPS协定第70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并不使成员 方对本协定实施之日以前所发生的行为(acts)承担 义务;该条第2款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协 定成员方均应对本协定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客体承 担义务。所谓尚存续的客体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在 成员方受保护的客体,或者符合或者以后将符合本协 定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客体。
2012.04.26 4
(二)设立专家组(3人,采取“反向一致原则”)
1999年7月15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指控加拿 大专利法没有满足TRIPs第33条要求的专利保护期(可 获得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期限届满前不 得终止),违反了第33条和第70条的义务。1999年9月 22日,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了专家组。
2012.04.26 9
基本事实
(美国观点)
美国认为,按照TRPIS协定第65条的规定,所有 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年月11日起开始实施 其在TRPIS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根据TRPIS协定第 33条和第70条的要求,WTO各成员方自TRPIS协定实 施之日起,应对在TRIPS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 给予最低保护期-即保护期自专利提交之日起不少于 20年。
2012.04.26 11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本案的争端主要是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是否与TRPIS第 33条的规定相一致的问题。 根据TRPIS第65条的规定,所有WTO成员方,不论是发达国 家还是发展中国国家,均应当于《建立WTO的协定》正式生 效之日起(1995年1月1日起)一年后(1996年1月1日)开始 实施TRPIS的各项规定(但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长的过渡期)。 按照第65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TRIPS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双方争端的 焦点集中在对TRIPS协定第70条和第33条的理解、解释和适 用问题上。
2012.04.26 21
专家组分析与裁定
专家组经过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 45条没有按照TRIPS协定第33条的要求,为专利提供自专 利申请之日起至少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因而违反了 TRIPS协定项下成员方的的义务。2000年10月12日,争端 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建议加拿大立即对其现行专 利法进行修改,使之与WTO的相关协定和TRPIS协定的规 定和要求相一致,以避免使许多在加拿大境内取得的专利 权的保护期过早期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