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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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讲-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讲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当前讲授学习重点:★发明的涵义、特征和种类;★实用新型的涵义、特征和要素;★外观设计的涵义、特征和要素。

学习难点:★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种类;★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发展问题。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

国际上对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有三种情况:(1)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专利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1883年《巴黎公约》列举八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1)专利 2)实用新型 3)工业品外观设计……(2)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用专利权保护,但专利法仅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给予保护;(3)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由同一的专利法给予保护。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据此,我国专利法上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属于技术类型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属于装饰类型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invention)1、发明的涵义(1)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途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任何新颖而有用途的改进。

(2)日本专利法第2条: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专利法》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的”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所包含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2、发明的特征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在本质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征主要有:(1)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个技术问题,它有一定的技术内容,由若干技术特征所组成。

所谓技术特征是指构成发明的一切具体技术内容。

例如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元器件、部件、材料以及器具、设备、产品的形状、结构、尺寸和产品的成分、元素、含量等;方法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涉的时间、温度、压力、流量、熔点、折光率等技术参数。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
–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这两大地区的申请是常见的,除了显而易见的地域不同外,其主要的不同在于:欧洲专利指的是欧洲发明专利;而美国专利包括了美国发明专利、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美国植物专利。

下面,我们从保护客体、地域保护范围、授权条件等方面来对比下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不同点有哪些。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对比项欧洲专利美国专利
保护客体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
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
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
观专利及植物专利。

1、发明专利:美国专利法中规定,
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
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
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
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
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

2、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
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
观设计。

3、植物专利: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
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
特的植物新品种。

地域保护范申请人可以请求授予对一个或数个美国
围在缔约国有效的欧洲专利。

(目前,
欧洲专利可在34个缔约国及4个延
伸国生效)
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使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信息披露义务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申请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英语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③美国植物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以上是欧洲专利和美国专利的主要区别,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盘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_专注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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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中国实用新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中国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香港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香港短期专利2、中国香港标准专利3、中国香港外观设计中国台湾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台湾发明2、中国台湾实用新型3、中国台湾外观设计中国澳门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澳门实用专利中国澳门实用专利(又称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中国澳门发明专利中国澳门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中国澳门设计及新型中国澳门设计及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两者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美国专利分为三类:1、美国发明(1)美国发明-大实体(2)美国发明-小实体(3)美国发明-微实体2、美国外观设计3、美国植物专利加拿大专利分为两类:1、加拿大发明(1)加拿大发明-小实体(2)加拿大发明-大实体2、加拿大外观设计澳大利亚专利分为三类:1、澳大利亚标准专利2、澳大利亚创新专利3、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新西兰专利分为两类:1、新西兰发明2、新西兰外观设计英国专利分为两类:1、英国发明英国发明是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英国外观设计英国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4.合作发明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 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 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 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 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者设计人。
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 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 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 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 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 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 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 几类: 1.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 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作为发明创造的具体 创造者,只能是自然人。
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委托发明 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合 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 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采取 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 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 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考试要求: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现行的专利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制度、集成电路保护法律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知识。

考试内容:一、基本知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

三、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专利制度发展、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专利权的申请与取得,专利权的内容与归属,专利权的限制与保护,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四、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制度发展、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涵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和客体、内容与归属、限制与保护、许可与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五、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商标权的取得与内容,商标权的撤销及程序,商标权的许可与转让,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的内容与归属,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技术秘密保护,技术秘密的许可与转让。

七、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企业名称及商号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现权、发明权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权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责任。

八、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与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密、涉外知识产权与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放弃与法律责任。

九、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关专利制度美国专利保护的主体、客体,美国专利分类和实质条件,美国专利申请程序,美国专利申请文件,美国专利申请程序。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发展时间不同,中国的专利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

中国的专利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中没有实用新型,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同时还有植物专利。

尤其是,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保护的期限不同。

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

而美国专利,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例如: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3)专利年费的缴纳要求不同。

中国的专利,要求每年交纳一次专利年费,而美国专利则在专利保护期内分三次交纳年费。

(4)临时专利申请美国的专利制度设计有临时专利申请,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而中国则没有此项规定。

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专利提醒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国外获得保护,但是,各国的专利制度与中国基本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国外专利,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避免因各国专利制度的不同造成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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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

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

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

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

本次修订不仅首次将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引入专利法,也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中第一个在专利法中规定创造性标准的国家。

在该部法律的规范下,美国法院不再以“发明”一词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规定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与作出发明的方式无关。

此外,本次修订还重新编排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界定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协助侵权等概念。

尽管如此,美国高院直到1966年才在Graham V.John Deere一案中对新的创造性标准进行了解释,从而真正完成了专利审查标准的转变。

此后,国会几乎每年都对专利法进行一些小的修改。

如1981年1月27日对专利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补充修订1984年设立了专利权保护期延长法,规定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1994年设立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专利保护期限由“自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设立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不仅将“完全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还增加了降低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内容。

总之,美国为了强化专利制度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这些变革使美国的专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保持极高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为美国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创造了美国在国际市场中新的竞争优势。

二、专利保护类型在美国,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3种。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又称实用专利。

35U,S,C,101规定了可获得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者,可以按照本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

其中,所谓“方法”是指方法、技艺或制法,也包括对已知的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组合物或材料的新的利用;所谓“机器”是指零件或成分构成的工具,并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所谓“产品”是指一切人工或机器加工材料而形成的物品:所谓“物质组合物”是指两种或更多种物品采用化学方法或机械方法合成的物品,如气体、液体、粉末、固体等。

2.外观设计专利1842年,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称其为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35U,S,C,171定义了外观设计专利标准: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均可按照本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于该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可见,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强调制造品外观的装饰性(美感)、新颖性(原创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但没有规定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4年。

3.植物专利美国对植物或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和专利保护大致历程如下。

1892年,美国国会提出过授予与植物相关的发明专利权的议案,但在通过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之前,有两个原因阻碍了植物发明获得专利。

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满足专利法第1 12条第1款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

但在注意到以上两原因的同时,美国国会也考虑到植物育种者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对农业方面的巨大贡献,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承认植物育种者所创造的产物已远不再是天然产物。

因此,美国国会在1930年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Plant Patent Act)共4条,后被收编为35U,S,C,专利法的第161~164条(其中第161条在1954年9月3日作过修改)。

该法在1930年5月23日由当时的总统Hoover签署生效,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立法。

1952年颁布的35U,S,C,161规定了植物专利(PlantPatent),又称植物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for Plant)的判断标准: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和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体、杂交以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可以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该植物的专利权。

1952年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显著的特征、非显而易见和无性繁殖等特点,也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等主题给予专利保护。

可见,1930年专利法和1952年专利法只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是与当时认为无性繁殖是育种者能够确保其繁殖的植物在各个方面与其亲本一致的唯一方式的育种水平相适应的。

但在1930年至1970年期间,植物育种技术发展很快,有性繁殖纯系植物在技术上已经成为可能,应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也给予法律保护。

1961年,主要由欧洲国家建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C)以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美国国会在1975年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PVPA)。

该法案不仅对有性繁殖和块茎繁殖的植物(即由种子长出的植物)新品种提供一种类似于专利的保护,而且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显著性、一致性、稳定性等特点,还规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一般为20年,属于树木和藤本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则为25年,但不对真菌和微生物提供保护。

另外,在PVPA实施中,美国专利局已对大量的植物杂交方法授予专利保护,而这些方法专利中也包括许多对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即杂交植物本身)的权利要求,并作为杂交方法的一部分而受到保护。

在1985年的Ex 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申诉与冲突委员会裁定,不管是无性繁殖的植物还是有性繁殖的植物都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实用发明专利的法定主题。

换而言之,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

即在美国,植物或植物新品种可由专利法与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对其实现交叉保护,且并不互相排斥。

三、专利保护客体35U.S.C.101确定了美国专利保护的法定主题:“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其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方法(process)、机器(machine)、产品(manufacture)和物质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是目前美国专利法规定的4种常见保护客体。

虽然在美国的成文法典中没有关于不授权主题的法律规范,更多关于保护客体的规范来自判例法。

1.关于微生物的专利保护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Diamond v,Chakrabarty(查克拉巴蒂)案,并在1981年作出重要判决,判定通过改变细菌基因方法获得的人造微生物可以获得专利权。

在此案的审理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如下原则,即专利权可授予“阳光之下凡人为之物(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should include 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man”),并被后来无数判例所引用,对美国扩大可获得专利保护主题的范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虽然Chakrabarty案针对微生物,但其意义超越了微生物。

美国不仅由此开启了生物产品可获专利保护的大门,也是美国生物工业的起点。

尽管美国1995年正式通过《生物技术方法专利法案》时,才在事实上确立了使用或生产可专利性合成物的可专利性方法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2.关于软件的专利保护长期以来,因受数学方法例外的影响,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

任何软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算法编写的,停留在单纯数学方法层面上的算法不受保护。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软件又具有实用性,可以解决实用问题,构成技术方案。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如本森、戴尔、阿斯密亚等案,尤其是从1994年的阿拉帕特(In re Alappat)案,美国开启了计算机程序可获专利保护之门;同时,对于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所构成的“机器”,也可给予专利保护。

虽然美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是其中的技术方案,而非算法。

同时,美国还确立计算机程序专利性的判断标准是“发明是否取得了有用的(useful)、具体的(concrete)和确实的(tangible)结果”,并在1996年出版了“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

3.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目前,美国对计算机程序采用商业秘密、版权和专利权3种形式予以保护。

美国突破“数学方法例外”的同时,开始对软件给予专利保护,大大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

美国在开始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前,用判例法规定了系列“商业方法”例外,如1908年“旅馆”案,现金登记和记账方法,属于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1934年“维特”案,商业方法一般不具有新颖性,不受专利保护;1942年“帕顿”案,明确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美国专利局在其1994年的审查准则中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象,但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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