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为巩固青奥环境保障成果,保持对环境污染的高压严管态势,实现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依据国家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清水计划等有关规定,特实施以下措施。

一、推进重点片区工业布局调整。

按照市政府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方案,制定年度工业布局调整企业计划并强力推进。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违规在建项目,加快推进落后产能的淘汰,全市每年完成一批“三高两低”、“两高一资”企业关停整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严控企业超产能生产。

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产能生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四、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

强力推进减煤控煤项目实施,确保2015年实现3240万吨/年的煤炭控制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宁财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8〕13号江北新区财政局、环保与水务局,各区(园区)财政局、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预算及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生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0月19日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环保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环保部门推进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专项资金。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依据南京市环境保护规划、各类环保专项规划、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和环保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城市雕塑;(二)单独申报的围墙;(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市园林局的批复》(苏编〔2012〕2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园林局的决定》(宁委发〔2012〕244号),设立南京市园林局,为市政府副局级部门管理机构,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划入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职责。

2、划入市旅游园林局承担的公园风景区规划、古树名木的管理以及有关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公园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加强“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

2、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会绿化、部门绿化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对城市永久性大型绿地、行道大树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县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城市“绿线”相关监督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宁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从规划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将《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管理。

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农林局、旅游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主体和具体编制机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构自行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00]10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00]10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六月十九日宁环发[2000]105号)各有关单位:行政处罚是环保机关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我市环保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大,因而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省有关环保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局机关及监理、监测部门必须执行本办法。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条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一)执法检查或现场监理发现的;(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三)举报或投诉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或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的;(六)其它途径。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2•【字号】宁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宁政发[201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日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2013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环保任务的关键年,也是“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的攻坚年,更是创建国家生态市的决战年。

为进一步明确2013年全市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2013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坚持生态为基、环保优先的方针,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紧扣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群众环境满意率这一核心,继续实施“三个最严”的环保制度,全力推进污染减排、蓝天清水、生态创建等各项重点工程,努力在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创建国家生态市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确保国家生态市创建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确保各项环境指标达到亚青会承办要求,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2014年青奥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打造“美丽中国”的标志性城市夯实生态环境基础。

二、主要环境目标(一)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老标准),对照新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不低于60%;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上年下降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降尘均值同比下降10%左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年四月十四日宁环发[2000]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一、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手续。

2、行性研究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审批手续。

3、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并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手续,即“三同时”审批手续。

4、试生产阶段,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阶段,分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人或单位自填并盖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不少于二份。

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填写;并编写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一并报批。

2、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立项,并应明确建设地点;
(2)按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明确立项后应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

登记备案项目视同办毕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3)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应对以上两点提出明确的建议要求。

三、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立项审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

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填;
(3)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份数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配套;须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由环评单位填写;自填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填;
(4)主管和当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论证意见,专业单位的意见;
(6)由国家和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还需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7)需公众参与的敏感项目,还需公众参与资料。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明确是否同意环评单位对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和建议;
(2)是否同意在拟定厂址建设,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装置,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总则要求(污染物总量控制、清洁生产、以新带老等)明确前置条件;
(3)必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4)必须执行的排放标准;
(5)需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须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要求;
(7)告之初步设计、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应办理的手续。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即“三同时”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批文复印件一份;
(2)项目(扩大)初步设计图及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包括: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污染防治设施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图;
(3)环保设施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4)专业咨询单位关于环保设施设计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及位置较大变化时,还需上报经修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6)当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环保设施的设计方案;
(2)要求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3)必须执行的排放标准;
(4)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具体要求。

明确位置和数量;
(5)告之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应办理的手续。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手续
1、审批所需资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试生产申请报告一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四份;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试生产(运行);
(2)明确试生产期限;
(3)试生产期间需建设单位整改的工作。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所需的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
(3)环境监测部门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
(4)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一份;
(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6)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保修保养制度及试生产期间的运行记录各一份。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4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4日(地方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