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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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监督检查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有义务出席股东大会。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全面、准确地评价监事会主席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监事会主席的履职表现、工作成效、职业素养等方面。

具体包括:(一)监督检查工作1、对二级单位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监督情况。

(二)报告与反馈1、定期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的情况。

(三)协作与沟通1、与二级单位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的协作沟通情况,是否形成监督合力。

2、接受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导,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职业素养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2、工作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采取自我评价、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自我评价由监事会主席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的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民主测评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对监事会主席进行评价。

第八条上级评价由公司监事会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表现、报告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考核方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监事会主席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二)组织实施。

按照考核方案,开展自我评价、民主测评和上级评价等工作。

(三)汇总分析。

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5.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担任与本公司同类行业的兼职;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考评人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1.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全部归由股东代表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
考评人
股东代表评价
监事评价
总经理评价
合计
备注
分值权重
60%
20%
20%
100%
评价得分=股东代表评价分×60%+监事评价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
三、监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

集团公司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附日常考核评价内容标准多维度测评评价内容及要点履职保障工作方案

集团公司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附日常考核评价内容标准多维度测评评价内容及要点履职保障工作方案

第一集团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董监事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外部董监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某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专职董监事履职评价暂行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履职评价原则如下第二条本细则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三层级,其上一层级为《某有限公司外部董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本细则所称子企业是指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所称外部董监事是指公司依法聘任或推荐派出、由子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监事,且在该企业不担任董(监)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向下属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委派的外部董监事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

:(一)依法维护出资人、任职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原则;(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原则;(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四)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为了控制和防范外部董监事履职不尽责、不规范,损害出资人、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风险。

第五条对外部董监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不满1个任期的,只进行年度评价。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为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形成外部董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提交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为外部董监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结合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外部董监事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和薪酬待遇意见。

(三)任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秘或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外部董监事日常履职情况,参加多维度测评。

第二章评价方式、内容及结果第七条外部董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日常考核评价与多维度测评相统一。

其中,日常考核评价由公司董(监)办根据外部董监事履职情况和述职结果进行量化打分。

多维度测评包括出资人测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公司董(监)办、企业管理部、投资与运营管理部)和任职企业测评(任职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董秘或分管领导,董办、人力、财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按照不同权重比例,综合计算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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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
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

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
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程序进行。

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

监事会根据需要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一)至(五)条所列内容外,还
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七)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0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八)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履职尽职考评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尽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

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尽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
的,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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