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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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1-10

执行日期:2002-1-10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项目经理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3.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在该项目中代表公司履行合同执行中的有关TRANBBS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4.主持制定项目的TRANBBS施工组织TRANBBS设计、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5.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经济制度,搞好经济效益,主持项目盈亏分析。 6.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关心职工生活,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利益,做好困难补助工作,并对病、伤、残职工的慰问。 7.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清算。 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施工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1.项目副经理是经理的助手,为项目经理负责,受项目经理委托,组织实施生产计划。 2.统筹项目质量计划编织及落实,开展质量安全教育,保证各项制度的正常进行,协调和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负责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检查,进行分项、分部工程检查和评定。

4.深入现场解决问题,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其它难题。 5.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工程的交验工作。负责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建设,搞好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 6.负责项目宣传教育工作,搞好后勤人保障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搞好评比奖罚工作。 7.主持、安排好生产任务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 4.负责整理变更设计报告、索赔意向报告及索赔资料。 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编制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6.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计价、计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签认手续。7.负责主持交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参加交竣工验收。 四、质量检测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领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试验工作计划。 2.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3.负责部门质量文件的登记、保管,及时清理无效文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工程部经理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 工程部经理 岗位名称: 工程部经理 直接上级: 驻店经理 直接下级: 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 本职工作: 酒店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和改进 直接责任: 1.正确及时地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并遵照执行。 2.贯彻执行工程部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计划。 3.批阅有关酒店工程维修、基建方面的文件。 4.主持工程部例会,并参加有关的会议。 5.根据酒店的总体规划,制订工程部的工作目标,批准后执行。 6.制订工程部的工作程序,批准后执行。 7.制定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的岗位描述,界定其工作职责。 8.与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进行首次和定期述职,并对其做出工作 评定。 9.负责安排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的培训工作。 10.审阅各系统运行监测技术数据,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11.审阅下属部门的工作计划,大项维修工作及工程的质量、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 取措施。 12.编制工程部费用预算,包皮。 13.根据营业要求与科技发展状况,经常征询一线业务部门意见不断改进原设计缺陷, 大力支持下属员工进行技术改造,使酒店设备、设施的性能日臻完善。 14.向下级主管布置工作任务,在必要情况下,向其授权。

15.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6.监督、检查、巡视工程部的各项工作。 17.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或整体指挥。 18.关心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的思想、生活和待遇。 19.完成上级授权交办的其它任务。 20.依据程序提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界定意见,并报批。 21.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领导责任: 1.对工程部的工作绩效负责。 2.对工程部的培训工作负总责。 3.对工程部的所有工作的检查反馈负责。 4.对工程部给酒店造成的影响负责。 5.对工程部费用控制负总责。 6.对工程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负责。 7.对工程部的下属人员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责。 8.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 9.对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10.对新引进设备的正确操作及使用负责。 11.对基建图纸的合理性负责。 主要权力: 1.向驻店经理报告工程部真实工作情况的权力。 2.指挥运行部、维修部、基建部有权力。 3.管理调配所属下级的权力。 4.对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判权。 5.对酒店的设备、设施有管理权。 6.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评价权。 7.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建议权。 8.下达基建工程开工的权力。 9.隔级申诉权。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建建[2000]151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2000年7月12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1.项目经理 负责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人员管理、安全施工和技术质量监管工作。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项 目工程进场前人力财力的组织工作和入场后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主持项目部工作。 2. 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给工程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工期的实现,认真履行施工合同。 3. 参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工程预结算的会审,坚持项目过程精 品,动态管理,标价分离,严格奖罚。 4. 负责主持编制和组织实施施工合同内容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公司 报送工程实物完成量,按时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 5. 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和质量方针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负 责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质量、安全、成本等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 6. 合理统筹安排好项目工程的物资、劳动力、施工技术、设备、后勤、 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等的管理工作。

7. 负责完成公司经理授权处理的事宜,定期或不定期将工程现状上报公 司,并执行公司的指令。 8. 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业主、监理、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9. 定期组织项目部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QC”小组活动。 10.负责对本项目工程完工后的工作总结。 2.技术负责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并向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4.组织项目各项规划、计划的制定,协助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安全、工期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生产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6.负责整理变更设计报告、索赔意向报告及索赔资料。 7.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编制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8.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计价、计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签认

建设部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岗位说明书 工程部经理岗位说明书

工程部经理岗位说明书 篇一 1、全面主持工程部工作,对本部门各项工作负责。 2、组织起草公司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管理目标,为公司制定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牵头编制工程部月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其具体执行、监督和月度每位员工的考核评价。 4、组织项目前期方案设计对接,施工图设计论证、审核和图纸会审;负责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的技术把关。 5、负责项目前、中、后期各项审批、验收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6、负责施工成本目标在建设阶段的具体落实。 7、在公司招标小组领导下,牵头组织投标单位报名、考察并提出考察报告,参与公司招投标工作。 8、全权负责对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管理,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使用监督,确保其施工进度、质量和文明工地创建符合合同要求。 9、负责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协调配和、监督工作,确保现场施工正常运转;有权召集有关会议,参加监理例会。 10、审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工程量月报、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批施工进度款申请报告。 11、负责处理好政府相关部门及施工现场周边相邻关系,保证施工现场正常运转。

12、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维修管理和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对接工作。 13、负责部门印鉴审批及档案管理工作。 14、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 1、熟悉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施工规程。 2、负责与设计部门的专业沟通和对接,参与设计、技术方案讨论。 3、具体负责现场专业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计划和设计技术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质量、进度满足设计文件及计划要求。 4、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考察工作;检查监督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实物质量情况,确保施工用料符合设计要求并与考察一致。 5、积极应对和解决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协调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诸方面工作关系,确保现场施工正常运转。 6、在部门经理领导下,牵头组织本专业图纸交底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7、审查本专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和变更、签证,为部门经理审批提出具体意见。 8、参与相关工程质量、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9、参与报名投标施工单位考察工作。 10、负责保修期内本专业维修工作。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完整版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是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是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能遵守国家法令及各项政策的模范。 二、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严格履行项目经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所辖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三、组织及领导和实施工程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计划及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等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项目以上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协调协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控制并承担第一责任。 五、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作业计划及劳务、材料、构件、机具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素的使用计划,并通过签定各项合同以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六、根据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信息反馈系统,积极推进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和科学技术,依靠技术创新求得最佳效益七、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合同规定接受企业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向级公司定期汇报。 八、建立项目核算制度,加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注重成本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会,有效控制各项成本开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九、加强工程的统计工作和项目各类经济技术资料的管理,及时办理各种签证,积极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办理经济索赔,及时总结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经验。 十、对工程项目产品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在项目上的落实,制定并落实质量奖惩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三检制。组织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整改和质量评定。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搞好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向项目经理负责。 二、负责项目现场施工与管理,抓好现场各种方案的落实。 三、与技术人员一起研究制定各种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计划的完成。 四、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人员的管理。 五、督促各种材料及时进场,并做好检验、实验和成品保护措施。 六、负责工程的进度和工期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程部主管岗位职责

工程部主管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以及上级有关安装工程技术方面的规定、要求及行业标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总经理授权,代表公司负责履行本公司所有工程和单独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总经理负责。是公司安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控制、消防及保卫的第一责任人。 2、按与公司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公司授权范围,对公司所有工程 和单独的安装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3、在总经理者支持下组建与安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的项目安装工程管理班子。对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安装工程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考核及奖惩办法。 4、负责组织安装部及项目上安装人员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负责,贯 彻实施公司的安全、质量与环境方针。 5、主持工程部全面工作,审定签发工程部对内、外文件。 6、负责对安装工程分承包商和劳务组织进行监督和评审,按公司管理程序确 定安装工程劳务队伍的选择。根据项目部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安装劳务、机械、材料等资源,满足现场需要。 7、督促项目部安装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兑现安装合同承诺,确保项 目部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目标的实现。 8、审核项目部安装负责人编制的项目安装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机具、劳 务等各项计划,领导安装部职工积极确保各项计划的时实现。 9、组织作好应急预案内容的编制、演练和实施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安全问题,亲自组织参加调查分析,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防止同类问题发生。 10、组织工程部搞好成本控制工作,加强内部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组织推广技术和先进经验,做好修旧利废工作。 11、负责主持工程部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制定改进措施。 随时向公司请示、报告工作。 12、组织项目部安装管理人员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关注现场动态,积极找寻索 赔依据,及时提出索赔,做好索赔的管理工作。在分包合同履行中,加强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建房字[1989]625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12.31 【实施日期】1989.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 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房字〔1989〕625号1989年12月31日) 为了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 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营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企业升级考核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 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1.26

概算 一、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二、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 条 三、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概算编制范围。 4、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式图审查费、

工程部技术主管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 一、岗位基本资料 岗位名称技术主管所属部门工程部直接上级项目经理直接下级 所辖人数定员人数 二、工作职责 工作概要本岗位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指导下,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负责项目的技术相关工作,协助制定项目的技术方案,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进行技术指导。 具体职责编号工作内容及职责 1 协助完成项目前期的技术支持工作,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文件,参与洽谈过程中的技术交流; 2 协助项目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完成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解决方案; 3 确定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做好设备的检测和管理,制定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的指导; 4 保管工程技术资料,在施工过程提供技术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方案; 5 对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能力;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及时制定施工预案; 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关系图 项目经理 合同主管技术主管 财务主管质量主管 采购主管安全主管四、工作协作关系

范围主要接触岗位工作内容涉及的流程本部门 项目经理接受工作安排、指导和监督; 部门间 (公司内部) 技术部技术资料的交底; 公司外部 外包施工单位技术指导。 五、岗位任职资格要求 因素限定资料 教育经历本科以上学历; 专业要求工程技术相关专业; 知识技能工程施工、材料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 熟练计算机应用能力; 培训经历参加过工程施工、工程技术培训;工作经验3年以上项目技术工作经验; 其他条件 补充事项个人综合能力和素质突出,或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者,按照有关规定,或经领导审批同意,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六、工作特征 评价要素特征描述 工作时间特征正常工作时间,偶尔加班; 工作的均衡性工作较均衡; 工作的地点办公室,工程现场。 本说明中所包含的陈述意在一般性的阐述本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不能理解为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要求。 审核者签名: 年月日直接领导签名: 年月日 公司领导签名: 年月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

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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