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有效期及复检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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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贮存期与复验

物料贮存期与复验

物料贮存期与复验1、物料、中间体贮存期的规定1.1 物料在贮存过程中,受仓储条件和外界条件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变质现象。

根据物料的自身稳定性,制定物料的最长贮存期。

1.2 一般情况下,中药材最长贮存期为三年,化学药品最长贮存期为五年。

内包装材料材料贮存期为2年。

外包装材料为3年。

1.3 特殊物料如:易吸潮、易变质、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中药材最长贮存期为一年,化学药品最长贮存期为三年。

根据季节不同(如雨季),个别物料需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复验。

1.4 公司所购物料如供应商规定有有效期的除外(按规定条件储存)。

1.5 公司生产的中间产品按下表执行贮存期:(1)灭菌后生药粉为6个月(以生产日期为准)。

(2)清膏贮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超过10天者应做微生物限度检查。

(3)胶囊壳为9个月(空心胶囊贮存期以生产日期计算。

)。

(5)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发现包装破损或物料受潮及时复验;2、贮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及时申请复验:2.1 达到物料规定的复验期时,及时复验;2.2 物料中间产品规定的贮存期限前二个月(以公司检验报告日期作为起始点),空心胶囊、铝箔以供方生产日期为准。

2.3 物料包装破损或异常、物料外观发生改变,怀疑物料发生了质量变化。

2.4 使用中发现外观出现异常现象时(如潮解结块、变色、气味改变,发现异物混入等)应及时复验;2.6 化学性质不稳定,开封后剩余的物料在相隔一个月以上再使用时要复验。

2.7 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怀疑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2.8 申请复验的物料、中间产品均应在有效期或贮存期内。

3、复验程序3.1 需要复验的物料、中间产品由物料管理员向质量部QC递交请验单。

3.2 质量部接到复验通知单后由取样员按《取样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取样。

3.3 取样员将取好的样品送至化验室进行检验,QC及时安排检验。

3.4 复检时检查要求与初次检验相同。

4、复验后物料处理4.1 如果复检结果合格,质量部发出合格检验报告书给生产部和仓库。

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规定

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规定

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的保证物料有效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物料有效期
1物料的包装上有有效期标示时,采用该有效期,以来货物料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2物料的包装上没有有效期标示时,按物料的理化性质和以往经验将稳定的物料有效期定为3年、不稳定的物料有效期定为2年,按进厂日期计算。

第二条:物料的复验
1物料在有效期内储存,如储存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可能影响到物料质量时,应及时进行复验。

2物料在有效期内储存,在储存期内每年复验一次。

3需复验的物料,由仓库管理员填写《请验单》,将物料移至待验区,围上黄色待验围绳,挂待验牌,或直接围上黄色待验围绳,挂待验牌,质检中心抽样复验,并将物料的合格检验报告单送至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同意放行后方可发放。

4复检合格的物料应优先安排使用。

复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严禁发放使用,应及时移至不合格区,悬挂不合格标志牌,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和《偏差调查管理规程》处理。

5仓库每月盘存时,应检查所有库存物料的有效期,确定是否复验。

第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物料方可使用。

GMP物料复验管理规程

GMP物料复验管理规程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本标准操作规程规定了物料的复验条件、复验期限、最长使用期限和复验程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

3.0责任人:3.1仓库:负责定期统计即将到复验期的物料并填写请验单,将到复检期的物料进行请验。

3.2 品质管理部QC:根据物料稳定性考察数据,制定物料的复验期,并负责复检物料。

3.3 品质管理部QA:根据检测结果对物料处理进行判断。

4.0作业内容:4.1生产所用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凡规定有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期满后不再进行复验,直接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处理,如在效期内储存条件发生异常,可以由仓库申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品质管理部同意可以使用至有效期满。

4.2无有效期规定的,由品质管理部规定复验期限,在复验期限到期前应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物料可继续使用至规定的使用时间。

4.3制定物料复验期,应依据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

一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复验期限为1年半的到期前1个月由仓库填写请验单申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从报告日起使用期限可延长半年;复验期限为2年的,到期前1个月由仓库填写请验单申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从报告日起使用期限可延长1年。

到期后不可再重复进行复验。

5以下情况的物料需要复验:5.1规定有复验期限,到期前按4.3要求由仓库提出复验申请。

5.2贮存期内物料出现受潮、变质或外包装破损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复验。

6.物料的有效期或复验期限应从物料生产之日计算,如没有生产日期,应从入库时间算起。

7.仓库管理员每月盘点库存物料时,应检查物料的生产日期、批号、或进厂时间等有关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库存物料的复验时间。

8.仓库管理员在复验期届满前逐一填写请验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复验”,通知QC取样复验。

9.物料复验期到期前,该物料可以正常使用,到期后如复验结果仍未出来,应悬挂“待验”状态;如复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执行《偏差处理管理规程》,调查该物料涉及的所有批次产品,同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及评估结果决定物料及产品的处理措施,并对该物料的复验期重新进行评估确定;如复验合格,该物料按附录1可以继续使用至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不能再继续使用,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处理。

物料有效期和复验期

物料有效期和复验期

新版GMP中对物料和成品药的“有效期和复验期”的相关规定在新版GMP中,与物料和成品“有效期和复验期”有关的条款多达7条。

在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仓储区物料的状态标识中,必须标注“有效期或复验期”[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二节原辅料第112条(4)];物料要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及时复验[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二节原辅料第114条];只有经质量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用于生产[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二节原辅料第113条]。

另外,经批准回收,在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按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七节其他第113条]。

在新版GMP“第八章文件管理”中明确规定物料质量标准的内容要包括“有效期或复验期”[第165条(五)];成品(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制剂)质量标准的内容要包括“有效期”[第167条(七)]。

在国际上,制药行业一般是将原料药和成品药的GMP要求分开制定的,原料药执行Q7;而我国GMP中包括了原料药和成品药(大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差别)。

二、国内、外对化学原料药使用期限相关规定上的差别在我国,对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的使用期限(或称之为保证质量的期限),均只有有效期一种提法。

而在国际上,化学原料药的使用期限有:有效期(失效期)和复验期三种定义。

在ICH Q7中,对于原料药引用了失效期、有效期和复验期三个概念。

ICH对其明确做出了定义:“失效期:原料药包装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表示原料药在规定条件下贮存时预计可保存的时间,超过这一期限原料药不应当被使用”。

“有效期:标识于原料药的包装或标签上,表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该日期内,原料药的标准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超过这个日期就不能再使用”。

“复验期:为确保物料仍可使用而对原料药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

通过对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失效期和有效期二者概念的内涵是相同的。

物料复验期限及复验标准管理程序

物料复验期限及复验标准管理程序

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物资部以及存档。

建立物料的贮存期间复验期限及复验的管理程序,保证不合格物料不使用。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复验期限及复验的管理。

3 职责物资部、质量管理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4 程序4.1 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复验期限的确定4.1.1 根据生产厂家的有效期规定,结合物料供货情况及其理化性质和本公司实际,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并征求生产部、物资部的意见,制订原辅料、内包装材料贮存期间复验期限及复验项目。

4.1.2 物料复验期限是指物料进厂检验合格后至下次重新检查前的储存期,不得超过生产厂家标明的有效期。

4.1.3原则上,物料的复验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近贮存期限的(前一个月)或近效期的(有效期半年内),须重新检验。

合格的,可延长贮存期或继续使用。

每次延长的复验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生产厂家标明的有效期。

已知性质稳定的玻璃制品、胶塞、铝盖复验期为3年。

4.2 超过复验期限物料的处理4.2.1 过复验期限,但未过规定有效期的物料作待检品处理,由仓库保管员填写《物料请验单》,交质量管理部。

物料经检验合格后,质量管理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书,方可供生产车间使用。

4.2.2 超过规定有效期限的物料一般作不合格品,按“SOP-QA1-0017”即《不合格物料处理标准操作程序》处理。

用作原料药生产用的化工产品、部分内包装材料临用前经复验合格,经评估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经受权人批准,可以投入使用。

4.3 质量监督4.3.1 贮存期限内物料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4.3.2 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物料,质量管理部应及时进行抽样,作单项监督检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

4.3.3 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注意收集、积累原辅料贮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提出、确定和修改原辅料复验期限及预处理办法提出确切的数据或证据。

4.4 原辅料应在规定有效期或使用期内使用。

4.5 原辅料贮存期间如需复验的,由仓库保管员填写《物料请验单》,在备注栏注明复验,请质量管理部抽样复验。

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

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

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1.适用范围适用本厂所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复验。

2.职责库管员:对临近复验周期的物料及时进行请验。

检验员:负责对所有物料进行检验。

3.内容3.1.原辅材料3.2.包装材料3.3.中间产品3.4.成品3.5.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复验规定3.5.1.物料根据其稳定性,规定贮存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按复验周期进行复验(特殊情况下及时复验),第二次复验后期满不再检验,由库房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中间体要求1个月(暂定)内用完,贮存期满不再复检。

中间体贮存期以入库日期计算。

空心胶囊贮存期以生产日期计算。

3.5.2.贮存中出现以下情况立即申请复验a)规定的复验期限前一周(以公司检验报告日期作为起始点),空心胶囊、铝箔以供方生产日期为准。

b)物料外观发生改变,怀疑发生了质量变化。

c)物料包装破损,怀疑被污染。

d)发现物料有虫丝、蛀粉、生霉。

e)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怀疑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3.5.3.复验由库管员向QC递交《请验单》,QC及时安排取样检验。

3.5.4.复验项目按以上表格中的规定执行。

3.5.5.复验合格的物料执行复验后贮存期限的规定。

复验不合格的物料按有关程序申报处理。

3.5.6.复验出现检验异常的按《实验室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相关文件《不合格品管理程序》1202·019《实验室偏差处理程序》1202·002。

物料使用期限与复验管理制度11

物料使用期限与复验管理制度11

文件编码SMP-F-019 颁发部门仓库办公室文件名称物料使用期限与复验管理制度起草人及日期年月日部门审核及日期年月日QA审核及日期年月日批准人及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版本号分发部门质量技术部、生产部、物料管理部、财务计划部物料使用期限与复验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仓储物料的使用期限及复验的管理规定,确保物料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2范围:用于生产需要的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乌灵菌粉等物料。

3责任:质量技术部、生产部、物料管理部、仓库、财务计划部。

4内容4.1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使用期限是指物料自生产之日起,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存放的期限。

一般有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其有效期即为使用期限;没有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可根据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供应商企业标准或本企业标准制定使用期限。

4.2复验期是指为考察该物料在贮存过程中质量是否发生变化而对其进行控制的期限。

4.3物料管理部采购物料时应遵循采购与物料生产日期期限最近的原则,采购数量应合理控制,保证其在使用期限内能使用完毕。

4.4复验的有关规定:4.4.1物料复验期除另有规定外,有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到使用期限后不得再复验使用;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原则上制剂原料复验期为每12个月;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料复验期为到使用期限前1个月;公司生产的原料药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再复验,如遇特殊情况,仓库或车间提出复验请求,QA取样送检;复验合格后,已到使用期限的,再延长6个月使用期限,届时仍未使用完的,以后每6个月复检一次,但不得超出3年,3年仍未使用完的,不管合格与否,都不再使用。

复验项目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复验项目未指明,一般为微生物限度,具体品种见各物料质量标准项下规定;4.4.2 已开封原包装的原辅料、直接接触物料的内包装材料退库后,自退回之日起,原料每6个月,辅料、直接接触物料的内包装材料每12个月复检一次,复检项目同各品种项下规定;4.4.3仓库保管员应定期检查物料储存情况及贮存时间,物料到复验期的应及时请检,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储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仓储管理员应及时申请复验;4.4.4仓库保管员应于复验期到期前7天通知QA,并将到复验期的物料状态标示换为“待验品”,并开具复验请验单至QA;4.4.5 QA接到复验请验单后应及时安排取样,取样证上应注明“复验”,根据取样操作规程操作,交QC检测;4.4.6 QC根据质量标准上的复验项目进行检测,在检测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单;4.4.7仓库收到复验报告后更换相应的物料状态标示。

物料有效期及复检管理规程(修订)

物料有效期及复检管理规程(修订)

1. 目的:规范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确保物料质量。

2. 适用范围:物料的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

3. 责任者:仓库保管员、QA检查员、QC检验员。

4. 正文:4.1定义:4.1.1有效期:物料有效期是指物料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物料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4.1.2复验期:物料复验期是指物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4.2原则:4.2.1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物料方可使用。

4.2.2物料要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及时复验。

4.2.3无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性质及历史数据分析或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复验期。

4.2.4超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继续使用;超过复验期的物料,按规定复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4.2.5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验,复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4.2.6严格按规定条件贮存的物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进行复验。

4.2.7包装材料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复验期。

内包材的复验期管理参照原辅料管理,外包材的复验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4.3有效期及复验期确定:4.3.1有效期:执行物料生产企业标签标示有效期(即法定有效期)。

4.3.2复验期:●有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确定复验期,复验期不得超过有效期。

●无有效期的物料:可根据科学数据,必要时结合稳定性研究的结果来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通常情况物料复验期以该物料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为宜。

4.4处理程序4.4.1经检验合格进库的物料,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有效期(或复验期)内,按规定复验期申请复验,由质检部负责检验工作,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发放使用。

4.4.2易变质、易受微生物污染的原辅料以及超过规定复验期限的原辅料,在领用前必须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4.4.3超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得继续使用,须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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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规范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确保物料质量。

2. 适用范围:物料的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

3. 责任者:仓库保管员、QA检查员、QC检验员。

4. 正文:
定义:
4.1.1有效期:物料有效期是指物料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物料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4.1.2复验期:物料复验期是指物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原则:
4.2.1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物料方可使用。

4.2.2物料要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及时复验。

4.2.3无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性质及历史数据分析或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复验期。

4.2.4超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继续使用;超过复验期的物料,按规定复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4.2.5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验,复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4.2.6严格按规定条件贮存的物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进行复验。

4.2.7包装材料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复验期。

内包材的复验期管理参照原辅料管理,外包材的复验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有效期及复验期确定:
4.3.1有效期:执行物料生产企业标签标示有效期(即法定有效期)。

4.3.2复验期:
●有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确定复验期,复验期不得超过有效期。

●无有效期的物料:可根据科学数据,必要时结合稳定性研究的结果来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通常情况物料复验期以该物料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为宜。

处理程序
4.4.1经检验合格进库的物料,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有效期(或复验期)内,按规定复验期申请复验,由质检部负责检验工作,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发放使用。

4.4.2易变质、易受微生物污染的原辅料以及超过规定复验期限的原辅料,在领用前必须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4.4.3超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得继续使用,须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处理。

4.4.4由于意外事故,如受潮、光照、外包装破损质量受影响的物料,低温贮存的物料发生意外情况,如断电、冷藏设备损坏等,应及时申请复验。

若复验合格应尽快使用,若不能及时使用的应由仓库提出妥善保管措施,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决定限期使用及范围,否则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处理。

4.4.5对尚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但已怀疑有质量问题的物料,使用前应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6在库原辅料、包装材料须按规定妥善保管,仓库保管员要做到先进先出、近期选出,尽量避免物料的积压。

4.4.7复验合格的物料,应立即使用。

4.4.8复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处理。

4.4.9复验合格的物料应填报物料复验记录,并做好相应标示。

主要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规定:
4.5.1化学原料药
4.5.2化学辅料
4.5.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4.5.3其他物料
5. 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6. 文件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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