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案例
第二章 习题 案例分析

这些学院的主管们正确吗?这是公共事业公 司乘国际危机之机,为增加自己的利润而搞 价格欺诈的一个例子吗? 试用供给和需求理论回答这样两个问题: (1)为什么伊拉克侵占科威特造成了油价的 上升; (2)为什么天然气的价格也上升。
案例分析2
我国民航总局在1997年放松了对航空价格 的管制,实行“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由 于多数企业陷入价格战的漩涡,民航总局于 1998年5月上收企业定价权力,并规定各航 空公司不得滥用折扣。然而迫于竞争压力和 任务指标,航空公司的各种暗扣行为使得禁 折令流于形式。结合我国飞机票价的最低限 价说明价格管制的恶果。
(2)价格管制破坏了价格的资源配置功能,对经济造 成不好的影响。下面分别分析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 的影响。 第一,在最低限价情况下,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高 于实际的均衡价格,这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带来不 利的影响。从消费者角度看,最低限价导致产品或 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量减少,消费者剩余减少。从生产者角度看,虽然 在最低限价情况下,生产者以高于均衡价格的价格 销售产品或服务,但由于消费者的需求减少,生产 者并不一定能从价格的升高中获利,另一方面,生 产者的生产能力因为消费抑制而得到抑制,生产者 无法发挥规模优势以降低成本。
案例分析3 案例分析
谷贱伤农是我国一种流传已久的说法,它描述 的是这样一种经济现象:在丰收的年份,农 民的收入却反而减少了。试用所学的需求弹 性原理解释这种现象。
案例分析4 案例分析
“经济学家认为.降低价格一定会使供给量 下降是一条规律。可是这个规律也有例外。 例如,1995年十位数字的计算器每台卖50 元,到2005年只卖15元,然而销售量却增 加了3倍。可见,降低价格不一定会使供给 量下降。”该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二章案例

第二章供求理论案例1雪天的杂货店1967年,一场大暴雪使得芝加哥市区的交通瘫痪,外面的生活必需品难以进入,当时还是大学学生的詹姆斯在住所附近有两家杂货店,一家杂货店慈悲为怀,坚持在大雪天对店内商品不涨价,其店中的商品很快被抢购一空,因为如此低的价格难以使其以高价向外界继续采购新的商品,这家店很快就关门大吉。
另外一家杂货店则将所有的商品和价格暂时提高到原来的两倍,同时这家杂货店的老板出高价请当地的孩子乘雪橇从外地运进当地市民需要的各种商品。
涨价的杂货店因为能够支付较高的雇佣雪橇拉货的成本,一直在雪暴过程中保证了对居民的基本供应,同时高的价格也自然促使居民根据新的价格状况理调整自己的需求,将自己采购的物品控制在自己能够承担的、确实也是必需的范围内。
讨论题:1、案例所揭示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是什么?2.“看不见手”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作用。
案例点评:这就是“看不见的手”调节大暴雪期间的杂货店商品价格的一个小小案例。
在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水平的市场机制面前,不考虑均衡价格的波动而慈悲为怀,往往不会获得预期的效果,维持低价的杂货店必然会面对居民的抢购,因为不能以低价格补充新的商品而在雪灾之中不得不关门,好心的低价杂货店没有赚到合理的利润,居民也因为杂货店的低价而没有调整自己的商品需求,同时在低价杂货店关门之后,居民也就再也买不到所需的日用品了。
倒是那位看起来发雪灾财的高价杂货店店主,始终维持了居民在雪灾期间的日用品的供应。
也就是说,市场规则看起来无情,但是,正是因为它的充分作用,经济才能得到良好发展。
案例2歌星的高收入合理吗某歌星一场演唱会的出场费的收入是几十万元人民币,是普通人几年或几十年的收入,老百姓难免有不平衡之感,歌星的收入主要来源是门票的收入。
我们分析演唱会门票的价格,如果想听演唱会的人增加了,而歌手的供给不变,则门票的价格就会上升,由于演唱会举办方与歌手都能从高价格的门票中得到更多的收益,他们还增加演唱会的场次;同理可以推出,如果没有那么多歌迷,需求减少,门票的价格必然下降,他们会减少演唱会的场次。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第二章案例分析

案例
广州A公司向纽约B公司采购一批商品 。价值为20,000美元,合同约定4月 付款。同年3月,纽约C公司向广州D公 司采购一批商品,价值为20,000美元, 合同约定4月付款。而纽约B公司欠了 纽约C之间20000美元的借款,约定 2015年4月偿还。
• 案例的汇票解决方案 • 案例的本票解决方案 • 案例的支票解决方案
3
(amount in figure)
4 (date of issue)
At
5
sight of this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_________6______ or order
the sum of ________7______________(amount in words) for
支票到期以后,D拿着票据到ABC银行提示付款。 得到付款后,ABCD之间的债务关系全部得到清偿。
CHECK
Cheque For U.S. $20,000
Guangzhou, 25th March, 2015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U.S. dollars TWENTY THOUSAND ONLY.
(Signed)
案例的本票解决方案
_广__州__公__司__A__通过广州ABC银行开立一张本票交给 纽_约__B_,以此作为对B保证履行债务义务的债权凭证。 B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来履行其对C的债务。同样,C
可以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D来履行其对D的债务。
广州公司A
商品
现金
广州公司D
现金 纽约公司B
案例
第二章 买卖法案例

4
CIF术语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 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 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 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 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 同规定的单据并付款。 • 问: •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到支持。因为货物在到达甲国后A商 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 商对我 方所交货物的接受,则起丧失对我方的索赔权。
20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 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 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 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 赔。 • 问: • 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7
• 分析: • A公司未能撤销发盘;合同成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才能撤 销要约。本案中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时, 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18
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 •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 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 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过,B 商收货后发现货物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 问: • A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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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以及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因 为只有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只减少了55公斤,未构成根本 违约,所以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买方有义务接 收货物并支付价款。
第二章案例——精选推荐

第二章案例一、债券招标发行(一)原理招标发行法是指债券发行人先不规定债券发行价格(或其他某一债券发行条件),由投标人直接竞价,然后发行人根据投标所产生的结果来发行债券。
通常认为,因为招标方式下的债券发行条件不是由发行人自行决定,而是众多投标人竞争的结果,所以这样的发行条件能够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也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由借贷资金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水平。
债券价格竞标有三种方式,分别为“荷兰式”、“美国式”和“混合式”。
1、荷兰式招标“荷兰式”招标,又称统一价位招标或单一价位招标。
具体做法为竞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并将投标数额累加,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此时的价位点便称为边际价位点,中标的承销商都以此价格或利率中标。
2、美国式招标“美国式”招标,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在此价位以内的所有有效投标均以各承销商各自出价中标。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
3、混合式招标市场当中纯粹的“荷兰式”或“美国式”并不多见,往往都是将这些招标方式混合使用,组合成为新的“混合式”招标。
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水平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低于(利率高于)这一水平,以承销商投标价为准;价格高于(利率低于)这一水平,以平均水平为准。
在我国记账式国债发行规则中,有些国债发行使用混合式招标,有些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招标。
(二)事件描述某5年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量为250亿,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第二章案例

第二章案例一、债券招标发行(一)原理招标发行法是指债券发行人先不规定债券发行价格(或其他某一债券发行条件),由投标人直接竞价,然后发行人根据投标所产生的结果来发行债券。
通常认为,因为招标方式下的债券发行条件不是由发行人自行决定,而是众多投标人竞争的结果,所以这样的发行条件能够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也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由借贷资金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水平。
债券价格竞标有三种方式,分别为“荷兰式”、“美国式”和“混合式”。
1、荷兰式招标“荷兰式”招标,又称统一价位招标或单一价位招标。
具体做法为竞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并将投标数额累加,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此时的价位点便称为边际价位点,中标的承销商都以此价格或利率中标。
2、美国式招标“美国式”招标,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在此价位以内的所有有效投标均以各承销商各自出价中标。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
3、混合式招标市场当中纯粹的“荷兰式”或“美国式”并不多见,往往都是将这些招标方式混合使用,组合成为新的“混合式”招标。
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水平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低于(利率高于)这一水平,以承销商投标价为准;价格高于(利率低于)这一水平,以平均水平为准。
在我国记账式国债发行规则中,有些国债发行使用混合式招标,有些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招标。
(二)事件描述某5年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量为250亿,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第二章-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案例

第二章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2.1.2 弹簧系统分析
注意: 上述弹簧系统的分析求解原理和过程就是有限元 法求解连续体力学问题时对离散后系统的分析求 解原理和过程。
第二章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2.1.2 弹簧系统分析
例题1:弹簧系统
已知条件:
求:(a) 系统总刚度矩阵 (b) 节点2,3的位移
单元特性
系统平衡方程
第二章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KD F
2)单元方程扩大相加法 单元特性
F1 f11
相加
F2 f 21 f12 F3 f 22
系统节点 平衡条件
引入系统节点平衡条件
KD F
系统节点平衡方程
第二章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2.2 杆单元和平面桁架
杆单元
2.2.1 一维等截面 杆单元
fi k f j k
第二章
k ui k u j
f kd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2、弹簧系统的集成 1)列节点平衡方程法
F1 f11 F2 f 21 f12 F3 f 22
系统节点 平衡条件
F1 k1u1 k1u2 F2 k1u1 ( k1 k2 )u2 k2u3 F3 k2u2 k2u3
第二章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k k k
k k
fi k f j k
k ui k u j
kii k k ji
kij k jj
§2.1.2 弹簧系统分析
求解一个弹簧系统:
1)各单元的特性分别为:
第二章 杆和梁结构的有限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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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开发合同,因
而谈不上违约责任的主张问题。但本案的被告虽 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因为它以有效的合同为其 存在前提,但却违反了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生的根据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
101.6+11.7-98.9=14.4万元
被告支付返工费5.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 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 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 元,未完工程折价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因 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法律问题〗 此案该如何审理?
【案例评析】
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 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而其所订立的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框架厂房,该合同因主 体不具备特定资格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和工程 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 停工处罚,并处以罚款。
这种缔约责任的具体赔偿方式,可以依据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的《房屋建筑 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 规定: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 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 给予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 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 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了中 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 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 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 方联系、赴约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指出的 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而指 出的各项费用
3)为指出上述费用而所损失的利息
就本案来说,原告平整场地的费用、开工设备 的费用、所打木桩的费用等均属信赖利益的范畴, 从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很显然,被告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 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了被告违约,并判决由被告补偿 原告经济损失158万元。
2.案例评析ຫໍສະໝຸດ [案例2-2]原告:X X建筑集团第三公司
被告:X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 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目共同参加了投标。 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 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 程建筑面积82 174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 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 开工。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 的承诺。这时,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中标通 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 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 的,该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 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 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 架运人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 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 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 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 工队伍。”
违约责任(以下简称前者)是基于有效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下简称后者)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以及被 撤销而产生的责任
责任形式不同 前者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后者的形式只有赔偿损失
性质不同 前者具有任意性与法定性双重特征 后者只有法定性特征
赔偿责任范围不同 前者所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后者所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法律责任性质的不同将会影响当事人的责 任——主要是损害赔偿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 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所指出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信赖利益的损 失不得超过因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利益,所以基于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低于基于违约责任 而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析建筑施工合 同中承包企业的资质
2008年10月5日,原告某市帆厂与被告某市 区修建工程队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 定被告为原告建筑框架厂房,跨度为12米,总造 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 期为2008年11月2日至1999年3月10日。自工程 开工至2008年底,原告付给被告工程款、材料垫 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 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 原告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招投标各阶段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民事责任。
1.案件审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
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 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