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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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信社征信业务管理,促进征信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及《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ⅩⅩ联社”)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ⅩⅩ农信贷〔2006〕82号)、《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ⅩⅩ农信贷〔2006〕83号)、《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ⅩⅩ农信贷〔2009〕4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ⅩⅩ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农信社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人行征信系统”);(三)建立和完善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体系;(四)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征信系统的有关检查指导;(六)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ⅩⅩ联社信贷业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ⅩⅩ联社信息科技中心是技术保障部门,市农信办和县级行社是征信业务管理的主要协调和应用部门。

第四条ⅩⅩ联社信贷业务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ⅩⅩ农信社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与ⅩⅩ农信社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三)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四)对全ⅩⅩ农信社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根据征信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征信系统配套功能;(六)完成ⅩⅩ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

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稿)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金牛卡(借记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和银行卡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1、银行卡是具有储蓄和存款功能、消费支付功能、转账结算功能、代收代付功能、消费信贷功能、综合理财功能以及派生功能的金融产品。

2、银行卡业务分为卡中心业务和卡管理业务,卡中心业务是由电子银行部进行操作,主要有银行卡制卡管理、查询打印交易。

卡管理业务由各营业网点办理,主要有借记卡业务和查询打印交易。

借记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开户、记名卡发卡、卡折关联、借记卡换卡、附属卡申请、设置/修改附属卡额度、主卡止付/解止付附属卡、附属卡销卡、单位持卡人维护。

查询打印交易包括银行卡制卡查询、卡资料信息查询、主附卡对应信息查询、查询单位卡号。

此外,还涉及到银行卡的特殊类交易包括卡的挂失/解挂、卡冻结/解冻、卡止付/解付、借记卡销户等交易。

3、附属卡依附于主卡,并受主卡控制的银行卡,附卡只有唯一的主卡。

4、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有涉及卡业务单位。

5、卡业务支持一卡一折、无折开卡,开卡业务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任一柜面营业网点办理。

6、本操作规程,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柜员制及复核制网点办理各项业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内容一、申领及开卡(一)基本规定申请开办个人卡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效对公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属卡申请只有在主卡完成领卡后才能办理,完成附属卡实时(即普通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可同时开卡并领卡)和非实时(即记名卡的附属卡必须主卡领卡后方可办理附属卡开卡)申请。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征信系统操作规程

征信系统操作规程

征信系统操作规程征信系统操作规程一、概述:为了规范征信系统的使用和操作,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操作权限管理:1. 系统管理员:- 负责系统的安装、配置和维护,设置用户账号和权限,并进行日常监控和维护。

- 对系统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用性。

- 负责更新和管理系统的补丁和版本。

2. 一级用户:- 负责系统的日常使用和操作,包括查询、录入、修改和删除数据等。

- 只能操作权限范围内的数据,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操作。

- 需要定期更改登录密码,并保密个人账号和密码。

3. 二级用户:- 只能进行限制性操作,如查询某些数据、生成报表等。

- 不得进行数据的增删改操作,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 需要定期更改登录密码,并保密个人账号和密码。

三、系统登录和退出:1. 用户登录:-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验证后方可登录系统。

- 系统将记录用户的登录时间和IP地址等信息,以备系统审计和追查。

2. 异常退出:- 发生意外中断登录时,用户应立即联系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不得再次登录。

- 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异常原因,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3. 正常退出:- 用户完成操作后,应及时退出系统,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数据操作规范:1. 查询数据:- 用户根据需要进行数据查询,不得泄露、篡改或删除数据。

- 查询结果应仅供用户自己使用,不得传播给他人。

2. 录入数据:- 用户只能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数据的录入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 录入数据应准确、完整、合法,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3. 修改和删除数据:- 对于已经录入的数据,用户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需要经过审批和授权后方可进行操作。

- 修改或删除操作应由管理员或责任人员进行,并记录修改的原因和操作记录。

五、信息安全保护:1. 系统安全:- 系统管理员负责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补丁更新,保护系统的稳定和可用。

- 系统应具备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侵袭的能力,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071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071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章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网上银行,是指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查询、存款管理、贷款管理、转账汇款、网银实时结算、代理业务等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网银和企业网银。

本规程对网上银行内部管理进行规范,对涉及业务事前、事中、事后操作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青岛农商银行,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按照网上银行岗位权限设臵,在网银内管系统设臵业务超级管理员、系统超级管理员、会计录入、会计审核、业务管理、业务审核、业务查询岗、业务录入等岗位。

第五条省联社岗位职责。

(一)财务会计部设臵业务超级管理员岗(系统初始设臵)、会计录入岗和会计审核岗。

业务超级管理员岗负责创建岗位,建立和维护省联社会计录入岗、会计审核岗、业务管理岗、业务审核岗以及网银实时业务查询岗等岗位,并增加相应交易操作权限。

会计录入岗负责维护办事处、市联社以及青岛农商银行会计、电子银行部门操作员;维护工作日历、机构信息;设臵和维护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参数以及交易权限;管理年服务费的归集以及统计各项业务数据等。

会计审核岗负责对会计录入岗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

(二)电子银行部设臵业务管理岗、业务审核岗和网银实时业务查询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维护网上银行系统公告、业务参数和统计网银各类业务数据。

业务审核岗负责对业务管理岗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

网银实时业务查询岗负责网银跨行实时结算业务相关查询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设臵系统超级管理员岗(系统初始设臵)。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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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暂行规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纠错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系统使用
第一条除用于贷后管理外,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客户书面授权的内容为:“本人授权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信用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授权内容应列入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小企业贷款申请书》等贷款申请审批材料,并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

在上述审批表和合约修订前,农村信用社可专门印制含有相关内容的客户授权书。

经过客户签字认可的授权书要做为办理贷款、信用卡档案中的要件进行管理。

客户不同意授权农村信用社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个人信用状况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为其办理新增授信业务。

第二条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应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

“审批各类
个人贷款申请的”查询原因均为“贷款审批”,“审批各类信用卡申请的”应为“信用卡审批”;“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以及“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根据担保人担保的业务类别分别选择“贷款审批”或“信用卡审批”进行查询;“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对应的查询原因为“贷后管理”。

第三条查询所得信用报告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人员泄露。

如果客户要求知悉其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索取。

第四条查询用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以“贷后管理”进行查询的,应严格遵守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对于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应参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继续进行新增授信业务审批。

第六条业务部门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做出拒贷决定的,应填制《个人征信系统拒贷登记表》(详见附表,以下简称《拒贷登记表》),并就拒贷情况简要说明。

第二章数据报送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采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前置系统》报送数据。

第八条数据报送岗位设置:
(一)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县联社)设立数据报送岗2个(分A、B岗),负责数据导入、预校验,并向当地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上报报文。

(二)农村信用社设立数据录入岗1个,负责每月数据录入与上报各县联社。

第九条数据报送处理流程
(一)农村信用社数据录入人员据实按“客户信息”、“贷款开立”、“每月还款”、“担保情况”顺序录入导入表,按月形成单独的EXCEL导入表,每月上报各县联社。

(二)各县联社数据报送人员接收到农村信用社上报的导入表后,导入系统校验,预校验未通过的要发回农村信用社重新上报;预校验通过后加密加压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十条客户对其信用报告中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核查。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不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核查申请。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省联社业务发展部设异议处理岗2个(分A、B岗),负责接收人行征信服务中心下发的异议核查函,判明异议所属业务类型和辖内机构后下发异议核查函,及时向人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异议核查结果,协调有关部门对异议核查中已核实的出错信息进行纠错处理。

(二)各县联社设立客户异议处理岗2个(分A、B岗),负责接收并及时处理省联社业务发展部转来的异议核查函,并向省联社业务发展部反馈核实后的异议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异议核查业务受理流程
(一)省联社业务发展部收到人行发来的异议核查函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该笔异议业务所归属的各县联社,然后将异议核查函发至该联社。

(二)各县联社收到异议核查函后,从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客户信息,并与客户提出的异议信息内容进行比对,对确实存在异议的,查实存在异议的该业务的业务号,由各县联社处理,并填制异议核查函。

第十三条异议核查业务处理流程
(一)各县联社异议处理人员收到异议核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核实异议核查内容,并在纸质的异议核查函上填写异议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归档保存,同时将电子版异议核查函报省联社业务发展部。

(二)省联社业务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依据各县联社回复的异议核查函的异议处理结果填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异议处理数据报送机构回复函》,加盖公章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人行征信服务中心。

第四章纠错处理
第十四条经核查确因农村信用社原因出错的异议信息由省联社业务发展部牵头进行纠错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数据源信息有误的纠错处理
由异议业务发生联社依据业务系统中的真实情况在2个工作日
内修改完成数据源中的出错信息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该笔异议业务的纠错报文,以修改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出错信息。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应急处理主要用于系统信息失、泄密时。

第十七条系统信息失、泄密是指系统信息被泄露给与授信审批、贷款风险管理无关的人员以及被查询客户的利害关系人等其他人员。

(一)一旦发生系统信息失、泄密情况,各县联社要立即查清责任人,将情况通知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若负责人为系统注册用户,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将该用户的状态设置为“停用”。

(二)责任人所在联社要依据《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处理不力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责任人所在联社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信息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和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形成《信息失、泄密应急处理报告》,并报送省联社业务发展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出台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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