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预案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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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显得至关重要。

而应急预案的编制并非随意为之,它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以及实际情况等,以确保预案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法律法规是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要求。

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遵循该法的规定,明确应急管理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的程序和措施等。

此外,还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它们从不同领域和角度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也为相应领域应急预案的编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政策文件也是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指导。

各级政府和部门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例如,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等文件,会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方向进行明确,应急预案的编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与国家的应急管理政策保持一致。

再者,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应急预案的编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许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标准、医疗急救技术规范等。

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在涉及到相关技术问题时,必须依据这些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以保证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历史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也是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_29639—2013)[1]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_29639—2013)[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2013-07-19发布 2013-10-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以及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附件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0.4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应急准备emergency preparedness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3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4应急救援emergency rescue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3.5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4.1 概述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6个步骤。

4.2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我国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

我国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

我国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

“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

应急管理体制主要指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政令畅通的指挥机构;运行机制主要指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而法制建设方面,主要通过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一案”与“三制”是一个有机结台的整体,如果把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比喻为一架直升飞机,那么,“一案”可视为直升飞机的机体,“三制”则视为直升飞机的前、后机翼和螺旋浆,即体制是直升飞机的前机翼(起平稳飞行作用),机制是直升飞机的后机冀(起平衡、协调作用),法制是直升飞机的螺旋浆(飞行的动力)。

“一案”与“三制”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确保直升飞机的飞行安全,起到应急救援的作用。

1. 我国应急预案体系现状国外的应急管理一般是先有分类、部门预案,然后才有国家预案,而在我国,情况比较特殊,一些部门(如地震、消防、抗旱等)在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出台之前已经建立起自己的预案机制,但有的部门却没有相应的预案。

《总体预案》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能促进部门、分类预案的建立,逐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之前,应急管理在我国已走过4年的历程。

2001年年初,上海市启动《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工作,经过2年的努力所完成的《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是省级政府中最早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预案。

2003年9月,《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公布。

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重要性。

200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开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应的研究立项。

200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各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一级预防应急预案

一级预防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一级预防应急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中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职业危害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预防指挥部预防指挥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

2. 预防指挥部办公室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3. 预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的预防工作。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健康教育(1)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2)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3)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群体的健康教育。

2. 加强监测预警(1)建立健全疾病监测体系,实时掌握疫情动态;(2)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3)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措施。

3. 加强疫苗接种(1)制定疫苗接种计划,确保疫苗供应充足;(2)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免疫水平;(3)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确保疫苗安全有效。

4.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1)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2)加强食品质量检测,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3)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5. 加强环境卫生整治(1)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疾病传播隐患;(2)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管;(3)加强生物安全监管,防止生物灾害发生。

六、应急响应1. 信息报告(1)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预防指挥部报告;(2)按照规定时限,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应急预案附表 (1)

应急预案附表 (1)

应急预案附表 (1)
一、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通知》。

2.《XX市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3.《XX市应急管理条例》。

二、应急预案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处置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

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 协调一致,各方合力。

3.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4. 快速响应,迅速处置。

五、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1. 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决策和指挥调度。

2. 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3.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医疗、警务等救援力量。

六、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1. 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迅速评估事件影响和危害程度。

3. 启动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救援工作。

4. 组织媒体宣传和信息发布,引导民众避险。

5. 组织事后评估和总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七、应急预案的保密措施。

应急预案的内容属于国家机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泄露。

八、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总结,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为应急预案附表 (1) 内容,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级环境应急响应预案

一级环境应急响应预案

一、预案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一级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1.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2. 对跨区域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事件;3.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环境事件。

三、事件分级一级环境事件: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四、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负责一级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2. 现场指挥部: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五、应急响应1. 信息报告:事发单位、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2.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封锁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进行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 撤离受威胁区域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3. 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进展,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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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修订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2009年4月29日起施行);
(12)《关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安监调查字〔2009〕241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新安监应急字〔2012〕22号);
1.2.2依据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2011年12月1日)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9)《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4)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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