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马承金、方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承金、方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0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承金;方淼【当事人】马承金方淼【当事人-个人】马承金方淼【代理律师/律所】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熙庭曾晓萌【代理律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承金【被告】方淼【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承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3:54:4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1年4月27日,李振中从茂杰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洪洞县碧天花苑小区B5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该小区物业由碧天物业公司负责。
2018年6月25日,碧天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通知6月26日至6月28日联合自来水公司茂杰开发公司对水管主管道进行改造,通知各住户做好存水准备工作,该通知未盖公章。
2018年6月30日8时30分左右,李振中楼下业主通知李振中房屋严重漏水,后李振中赶回家发现漏水及其房屋受损系其家中水龙头破裂导致。
本次主管道改造系茂杰开发公司具体施工,一审庭审中李振中认可主管道改造与自来水公司无关。
王坚、李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坚、李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坚;李安民【当事人】王坚李安民【当事人-个人】王坚李安民【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坚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钱瑶、李欢凝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坚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钱瑶、李欢凝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坚钱瑶、李欢凝【代理律所】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坚【被告】李安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王坚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支持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王坚已经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
李安民抗辩称系王坚委托其向辽宁大学的捐赠款,并提供了捐赠协议书、捐赠收据、辽宁大学教育基金会情况说明、辽宁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徐振利出具的情况证明等证据,但王坚对捐赠事宜明确予以否认。
从李安民提供的捐赠协议书来看,捐赠人处王坚的签名与其平时签名具有较大差异;从捐赠时间来看,王坚向李安明转账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16日和9月14日,而辽宁大学教育基金会于2021年1月12日才出具收据,时间差距较大;相关情况说明、情况证明上亦没有经手人签名,亦未见举办相关捐赠仪式的证据,故相关证据的真实性需在重审时进一步核实。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9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个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袁炜坤【代理律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文亮【被告】黄秋茶;邹艳山【本院观点】本案中,黄秋茶称案涉1240000并非借款,而是陈文亮与第三人罗世彬之间往来的资金,黄秋茶、邹艳山均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罗世彬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拘留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1:22:13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9民终907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坤,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秋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艳山。
一审第三人:罗世彬。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亮因与被上诉人黄秋茶、邹艳山及一审第三人罗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崔思瑞、宋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思瑞、宋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1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伟李光胜魏献忠【审理法官】刘伟李光胜魏献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崔思瑞;宋英杰;崔节锐【当事人】崔思瑞宋英杰崔节锐【当事人-个人】崔思瑞宋英杰崔节锐【代理律师/律所】陈体祥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刘佳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体祥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刘佳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体祥刘佳【代理律所】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思瑞;宋英杰【被告】崔节锐【本院观点】一审中崔思瑞、宋英杰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称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已向崔节锐还款42000元,一审中崔节锐自认收到本息3万元,并称“2018年5月17日按照5分支付到2019年8月共计利息22500元,应收利息13500元,多收的9000元应计算为本金,剩余的都是按照3分没有高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自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崔思瑞、宋英杰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称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已向崔节锐还款42000元,一审中崔节锐自认收到本息3万元,并称“2018年5月17日按照5分支付到2019年8月共计利息22500元,应收利息13500元,多收的9000元应计算为本金,剩余的都是按照3分没有高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自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
2020年7月至今被告便没再支付利息了。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偿还利息21000元、本金9000元,并判决崔思瑞偿还崔节锐借款本金21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二审中,崔思瑞、宋英杰又提供了2020年6月22日、7月25日向崔节锐各还款1000元的转账凭证,并称2018年5月17日借款3万元后,实际向崔节锐还款69600元。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1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个人】王雨王欣苗红梅【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佳王秀荣【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雨【被告】王欣;苗红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标的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被上诉人苗红梅将涉案标的款项所投资的平台经营者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上诉人王雨向被上诉人苗红梅出具借条载明的款项均投资至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9—司,该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雨、王欣帮助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金额超过20万元,二人的行为亦涉嫌犯罪。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当事人-公司】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金国胡红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被告】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处河堤是否因汽修厂占用导致变窄而使从该处通行的危险性增加,及三被上诉人对河堤是否负有维护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明,且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申请追加汽修厂负责人尹明参加诉讼。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当事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当事人-个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代理律师/律所】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谢雨竹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谢雨竹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彦民谢雨竹【代理律所】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玉敏【被告】刘国勇;徐海霞【本院观点】原审既已认定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应当是实现房屋交易,现原审以“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负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未履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标的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同的情形”为由,认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既已认定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应当是实现房屋交易,现原审以“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负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未履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标的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同的情形”为由,认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取决于对诉辩双方优势证据的判断。
如果认为沈玉敏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则应当进一步审查该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即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
如果认为刘国勇、徐海霞主张各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系为案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即沈玉敏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应当向沈玉敏释明,征求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
边志敏、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边志敏、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4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自学张丽李永胜【审理法官】宋自学张丽李永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窦清云【当事人】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窦清云【当事人-个人】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窦清云【当事人-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良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刘志海、苗利闯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良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刘志海、苗利闯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良韦贵朋王天超刘志海、苗利闯【代理律所】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边志敏;陈洪军;陈君;谢加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窦清云【本院观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谢家魁、陈洪军、陈君诉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2017年5月18日华新公司向法庭提交从边志敏处取得的三张借据原件,并主张是代陈洪军偿还借款本息后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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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一、本裁定书样式供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使用。
二、发回重审的理由,在裁定书中可只作概括地叙时,对其具体内容,应另行附函向重审法院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