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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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川林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的通知(川林发[2006]42号)各市、州林业局:《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的办理是搞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林业行业的社会形象。

为强化管理,完善措施,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程序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和落实“严管林”的高度,充分认识办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增添措施,完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两证”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程序,依法完善各项手续(一)规范“两证”的核发,依法完善委托手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和《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内、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及权限的委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分级核发、依法委托并完善手续。

省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植物检疫条例》等植物检疫法规规定,由省森防检疫总站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实施检疫,并对调出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两证”的办证程序和手续。

原则上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承运人应自行前往各办证点办理运输的相关手续,不得随意委托。

确需委托办理的,也要依法完善委托手续。

受委托代理人首次办证必须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承运人的《委托书》,并复印加盖鲜章后交办证单位备案。

坚持“谁申办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经办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能申办。

吉林省木材运输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吉林省木材运输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吉林省木材运输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一、系统使用方式:⑴系统采用WEB结构开发,使用时必须连接互联网。

⑵至少采用IE5.0以上版本进行访问,在地址栏内输入进入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图1)点击(图1)红色框部分的“登录”按钮进入系统登录界面,或者直接在地址栏输入进入系统登录界面如(图2)(图2)输入管理员或操作员唯一账号/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以下操作以系统管理员为例)⑶系统操作界面如(图3)红色部分为菜单栏,绿色部分为操作窗口①状态栏:显示当前日期、操作员信息②运输证管理:编辑、打印、查询运输证、办理二次、延期运输。

③运输证查询:详细查询运输证、按各种需求对运输证数据进行统计。

④运输证申请:运输证申请系统⑤基本信息管理:省、市、县、森工局、树种、产品、计量单位、运输方式、延期等基本信息设置。

⑥用户信息管理:管理员信息、各级操作员信息、权限管理。

⑦检查站管理:检查站信息、检查站用户信息管理。

⑧通讯录查询:管理员、信息操作员联系方式管理、查询。

⑨运输证收发管理:运输证收发管理查询。

二、系统操作介绍运输证管理:运输证管理分省内、出省、购入材省内、购入材省外管理。

以省内运输证管理为例进行介绍,如下图①:此类输入框为选择性输入,只能从下拉菜单中的备选数进行选择。

②:此类输入框为自由输入,可以按需要自由编辑输入文字③:此类输入框为可选择性输入,点击选择按钮可弹出窗,双击备选数据即可输入,也可以根据需求随意输入。

1、搜索:输入运输证或者流水号进行运输证调用,进行二次或者延期处理2、发证依据:输入发证依据3、流水号:输入运输证上自带的流水号4、运输证号:自动生成,不可更改,为唯一查询凭证5、木材产地:木材源产地(省)6、木材产地:木材源产地(市)7、木材产地:木材源产地(林业局/林场)8、发货单位:实际发货单位,可将常用单位进行保存,方便使用9、检木号印:输入检木号印10、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方式11、起运地点:输入起运地点,可由发货单位连带出本数据12、经过:选择经过市13、目的地:选择目标市/县14、收货单位:选择收货单位15、终点站:目的地16、起始日期:自设置为申请时间17、有效期:根据起始地、运输方式、目的地自动生成,不可更改18、终止日期:根据有效期等数据判断自动生成,不可更改19、车数:运输车数,必须填写数字20、运输性质:正常、延期、二次运输21、申领人:申请人22、备注:备注23、签发日期: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更改24、签证单位:根据操作员身份进行判断25、签证人:根据操作员身份进行判断选择树(材)种-产品类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材积-点增加按钮进行产品确认可对已添加产品进行修改和删除省内可添加最多4种产品,省外可添加最多5种产品。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第一篇: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①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④原材检尺码单。

2、经营加工的木材:①经营(加工)许可证;②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③森林植物检疫证;④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3、非重点保护林木: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4、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产品:①野生植物采集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

5、苗圃自育绿化大苗: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③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6、旧房料:①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实的证明。

7、基建剩余的木材:①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或者木材运输证以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③森林植物检疫证。

8、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①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②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9、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①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10、进口木材: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或中转口岸出具的进口材凭证。

11、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③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2、林业采伐、加工剩余物:①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二篇: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法人证(A)、交易员证(B)办理1、交易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交易员设1名,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不得兼职其他单位工作。

道路运输证办理流程

道路运输证办理流程

道路运输证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

1.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

2.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的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车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申请材料准备。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等。

2. 车辆证明,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单等。

3. 运输资质证明,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

4.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办理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 前期准备,申请人需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申请提交,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途径提交申请材料,线上提交需按要求在指定平台进行提交,线下提交需前往指定办理地点进行提交。

3. 审核受理,相关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将进行资料审核和受理,确保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4. 审批审查,经过初审合格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发放证件,经过审批合格后,相关部门将发放道路运输证,申请人可凭证件领取。

四、注意事项。

1. 办理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申请人需密切关注办理进度,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点。

3. 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咨询热线,获取帮助和指导。

五、办理时间。

1. 办理时间根据不同地区和办理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为15个工作日内。

2. 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申请人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耐心等待。

六、办理费用。

1. 道路运输证办理费用包括相关证件的申请费、审批费等,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保留好相关缴费凭证。

七、办理结果。

1. 办理成功,如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申请人将获得道路运输证,可合法从事相关运输活动。

2. 办理失败,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申请人可根据要求进行补正或重新申请。

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收货单位(个人)
收货地点
省市(区)县
运输起迄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运输方式
□汽车□农用车□其它车号:主车挂车
树材种(品名)
规格
根(块、件)数
数量(立方米)
备注
合计
林政管理
部门核准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或者收货人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2.车牌号填写一点要清晰,如是半挂车必须填写挂车号。
3.树材种填写是树种和品名两种,如杨树芯板、松树原木等等。
4.规格填写板材是长宽厚,原木填写是长和直径,以米为单位,用M代替。
5.根件数填写板材是件数乘以每件多少张,原木填写根数。
6.备注内可以填写散装(个人)








□采伐生产
林木采伐证号:
□二次运输
运输证号:
没收拍卖: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号码:
或司法机关结案证明:
□农民房前屋后或自留地林木:村委证明
进口木材: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入境植物检疫合格证明: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林木:林地采挖采伐证号:
或采挖苗圃大苗、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林木证明:

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操作规范

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操作规范

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树兜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出自治区的木材运输许可证。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内的木材运输许可证,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城区,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二)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三)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运输木材、树蔸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1、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林木采伐许可证;(3)育林基金征收票据;(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木材检尺码单。

2、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3、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4、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主管部门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5、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供以下材料为:(1)行政许可申请书;(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木材检尺码单。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法流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二)省定企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三)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商品柴、炭;(四)原竹、篙竹及竹篱笆板、竹跳板、竹杠、竹片;(五)其他以消耗木竹为原料的产品。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木材运输适用本办法。

外省过境的木材的运输按起运省规定执行。

第二章运输证的办理第四条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输证从起点至终点全程有效。

第五条个人随身携带或零担、包裹托运的小型木制成品,两件以内的,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六条进口胶合板(含用进口胶合板在国内进行二次加工后的富丽板、华丽板等人造板材料),凭省内外货发票或物资调拨单放行,免予办理运输证。

纸张、火柴的运输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七条出省的木材运输,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省内跨地(市)、县(市、区,下同)的木材运输,使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内的木材运输,使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运输证,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对省供销社系统的毛竹运输管理,可按照总量控制、专户立帐,专门管理、单独统计的原则办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4.07.18•【字号】湘林资[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04]34号)各市州林业局: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采伐消耗,监督木材生产计划执行的有效措施之一,是防止乱砍滥伐、制止非法来源木材进入流通的重要手段。

该项制度的实行,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省厅对部分县2003年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进行了认真清查,发现部分地方没有严格遵守《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还相当混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积极推进林业电子办证系统的启用。

从7月1日起,岳阳市等部分市州开始启用新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湖南省县内木材运输证》。

新证删除了原《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湖南省县内木材运输证》备注栏中的“四统一”内容,一式二联,使用无碳复写纸,其式样、规格、成色和防伪标识等保持不变(见附件)。

在此期间,原证、新证同时适用。

根据省厅2004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启用全省林业电子办证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办[2004]16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林权证、种苗生产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都要求在网上办理,手工填制的上述证件一律无效。

因此,各地要采取措施,尽快启用林业电子办证系统。

二、木材运输证必须统一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执行木材运输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0]656号)强调,木材运输证必须统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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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办理指南
1、申请人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木竹经营(加工)资格;
2、木竹来源必须合法;
3、按规定缴纳了林业规费。

许可数量: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有数量限制,《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核定的商品木材采伐总量;凭其它依据转办的,只需依据合法有效,无数量限制,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4、《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5条;
3、《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1、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2、检尺码单;
3、检疫证明;
4、林业规费缴纳证明;
5、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有下列之一即可:(1)本年度采伐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有效的《木材运输证》。

作为转办依据的原《木材运输证》的到达地点必须为新田县,并且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木竹直接运到外县,需要转办《省内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为《县内木材运输证》,收货单位应是外县,且在运输有效期内。

②木竹原材料运到本地加工后转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③木竹原材运到本地贮存后转运原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④木竹制品运到本地
贮存或加工后转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3)其他合法证明。

①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要有处罚决定书。

②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有当地基层林业站的证明。

③个人搬迁携带的家俱,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④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⑤其他县林业局认可的依据。

以上材料都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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