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10页)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10页)《公司法》表格复习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董事会(第84条)出资责任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设立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股本抽回(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3)创立大会决议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不设立公司(第92条);(4)公司不能成立59条)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不可)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作价或委托评发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公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股东主体)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发起人之间关系为合伙关系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完全行为能力或者满16周岁完全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合伙人之间不管出资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商法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起人职责发起人之间关系公司设立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341页三大本第三卷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国家创立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向登记机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的,发放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公司申请设立成立日期公司发行债券条件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述内容股东主体资格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0以下最低3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估计且可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人最低10万1发起人数为 2-200人,而不是股东人数,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关于司考公司法易混考点图表整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数字/比例
情形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
10%表决权(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至少1次
一年至少2次
半年至少1次
总结2:三大临时会议的提起主体
类型/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董事会
临时监事会
有限公司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法|律教育网
无规定
监事提议
股份公司
6中情形下2个月之内召开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提议
总结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与比例
司考公司法易混考点图表整理
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考点汇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商法的命题中可谓是不折不扣的大户了,尽管如此,但是考生实际上能够得到的分数却并不理想,这主要在于公司法中有很多是相近易混淆的司考知识点。
总结1:三大会议的次数规定
类型/会议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公司
无强制规定
无强制规定
一年至少1次
记忆表格1-公司法2019

按出资比例 后均摊 有责任人-可主张责任人承担 设立费用和债务对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
带责任
履行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1、对内:无过错发起人向有过错发起人追
偿 对外:公司成立-公司担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阶段合同责任:以自己名义签-谁签找谁,也可公司承担 以公司名义签-善意或为公司利益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 一般职权:可授权董事会行使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 产: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年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1次
年会:上半年举行
临时会议: 以下须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2、未弥补亏 决议-一般决议 法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决议-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决议-特别决议 法定(改章程、增减注资、变形式、合并、分立
、解散)(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
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无会监
事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解 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制定“基本管理 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大股东(持股10%以上)请求 4、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
1、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2、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开会:召集: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半数 3、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以财产对外担保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出资 登记
变更登记 年报 股东
公司法记忆图表

一股一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A、普通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资本多数决②;
B、重大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资本绝对多数决。
A、????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临时会议提议主体: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表一:公司设立????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人数
注册资本
出资交纳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50个以下
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
i:一次缴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ii:分期交纳: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资本绝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
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
监事会/1-2名监事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人数
任免
任期
人数
任免
任期Βιβλιοθήκη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提议召开主体: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第一章公司法考点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也被称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
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也被称为隐名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却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
关系处理(1)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采取实际出资原则。
(2)实际股东如果要浮出水面,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提示】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不同,冒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被冒名的股东也不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新法速递】《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十股东的义务(1)出资义务;【提示】注意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新法速递】《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该项义务可以分解为:A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B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C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违反股东义务的后果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表格记忆

公司法E: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发行债券、新股、上市的条件与程序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活动:H: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是国家公务员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特定义务: (一)不谋私利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滥用职权1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有害或有不当竞争之嫌的活动:1、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2、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法表格记忆

3.合伙事务 执行的决议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如增减出资;处分不动产、改变名称等,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4.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 的损益分配 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普 通合伙 企业
①投资人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营业执照有关的 有5000和3000,骗取 和伪造的是5000以 (6)违 下,不正确使用和不 反个人 领取的是3000以下, 独资企 其他都是2000以 业法的 下,) 法律责 任
(6)违 反个人 独资企 业法的 法律责 任
下,不正确使用和不 领取的是3000以下, 其他都是2000以 下,) 8.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②管理人员对投资人 1.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 2.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 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企业登记机关及其 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①合伙的概念
③合伙企业财产
另有约定 外,应经全 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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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
(第131条)
表决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规定除外(第43条)
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
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能够按票面金额,也能够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转让主体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公司持有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
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讲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设立登记主体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托付的代理人(第30条)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许多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董事会(第84条)
出资责任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设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第24条);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宅(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专门时段限制
(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
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1)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宅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
(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股本抽回
(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92条);
(4)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资本
(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
(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同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要紧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
(第147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