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一系列事情的法律规定。
就好比是公司从“出生”到“死亡”都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手册。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很多时候商业活动、企业管理等都离不开公司法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如同大厦的重要支柱,撑起了商业法律关系这片大屋顶。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点了解,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债权债务,毕竟公司也是一种法人,里面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想开个小公司,怎么注册,股东们的权利义务怎么分,或者在大公司工作遇到内部股权纠纷等都得靠公司法来定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法学体系里是商法的重要部分,就像星星座里的一颗很亮的星,与合同法、破产法等其他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里的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毕竟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与证券法也有关系,公司要融资上市等就得遵循证券法,而证券法又和公司法里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等有交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里面涉及很多复杂的制度,像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限规范就很容易混淆。
- 关键点:我觉得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点很关键,还有资本制度这大块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重点考查内容,分值占比不小。
- 考查方式:有选择、案例分析等。
选择题可能考查个小知识点,像某个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算。
案例分析往往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公司纠纷场景,让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谁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概念:简单说公司就是一群人(股东)为了赚钱之类的目的凑到一起,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起来的一个组织。
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超级团队。
- 股东的概念:股东就是往公司里投钱拿股份的人,股东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呢。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种事宜的法律规则大集合。
就好比一个大的游戏规则手册,在这个手册里告诉你开公司怎么开,公司运营的时候老板、员工还有股东都要遵循什么,以及公司要是不干了怎么收尾等。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里这可太重要了。
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是没有这个法来规范着,那市场就乱套了。
比如说,有人想投资一个公司,要是没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那他的钱投进去得多没保障,都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回报,有没有话语权之类的。
③前置知识:你得知道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啦,什么是投资这种。
还有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就是你想做一件事,你有什么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什么义务。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只要跟公司打交道就跟它有关系。
你想开公司,你就得按公司法来设立,一步一步走流程。
如果你在公司里上班,你要知道公司法对员工权益在公司架构里有没有保障。
再宽泛点,如果是跟公司做合作,要了解这个公司是否依法运营,免得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商业法律体系里那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大厦的地基,没有它,上面关于公司的各种法律架构都没法好好建立。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那联系可大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会签订很多合同,这时候就要合同法和公司法一起发挥作用。
会计学也有关,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公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它的条款挺复杂的。
比如说公司的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一不小心就混淆了。
关键点是得明确不同角色在公司里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里可是重点。
经常出现在考查方式上比如给个公司运营中的状况,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叫你解释公司某个机构的权限。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法首先对公司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法人呢,就像是法律里虚构出来的一个人,这个“人”能做很多事,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打官司等。
公司法记忆图表

A: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同上
必设监事会,人数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可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他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设立
同发起设立
同上
A:董事由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登记前/登记后)选举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同发起设立。
同一般,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主持。
一股一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A、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资本多数决②;
B、重大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资本尽对多数决。
A、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临时会议提议主体: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公司治理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召集
主持
表决规那么
召集
主持
表决规那么
召集
主持
表决规那么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
A: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B: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①资本尽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
法考 公司法知识点

法考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各种事儿的法律,像公司咋设立、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咋相处、公司要是不干了咋处理等。
比如说你和朋友想开个公司,那在这个过程中,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就得看公司法规定。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可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公司是现代经济里常见的组织形式,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和公司有关,考法考要是公司法搞不懂,那很多和商业有关的法律题就容易出错。
③前置知识:得有点民法基础,毕竟公司主要由股东组成,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点像民法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得知道一些合同的基本知识,因为公司建立和运营过程中有不少合同关系。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和公司打交道就可能用得上,比如你要和某公司签合同,你大致能知道这公司有没有违法违规的不对劲情况,要是自己创业,更是得按公司法规定的步骤来,不然容易出大篓子。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商法里是核心内容,和证券法啊、破产法啊,都有点关联,就像一个大树的主干,其他的那些法律法规像是枝干。
②关联知识:和企业法有些像,但又比企业法更细致地规范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和税法也有关系,公司运营过程中要纳税,这个纳税的主体、纳税的比例等有些情况也要考虑公司法律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还挺有难度的,因为有好多规定,而且很细致,像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条件就容易搞混。
- 关键点:股东的权利义务永远是重点,还有公司治理结构那一块,懂事会、股东会啥的职能容易混淆。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必考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从选择题到案例分析题都可能出现。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考法条规定,也可能给个实际的案例,让你判断其中哪些行为符合公司法哪些不符合。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啥叫法人呢?就好比公司在法律眼里是一个“人”,能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
比如说腾讯公司,它就是一个法人,能像一个单独的人一样去和别人签合同,欠了债也是用自己的财产还。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作伙伴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1.对外进行营利2.对内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社团性:1.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2.一人公司是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3)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法定性: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3、公司的学理分类(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有限)4、我国公司法律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向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法▲记忆口诀

..【▲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记忆口诀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记忆口诀3——公司担保能力】①对外担保:董股会决议;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利害股东回避。
【▲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记忆口诀5——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合同责任】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记忆口诀6——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合同责任】对外连带承担,对内过错追偿,认股款本息全退。
【▲记忆口诀7——公司资本三原则】承诺多少,就是多少(资本不变);承诺多少,进来多少(资本确定);进来多少,留住多少(资本维持)。
【▲记忆口诀8——可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可转让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记忆口诀9——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况】:直接转、关联转、虚假利润、虚构债务【▲记忆口诀10——剥夺股东资格】有限公司,一毛不拔,催告无效,股东决议【▲记忆口诀11——出资责任三步走】:补足返还——限制股东自益权——剥夺资格【▲记忆口诀12——股东资格认定及行使】股东资格看出资,股东权利看实缴。
名册记载对公司,工商登记可对抗。
【▲记忆口诀13——冒名股东的责任】:谁冒名,谁责任【▲记忆口诀14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董监清三高”(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第三人、高级管理人员)【▲记忆口诀15——股东代表诉讼】董高侵权找监事(会),监事侵权找董事(会)代表诉讼为公司,直接诉讼为股东【▲记忆口诀16——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无能破产吊销,欠债犯罪夺权”【▲记忆口诀17——董监高的绝对禁止事项】挪用资金、私占佣金、公款私存、擅自泄密【▲记忆口诀18——司法解散之诉的要点】①公司僵局原告持股限制用尽其他救济;②公司僵局则可以概括为:两年不开会、两年不决议、董事有冲突。
【▲记忆口诀19——有限公司回购事由】:“五年不分红、合分转财产、章程续公司”【▲记忆口诀20——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的三种情况】:“转买推”[1]【▲记忆口诀21——股东特别决议事项】:增减资、合分散、改章程、变形式'.。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1. 定义与目的-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
-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2. 设立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 确定公司名称。
- 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三、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 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资本1.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
2. 增资与减资-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债券种类- 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债券等。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1.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2. 分立- 公司可以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分立为新的公司。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原因-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2.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八、公司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1. 法律修订-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适用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公司法表格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条)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42条)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103条)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03条)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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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表决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
专门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能够按票面金额,也能够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许多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1)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宅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
(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形,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董事会(第84条)
出资责任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设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股本抽回
(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92条);
(4)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资本
(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
(2)一人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108条)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2条)
决议撤消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第22条)
提起撤消权人
股东(第22条)
撤消权行使方式
要求人民法院撤消(第22条)
专门时段限制
(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
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条)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42条)
违反任职限制的
后果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高管任职期间显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147条)
共同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第148条)
特有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备;(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同意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隐秘;(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
3-13人(第45条),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第46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3-13人,任期不超过3年,应当有职工代表(第45条),董事会成员由监管机构委派;但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董事长由监管机构指定
(第68条)
成员为5-19人,能够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证券法》第108条)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第147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益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舍弃(第73条)
违反特有义务的
后果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
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第152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52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
程序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形紧急、不赶忙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补偿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截了当向法院起诉(第152条)
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同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要紧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
董事长的产生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68条)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第48条、第110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1条)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股份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第24条);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宅(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第26条);一人为10万元(第59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
必须体会资机构验资(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布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设立记主体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托付的代理人(第30条)
会议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