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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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投诉管理制度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本投诉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所有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

3.投诉管理制度是司机与公司之间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力保证,是公司规范运营秩序和改善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投诉的途径1. 司机在遇到问题或者有意见建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直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运营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诉。

2.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投诉的内容1. 司机投诉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恶意诋毁。

2. 司机投诉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服务质量问题,比如态度恶劣、迟到早退、服务不周等;- 薪资待遇问题,比如工资不足、拖欠工资、福利待遇不符等;- 工作条件问题,比如车辆设备不全、劳动安全不保障等;- 其他影响司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问题。

四、投诉的处理流程1.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2. 如果投诉属实,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司机反馈,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理结果或者赔偿。

4. 如果司机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给予合理解释。

五、相关责任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2.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3. 司机应当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四、附则1. 本投诉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司机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司机可以遵守公司规定,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进行投诉,公司也会积极处理并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顺畅高效运行,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福建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指在厦门市辖区内,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用于受理厦门市辖区内公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等行业的信息咨询、服务投诉、意见、建议等。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职能单位设立、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水路、高速公路(12122平台)的服务电话以及水上遇险求救的应急救助电话等,暂不纳入12328电话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局机关各处室、各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直属(含委托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使用、办理12328电话业务的管理工作。

12328电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四条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厦门市12328电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协调12328电话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市综合交通运行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12328电话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办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运管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成立市12328电话管理中心(同时挂名“福建省12328电话管理厦门分中心”),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负责12328电话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条厦门市12328电话建设、运维和管理经费纳入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年度财政预算。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道路运输企业投诉处理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

道路运输企业投诉处理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其对企业经营和声誉的影响,以及可能面 临的法律责任和罚款等。
合规培训与意识提升
培训计划
针对投诉处理中的常见合规问题 ,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合 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意识提升
通过定期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 ,使员工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 增强合规意识,确保在处理投诉 时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企业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的修理 、退货、更换等责任。
若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对其进行严格的惩 罚。
产品与服务质量法相关问题
若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服务未达 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消费者有权 依据产品与服务质量法进行投诉

企业需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承担由于服
客户投诉,以避免法律风险。
投诉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如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合同
约定等。
企业应当了解投诉处理中的法律 责任与风险,以便在面对投诉时
能够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03
CATALOGUE
投诉处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等权利,企业在处理投诉时需关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些权利。
确保企业运营资质合法,如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从 业资格证等。
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01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合 规政策、合规培训、合规监督与 检查等。
02
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如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及时发现 并整改不合规问题。
投诉处理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
决定(2016)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中“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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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道路运输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高效运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车辆管理1、车辆购置与登记企业应根据运输业务的需求,合理购置车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车辆维护与保养制定详细的车辆维护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3、车辆保险为车辆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以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

保险的购买应根据车辆的用途、行驶路线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4、车辆报废与更新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更新车辆,以保证运输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招聘制定严格的驾驶员招聘标准,包括年龄、驾龄、驾驶记录、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招聘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技能测试,确保招聘到合格的驾驶员。

2、驾驶员培训新入职的驾驶员应接受入职培训,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定期组织在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驾驶员考核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工作表现、安全记录、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与驾驶员的薪酬、晋升、奖励等挂钩,激励驾驶员提高工作质量。

4、驾驶员作息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驾驶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确保驾驶员有充足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三、运输业务管理1、运输合同管理企业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详细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时间、运输价格、运输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2、运输计划制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货物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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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有效
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中“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
(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
(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交通事故投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四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

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三)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五章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十四条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运政机构应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核实。

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分清责任,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章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或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第十八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一)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

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第二十条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被投诉的责任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况,是考核企业服务质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应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在涉及审批事项等方面作为先决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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