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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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等;(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渣处理设备等;(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备等;(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温度控制设备等;(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等;(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解决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病死畜禽如果不及时处理,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传播。

因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

合理的无害化处理方案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有效防止疫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安全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疫病传播。

2. 卫生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3. 高效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尽量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方法1. 高温蒸煮法:将病死畜禽投入高温蒸煮设备中,经过高温蒸煮后,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彻底杀灭,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2. 酸碱中和法:将病死畜禽与酸碱中和剂混合,使其酸碱度达到中性,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中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入发酵桶中,加入发酵剂,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后,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分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方案1. 建立专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2. 制定详细的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场所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无害化处理意识,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1.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健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良好的无害化处理氛围。

无公害化处理制度

无公害化处理制度

无公害化处理制度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杀宰,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病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畜禽发生疫情时,一律不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祥细记录记载。

六、无害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的安全,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离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的来源和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种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区畜牧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人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具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动时应当在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动。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畜禽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免疫制度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署和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强制性免疫病种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度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得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在上级业务技术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五、建立疫苗出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来贮运疫苗,确保疫苗有效性。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是现代畜禽养殖业中一个重要的环保措施,通过科学的处理方法将病死畜禽转化为资源,避免了传染病的扩散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本文将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病死畜禽具有传染病的风险,如果不进行处理,可能会引发疫情扩散,给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病死畜禽的处理对环境具有潜在的威胁,例如传染病病毒可能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影响生态平衡和人畜共存。

再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可以将其转化为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养殖业的生产成本。

目前常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填埋、焚烧、消化和化制等。

填埋是将病死畜禽埋入地下进行处理,虽然操作简单、成本较低,但由于填埋物对环境污染较大,逐渐不被推崇。

焚烧是将病死畜禽高温燃烧,通过高温杀菌和气体净化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消化则是将病死畜禽通过生物处理,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

化制是将病死畜禽经过处理后制成骨粉、骨灰等产品,用于农业和饲料行业。

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然而,目前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养殖场没有健全的处理体系和设备,导致病死畜禽无法及时得到处理,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

其次,一些小规模农户由于缺乏处理技术和资金,将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或填埋,给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风险。

此外,处理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副产品的污染治理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病死畜禽处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养殖场健全必要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设备,并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同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处理效率和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养殖能力。

总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建设对于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学校食堂等涉及病死畜禽处理的相关场所。

一、病死畜禽的定义本规程所称病死畜禽,是指因疾病、损伤、年老等原因自然死亡或者被扑杀的猪、牛、羊、禽等动物。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及时处理: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传播。

2. 分类处理:根据病死畜禽的种类、大小、数量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3. 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病原扩散和污染。

4. 资源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1. 深埋法:选择地势较高、下风向、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地点进行掩埋。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

病死畜禽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1米的覆土。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1次彻底消毒。

2. 焚烧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焚烧炉内,加入一定量的过量空气进行高温热解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3. 化制法:将病死畜禽破碎、高温化制、压榨脱脂等工序,彻底杀灭染疫动物所携带的病原菌。

终端产物得到油脂和渣饼,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渣饼可作为高端生物有机肥的原料。

4. 生物降解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生物降解设备内,通过微生物分解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处理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气条件。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1. 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处理方法、处理时间等。

2. 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流程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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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

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

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

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免疫制度
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

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
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
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
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

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填写,妥善保存。

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

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

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兽医室管理制度
一、坚决服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三、保持室外清洁、卫生,医疗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四、必须经常保持兽医室的卫生,任何人不准在吸烟。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时学习,集中讨论专业知识。

六、实行专人分管制度,分管人员每日必须认真巡视所分管圈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七、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坚持认真登记病历。

工作人员应仔细查对处方药品,注意配伍禁忌。

八、兽医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外出时要把自己手头遗留的问题向主管交待清楚,以免耽误工作。

九、树立良好的道德风,爱护公共财物,对医疗器械要妥善保管、精心使用,以免损坏丢失,节约使用药品,不得将领用的药品随意乱扔乱放。

十、齐心协力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它违禁物质。

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疫苗说明的要求条件进行保存,并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类存放,不得混杂乱放。

三、要具有与贮存疫苗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库),防疫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疫苗箱。

四、坚持疫苗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批号、规格、生产日期、领用人签字、领取发放日期等容。

五、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供应,不得擅自购入和使用。

六、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假劣疫苗。

七、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疫苗。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引发疫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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