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2018年6月4日第十三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处置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号)精神,建立健全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服务地方企业的社会影响,增加市场份额,根据《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行信贷制度,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条件应急转贷资金是指根据《办法》规定,对符合本行授信准入条件并且已落实授信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无法足额用自有资金还贷的中小企业和单位提供短期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兼顾其他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本办法。
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___、___、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之一,由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存入该平台在本行开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的过渡核算。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辖区。
第三章使用方式、期限及费率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及单位需在市市辖区内依法成立、诚信经营,且企业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及单位,应具备本期续贷条件及后续还贷能力,并自筹不低于续贷金额20%的还贷资金,经本行审批同意续贷的企业,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使用额度及比例限制。
最高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续贷金额的80%。
应急转贷资金采用个人信用担保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在《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责任,原则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共同承诺。
应急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收费费率如下:用款金额单笔4000万(含)以下,单笔4000万元以上单笔1亿元以上0.2‰。
二)企业账户是否存在欠款或逾期情况;三)企业账户是否有其他不良记录。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许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为了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应急转贷实施方案。
二、政策内容。
1. 贷款对象。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行业。
2. 贷款额度。
根据实际情况,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包括最多一年的宽限期。
4. 利率政策。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银行将根据政府指导利率执行,确保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加50个基点。
5. 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工资、租金、税费等方面。
三、申请流程。
1. 资格审核。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向当地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申请表等。
2. 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切实需要的地方。
3. 签订合同。
经过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4. 发放贷款。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金融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四、还款方式。
1. 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按时足额还款,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2.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3. 还款保障。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减免利息的支持。
五、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切实需要的地方,防止出现挪用、套利等情况。
六、总结。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稳定经营。
各级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将全力以赴,确保应急转贷政策的顺利实施,为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转贷业务,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业务是指为了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第三条应急转贷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转贷业务的主管部门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应急转贷业务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应急转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二)符合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条件;(三)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合作银行能够办理续贷并承诺予以续贷。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企业申请应急转贷业务,应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银行到期贷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复印件;(七)信用报告(企业和个人)等。
第八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引导资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应急转贷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应急转贷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转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切实履行风险评估、审批和还款责任。
应急转贷资金实施方案

应急转贷资金实施方案
首先,应急转贷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
企业需要对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资金缺口的大小、资金使用的用途、资金回笼的时间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确定转贷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企业
需要考虑机构的信誉度、资金成本、还款方式等因素,以确保获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并且在还款方面能够有所承受。
接下来,企业需要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定详细的转贷资金使
用计划和还款计划。
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表达自身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以便获得更好的资金支持和还款条件。
最后,企业在获得转贷资金后,需要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
履行还款责任。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的跟踪,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的还款,以避免出现资金浪费和逾期还款的情况。
总的来说,应急转贷资金实施方案是企业在面临资金困难时的重要应对措施,
它需要企业充分的准备和合作,以确保获得资金的及时支持和顺利还款。
希望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转贷资金实施方案,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壮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市场竞争激烈和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中小微企业常常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以应对突发经济状况。
因此,在日常企业运营中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采取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审核监督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务透明。
制度应包含应急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流程、使用标准、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微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产融资、经营性贷款、商业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应急资金的来源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做好风险控制中小微企业在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时,应注意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资金的集中使用和投资风险的过大,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中小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审核监督、资金流转等制度,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金融意识和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内部风险。
以上是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的几项核心措施,企业在实施转贷应急生存管理时应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调整,以保持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五、加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的预测和规划中小微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自身的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预测未来的经济环境,合理制定应对策略和计划,以方便及时调整企业的外在财务和内部资金状况,并合理开展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这样有助于企业的稳步发展,提高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
六、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中小微企业需要利用本身的财务优势,充分挖掘资金运营潜力,例如通过理财、投资、协议存款等方式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收益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肇庆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根据《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措施(试行)》(肇府办发〔2023〕-号)规定, 为加强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如下简称转贷资金)管理, 规范业务操作, 防备和控制风险, 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资金托管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如下简称联席会议)委托肇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如下简称服务中心)与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转贷资金托管协议, 并在已建立转贷资金业务合作关系旳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下简称合作银行)开立专题资金结算账户, 指定为专用托管账户, 委托合作银行托管转贷资金。
合作银行按托管协议约定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回收、收取资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务。
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 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 转贷资金用于企业偿还银行到期存量贷款, 企业续贷资金用途用于偿还本笔委托贷款, 银行通过实贷实付方式将企业续贷资金直接转入转贷资金专户。
二、使用规定转贷资金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 优先用于支持参与本市风险赔偿金旳贷款项目。
转贷资金只向由于流动资金局限性, 无法准时偿还到期贷款, 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条件旳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
对于流动资金充足、自身具有偿还能力或能通过社会渠道以较低成本筹集偿贷资金旳企业, 不得申请本转贷资金。
(一)对象和条件1.在肇庆市辖内依法设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健全旳财务管理制度,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原则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旳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3.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 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予以续贷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
(二)有效期限、额度及费用。
1.企业使用转贷专题资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贷资金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1000万元, 同一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旳次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次。
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的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以提供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赠、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二)合规合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风险可控,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章应急转贷服务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应急转贷服务:(一)短期资金过桥服务;(二)续贷支持;(三)贷款重组;(四)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应急转贷服务。
第八条应急转贷服务的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应急转贷服务的申请流程:(一)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公司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四)公司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批;(五)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项目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确保贷款企业按时还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应急转贷服务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经营性使用的专门为中小企业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融资支持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中小企业面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经济风险等紧急情况,急需资金支持的;2. 中小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急需资金支持的;3. 中小企业因市场变化、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进行转型升级或扩大经营规模,有资金需求的。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等文件,由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法定程序设立。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设立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2. 制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使用规则;3. 审批和监督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4. 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中小企业融资申请和支持第七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融资支持。
第八条中小企业融资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融资申请材料;4. 符合基金使用规则和投资方向。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申请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查验融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 评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3. 考虑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的合理性;4. 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中小企业获得基金支持后,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在使用基金期间,应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肇府[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府〔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1、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政策落实。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加强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业务对接,加强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办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办理]2、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对规模及限额以上中小企业,开展经营运行情况跟踪监测,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分析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办理)3、健全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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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精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市政府决定设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灵活统筹安排我市可使用的财政资金,总规模4亿元。
根据转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可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建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总召集人,市金融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等有关单位。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转贷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对转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审议转贷资金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贷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拟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转贷资金,逐步扩大转贷资金规模,并会同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加强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经济信息化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贷款合作分行的沟通协调;指导贷款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发放转贷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要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贷款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办事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转贷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第五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转贷资金的具体运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服务中心负责与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签订转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批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
(三)负责对每笔应急转贷登记进行书面证明,并在办理每笔应急转贷业务前与有关抵押登记部门做好沟通。
(四)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使用转贷资金使用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
(五)每季度向成员单位通报转贷资金业务开展情况。
(六)核算、提取转贷资金管理费用。
(七)做好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和联席会议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转贷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转贷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下同)。
(二)企业主提出申请使用的转贷资金,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
(三)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主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用于参加我市风险补偿金的贷款项目。
第八条企业申请转贷资金单笔不可超过转贷资金池总金额的20%,单笔最高限额2000万元,且仅限申请企业和企业主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不超过10天,同一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次数不设限制,但为防止恶意占用政府资源,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超过2次后,使用转贷资金的成本相应提高。
第九条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转贷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2‰,第6日起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次数超2次的,前5日
的使用费日综合费率将提高到0.4‰,第6日起使用费日综合费率为0.45‰。
第十条为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主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在确保转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服务中心可为企业办理同区跨行或同行跨区的转贷业务。
第十二条转贷资金收益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转贷资金管理费用一年一定,每年由服务中心向联席会议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转贷资金收益中安排,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缴入市财政收益的60%。
转贷资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后,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全部安排用于增加转贷资金本金。
第十三条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由市金融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辖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特别是“东南板块”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自主设立本级转贷资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