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0809技巧的运用与掌握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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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技巧和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用的刑事辩护技巧和策略,以帮助律师在庭审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审慎调查和准备在开始辩护之前,律师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

这包括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并与被告进行详细的面谈。

通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律师可以发现证据中的漏洞或瑕疵,并为辩护策略寻找合适的支持点。

二、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需要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有时候,采取否认罪行的策略可能更有利,而在其他情况下,辩护律师可能更愿意将焦点放在减轻刑罚或与检方进行交涉上。

无论选择何种策略,律师都应注意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合规。

三、有效交流和表达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他们应能清晰地传达自己的观点,并有效地与法官、陪审团和检察官进行交流。

通过使用简洁明了、客观有力的语言,律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听众对案件进行理性思考和评估。

四、强调证据和逻辑推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驳斥检方的观点。

通过强调合理和有力的证据,以及对检方证人证词的质疑,律师可以展示被告的无罪或可信度更高的辩解。

此外,律师还可以利用逻辑上的推理漏洞来削弱检方的主张。

五、巧妙引导和控制证人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善于引导和控制证人,以便获取有利的证词和信息。

这可能需要律师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能够灵活运用技巧,例如通过提问、追问和使用展示物来推动证人的证言。

同时,律师也需要借助非言语表达和身体语言与证人建立合适的互动和联系。

六、构建有力的开场陈述和结尾陈词开场陈述和结尾陈词是刑事辩护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律师应当通过清晰地陈述案件要点和关键证据,以及对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向法官和陪审团传递自己的主张。

结尾陈词则是律师最后一次机会来概括案件关键信息和辩护观点,深入人心地把握住听众的注意力。

七、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和规则律师需要熟悉并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被告在辩护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有哪些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有哪些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一)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

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

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

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

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

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

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

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

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

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

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

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

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归纳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归纳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归纳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需要掌握一系列技巧,以确保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的权益得到维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辩护技巧的归纳。

1.熟悉案件事实和法律: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调查报告、证人证词、物证、法律条文等。

这样可以帮助律师理解案件的核心和法律适用,为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2.细致地分析证据:律师应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词等。

通过将证据关联在一起、分析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律师可以找出证据中的疑点、漏洞或矛盾,为被告辩护提供有利的证据。

3.平衡和使用辩护证据:律师应该积极收集和使用辩护证据,包括律师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或通过雇佣私人侦探等渠道获取的证据。

律师需要权衡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并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这些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立场。

4.良好的证人审问技巧:在与证人交叉审问时,律师应该运用适当的技巧来获取关键信息,并进一步强化辩护论据。

这包括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辨认、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并运用逻辑推理和质疑来削弱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5.引入专家证人:律师可以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来对一些技术或科学问题进行解释,从而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解释可能对审判起到关键的影响,因为这些专家可以提供特定领域的深入知识和经验。

6.注意法庭形象: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注意维持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以及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和法官的良好关系。

律师应该保持冷静、专业,并巧妙地展示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辩护观点,以提高辩词的令人信服度。

7.利用口头辩论技巧:在庭审中,律师应使用适当的辩论技巧,如逻辑推理、针锋相对的辩论、使用合适的比喻或符号等。

这有助于律师更加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使辩护更具说服力。

8.关注法律程序和程序保护:律师应始终关注案件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保护。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证人的可靠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

如果律师发现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或保障受到损害,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关于刑事辩护技巧的运用与掌

关于刑事辩护技巧的运用与掌

刑事辩护技巧的运用与掌握一、基本案情1995年3月30日15时30分,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二队驾驶员赵长红(男,25岁)驾驶马钢自编2-504号载重15吨上海大通牌自卸车(装装联锁自控装置)到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二钢厂承担运输钢渣生产任务,当其将第二车钢渣运到二钢厂钢渣场卸完后,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即驾驶自卸车返回。

18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马钢铁合金厂门西侧渣山路与铁道交叉处时,未落下的车斗将横跨厂区道路上方离地面净空高4.3米直径610毫米的由二钢厂通往铁合金厂的一根高炉煤所管道撞断,造成煤气大量外泄,同时还将煤气管上方并排的氮气、焦炉煤气、蒸气三根管道撞弯。

经治金部、省治金厅及马鞍山市有关部门机关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检测确认,高炉煤气泄漏是约9461立方米,煤气外泄密集区面积为1250平方米,受影响区域3305平方米,致使过往行人及附近居民的重、轻伤,直接财产损失7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赵长红在厂区内从事运输行产作业,忽视安全,违反自卸车操作规程因而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及时报案并参与了抢救中毒人员,以刑法第114条、第63条提起公诉。

二、辩护观点的拟定作为被告人赵长红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在押被告人、阅卷的基础上,对起诉书的指控作如下分析:(1)赵长红驾驶的2-504号自卸车致煤气管道断离,造成66人中毒,其中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2)被告人赵长红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驾驶自卸车返回,违反了观钢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和自卸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自卸车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位,不得边走边落”的规定;(3)车斗未复原位的原因是什么,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4)车斗未复原位自卸车能否行驶,联锁自控装置的作用是什么,是不存在不周全;(5)2-504号自卸车自身设备条件如何;(6)如何界定特大伤亡事故,特别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

刑事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技巧刑事辩护是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技能,它为被告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作为辩护律师,掌握有效的刑事辩护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几种有效的刑事辩护技巧,以帮助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充分了解案件在进行刑事辩护之前,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研究法律法规以及了解其他相关信息。

只有通过全面了解案件,辩护律师才能准确把握辩护的重点和方向。

因此,辩护律师应该在案件开始之初就着手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并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深入交流。

二、准备充分的辩词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准备充分的辩词,以在庭审中有力地辩护。

辩词应该围绕被告人的利益、辩护理由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展开。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分析证据、提供专业的法律观点和进行适当的反驳来强化他们的辩词。

同时,辩护律师在准备辩词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语言的表达和逻辑的严密性,以确保辩词的质量和说服力。

三、善于运用辩护策略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不同的辩护策略,以增加辩护的成功率。

一种常见的策略是否认罪行。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据、找出矛盾之处或者质疑证人的信誓旦旦来否认被告人的罪行。

另一种策略是辩解。

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说明诸如紧迫情况、正当防卫或精神疾病等辩护理由,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和刑罚。

四、注重法庭辩论技巧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需要展现出出色的辩论技巧,以提高辩护的效果。

辩护律师应该能够运用语言表达技巧、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引导证人等技巧。

同时,辩护律师应该善于保持冷静,并在对方辩词中找出破绽或漏洞,以便进行有力的反驳。

此外,辩护律师还应该充分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引导陪审团或法官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

五、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是重中之重。

辩护律师应该以被告人的利益为先,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道义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被告人在庭审中得到公正对待。

浅析大陆0809与澳门不作为犯之比较0806

浅析大陆0809与澳门不作为犯之比较0806

浅析大陆与澳门不作为犯之比较【内容摘要】本文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澳门与大陆的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现有研究的探讨及相关规定的对比,以求达到两地在相关方面相互借鉴,笔者也通过提出一些制度完善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希望鉴此能进一步填补大陆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白,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关键字:不作为义务来源先行行为一.澳门不作为犯的相关问题(一)不作为在不作为的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远不如对作为认识的久远。

“19世纪初期的刑法,系以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为中心,其时所谓犯罪,乃指侵害法益或侵害权利而言,故重于作为犯,所有刑法上之问题,皆与作为犯发生关系而被展开者,原则上并未有作为可构成犯罪之想法……” 所以不作为一般并不被认为是刑法上的作为。

现代刑法学中的不作为,“乃指负有‘应为一定之积极的动作义务,且可能为此积极的动作,但未发动为此一定积极的动作之消极的意思态度之情形言;故不作为亦称为消极的行为。

” 由此得出不作为有两特点:其一,应为一定之积极的动作义务。

在这个问题中就涉及到了关于“应为义务”的来源问题,后面将详细予以讨论。

其二,行为人可能为某一种积极的动作,即行为人有为一定行为的实际能力。

在澳门刑法学中,不作为还被区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如澳门《刑法典》第237条(检举之不作为)。

较之大陆其他地区,澳门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的规定的较为详细这是值得借鉴的一个方面。

(二)澳门不作为犯的立法体现《澳门刑法典》于1995年11月14日由澳门政府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澳门地区第一部本地化法典,在澳门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性最要意义。

该法典总则的第二编“事实”的第九条对不作为犯作了概括规定。

第九条:一、如一法定罪状包含一定结果在内,则事实不仅包括可适当产生该结果之作为,亦包括可适当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不作为,但法律另有意图者,不在此限。

二、以不作为实现一结果,仅于不作为者在法律上负有必须亲身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义务时,方予处罚。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与策略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与策略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职责之一,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具备熟练的辩护技巧和有效的策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一些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常用的技巧与策略。

一、积极收集证据在为客户进行刑事案件辩护时,律师需要积极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等。

这些证据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的全貌,并有助于找出疑点和漏洞。

同时,收集的证据也可以为律师提供有力的辩护依据,挽回客户的名誉与自由。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进行刑事案件辩护时,首先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对法律的掌握才能在辩护过程中运用自如,找出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为客户争取更好的结果。

此外,律师还应该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的修订和适用情况,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三、精准的辩词和语言表达能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具备精准的辩词和语言表达能力。

律师的陈述应该清晰、有力,并能够准确地阐述事实与理由。

此外,律师还需要灵活运用辩词的技巧,比如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等,以提高辩护的成功率。

四、严密的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找出疑点和漏洞,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则,构建有力的辩护论述。

同时,律师还需善于辨析对方观点的弱点,以削弱对方的辩词和理由。

五、善于引导和操控庭审过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善于引导和操控庭审方向。

律师可以通过提问证人、申请调取证据等方式,引导庭审焦点,突出自己的辩护重点。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掌握庭审的节奏和节制,避免被对方律师牵着鼻子走。

六、积极媒体应对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需要积极媒体应对。

律师可以通过发表言论、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解释案件的来龙去脉、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以争取舆论的支持,帮助客户树立正面形象。

总结: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职业中的重要一环,要想在刑事案件中实现辩护目标,律师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技巧和策略。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策划辩护战略,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职责。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较高。

以下是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的介绍。

一、刑事辩护的技巧1.深入调查研究:律师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搜集证据、还原事实,找出可能存在的证据不完整、程序违法等问题,为后续辩护提供依据。

2.合理把握辩护立场:律师在辩护时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合理把握辩护立场。

通过对证据的解释和论证,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辩护观点。

3.善于利用法律知识:律师应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理论和案例来加强辩护观点的可信度。

通过法律逻辑的运用,使辩护观点更有说服力。

4.灵活用证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应善于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通过证据的引用和解读,有效地辩护。

5.善于应对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质疑。

律师应准备充分,通过自信、清晰的表达,应对法官、检察官或其他辩护方的质疑和批驳。

二、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1.法律风险:刑事辩护涉及法律规定与程序,律师应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如提前阅读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法律漏洞。

2.证据风险:律师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谨慎,避免非法或证据不全面的证据,以免给辩护造成不利影响。

3.证人风险:刑事辩护中常常需要证人作证。

律师应对证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准备充分的提问和反问,防范证人作伪证或受外界压力影响。

4.舆论风险:刑事案件涉及到的重大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律师应注意舆论动态,及时应对,避免舆论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5.无辜推说风险:为了辩护的需要,律师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包括无辜推说策略。

律师应权衡利弊,避免无辜被牵连或造成不良后果。

6.职业道德风险:刑事辩护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身份尊严等重大权益。

律师的刑事辩护策略与技巧

律师的刑事辩护策略与技巧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不仅需要了解法律,还要掌握一系列的辩护策略与技巧,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针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采取的策略与技巧进行探讨,旨在帮助律师在案件中取得最佳结果。

一、案情分析与证据调查在进行刑事辩护之前,律师首要的任务是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

通过细致入微的案情分析,律师能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找到可能存在的漏洞或弱点。

同时,对证据的调查与分析有助于律师明确案件的证据量和质量,并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指引。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前,律师需要进行详尽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细节,以便为其提供更有效的辩护。

此外,律师还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辩护材料,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合适的辩护策略选择针对不同的案件,律师需要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辩护策略:1.否认策略:对存在的指控进行否认,并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指控。

这种策略适用于存在明显错误或不足的指控情况。

2.自诉辩护策略:将辩护方的焦点放在原告方身上,通过揭露原告方的不可信或虚假陈述来削弱其诉讼地位。

3.证据争议策略:通过对证据的质疑和争议,试图创建合理怀疑,使陪审团或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理由。

4.法律解释策略: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将被告的行为合法化或合理化,从而为其辩护。

四、批判性思维与逻辑推理作为一名出色的律师,批判性思维与逻辑推理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律师需善于分析和评估案件中的各种信息,并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构建自己的论点。

通过清晰的逻辑链条和合理的推理,律师能够在法庭上驳倒对方的观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五、口才与表达能力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与表达能力。

清晰、有力、有逻辑的陈述和演讲能力能够有效地传达律师的意图和观点。

此外,律师还需掌握恰当的非言语沟通技巧,例如面部表情、姿势和手势,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

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刑事辩护是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律师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在辩护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理有据。

以下是关于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的详细论述。

一、了解案情在开始辩护之前,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相关文件,并与被告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其立场和诉求。

这对于后续的辩护策略制定和辩词的准备至关重要。

二、分析法律问题经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后,律师需要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以便形成合理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制定辩护策略根据了解的案情和法律问题,律师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辩护策略,包括选择采取的辩护手段和方式,以及在法庭上的行为举止和态度,注意在策略制定过程中兼顾客户的意见和期望。

四、准备充分的证据和辩词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辩词,确保能够据理力争,据事劝诫。

有力的证据和有条理的辩词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五、善于发现证据的瑕疵在对案情的分析中,律师需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瑕疵和矛盾之处,并通过提出质询、抗辩等方式,对控方的证据进行逐一辩驳,从而削弱其证明力。

六、善于应对法庭辩护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善于应对控方的质询和指控,冷静应对,不慌不乱,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技巧,有组织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观点,并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和反驳做好充分的准备。

七、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无论在哪个阶段,律师都需要始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包括在调查阶段积极参与取证、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在法庭上竭力为被告争取应有的权益,保障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八、注重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律师需要注重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辩护,必须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

刑事辩护是一项高度复杂和专业性的工作,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才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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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的运用与掌握
一、基本案情
1995年3月30日15时30分,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二队驾驶员赵长红(男,25岁)驾驶马钢自编2-504号载重15吨上海大通牌自卸车(装装联锁自控装置)到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二钢厂承担运输钢渣生产任务,当其将第二车钢渣运到二钢厂钢渣场卸完后,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即驾驶自卸车返回。

18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马钢铁合金厂门西侧渣山路与铁道交叉处时,未落下的车斗将横跨厂区道路上方离地面净空高4.3米直径610毫米的由二钢厂通往铁合金厂的一根高炉煤所管道撞断,造成煤气大量外泄,同时还将煤气管上方并排的氮气、焦炉煤气、蒸气三根管道撞弯。

经治金部、省治金厅及马鞍山市有关部门机关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检测确认,高炉煤气泄漏是约9461立方米,煤气外泄密集区面积为1250平方米,受影响区域3305平方米,致使过往行人及附近居民的重、轻伤,直接财产损失7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赵长红在厂区内从事运输行产作业,忽视安全,违反自卸车操作规程因而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及时报案并参与了抢救中毒人员,以刑法第114条、第63条提起公诉。

二、辩护观点的拟定
作为被告人赵长红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在押被告人、阅卷的基础上,对起诉书的指控作如下分析:(1)赵长红驾驶的2-504号自卸车致煤气管道断离,造成66人中毒,其中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2)被告人赵长红在车斗未复原位
的情况下驾驶自卸车返回,违反了观钢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和自卸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自卸车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位,不得边走边落”的规定;(3)车斗未复原位的原因是什么,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4)车斗未复原位自卸车能否行驶,联锁自控装置的作用是什么,是不存在不周全;(5)2-504号自卸车自身设备条件如何;(6)如何界定特大伤亡事故,特别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

针对上面的分析,我们拟定了在诉讼活动的辩护点:
(一) 被告人赵长红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

从本案的卷内材料可见,无论在渣山的目击证人陈留英、庞锡萍、孙庆英的证言,还是现场勘查的笔录均说明被告人赵长红在第二车钢渣卸完后实施了车斗复位的行为。

证言有:陈留英说,我看到出去的这辆车子没有完全落下来,但斗翘得很高;庞锡萍说,我站在围墙里看见出事车,自卸车车斗没有完全下,具体多少公分,我不清楚;孙庆英说:我看到车斗降是降了,但是没有降到底,离底大约有二尺(见卷P114-120)。

勘查笔录有:该车护顶距地面高442厘米该车左右两侧各有一根举升油缸,左侧第一节缸向上斜升53厘米。

驾驶室内货厢举升降键、举升器开关、灭火开关均处于工作状态(见现场勘查卷)。

被告人供述卸完第二车钢渣后,自己采取积极措施按下了举升器降键。

辩护人认为2-504号自卸车在被告人赵长红卸完第二车钢渣后,自卸车的车斗事实上在被告人行为的作用下产生了下降,具体下降多少,是否完全复位、是否中途下降停止、是否复位后又突然升起,根据本案的现有材料均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

(二) 车斗未复位2-504号自卸车不能行驶。

本案证据证实2-504号自卸车安装了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联锁控制装置,该装置于1990年2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4月22日国家专利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其设计人为马钢汽运处方某,专利权人马钢公司,该实用新型的优点是通常司机在进行自卸操作的同时,由于联锁控制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动的同时,由于联锁控制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状态,完成自卸操作后,要起动行驶必须要关闭取力器阀才能取消手动制动状态,给货厢充分得到下降提供时间,避免自卸车带着尚未下降货厢行驶的事故出现(见卷221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的联锁控制装置说明书)。

2-504号自卸车1995年4月4日的货厢降升情况测试报告表明。

油顶在举升中、下降一节、下降二节时汽车能移动,但不能行驶(见卷P187)。

据此,我们认为如果2-504号自卸车在自卸车斗未下降的情况下车辆仍能行驶或自卸车斗中复位行驶途中突然升起仍能行驶,由属于联锁装置失控或联锁装置的不周全;如果联锁装置失控或联锁装置的不周全的,则2-504号自卸车不可能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仍能行驶。

(三)2-504号自卸车的设备状况不良。

从自卸车必备设备看。

马钢自卸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自卸车必须安装报警装置,否则严禁使用(见卷P175)。

但被告人赵长红自单车驾驶至案发,2-504号自卸车无报警装置。

从自卸车联锁装置看。

案发后16次的测试,最后2次当“升”键在按上位置时,拉开或推回取力器按钮,油顶均能举升并连续出现(见卷P187)。

这一状况显然与联锁装置的设计原理相悖。

(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结论属界定不明。

我国刑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伤亡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均没有明确的解答或解释,实践中引用的是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具有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以此对重大伤亡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上的界定。

但特大伤亡事故、特别严重后果至今尚无刑法上的界定有下限无上限,被告人赵长红行为导致的结果属于界定的范畴,应以重大伤亡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来认定,以特大伤亡事故、特别严重后果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罚上也无法律规定可供适用。

同时被告人赵长红案发后即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中毒人员,并由检察机关认定为自首,所以赵长红的行为也不存在事故事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为逃脱责任伪造或者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情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况且司机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也缺乏界定的依据。

此外,本案被告人赵长红仅于1995年1月4日调入汽运处,汽运处并没有对其进行培训,也没有发给其成文的操作规程,仅是由他人草草带教之后,即由于工作上的需要让其单独驾车以致最终酿成事故,对此事所在单位的分管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之高炉煤气管道在安排焊接中忽视质量,甚至部分管口焊接不完全(断离的管口部分即是焊口),横跨道路煤气管道净高仅为4.3米,都给事故发生留下隐患。

辩护人最后提出依据刑法第114条,第63条的规定,并考虑全案的客观情况提请对被告人从轻量处。

国家公诉人对辩护观点未作出实质答辩。

三、量刑结果与结案后的思考
法庭辩论后,根据控辩双方的辩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长红在厂区内从事运输生产任务时,在车斗未复原位,不下车观察的情况下,即驾车返回,忽视安全,因违反自卸车的操作规程而导致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造成66人煤气中毒,其中死亡1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在重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事故发生后,鉴于被告人赵长红能及时报案,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参与抢救中毒人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对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不庭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赵长红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现本案已交付执行。

刑事案件的辩护历来是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成为律师执业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面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案件,如何辩护选择突破口,如何做到敢辩和善辩的统一,是执业律师面临的棘手问题。

通过“3?30”案件的办理,我们认为执业律师应充分阅卷,不占有卷内的材料就不能提出充实的观点。

我们认为任何先进的生产工具都应在实践中接受检查,由于时间、地点、多种环境的限制,先进的生产工具也未必是周全的,也存在不断完善,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机械故障则是各种因素形成的,能在瞬间产生,也能在瞬间自行排除。

因而对联锁自控装置提出了质疑并以事实和证据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在注重事实的同时也同样不能忽视法律规定,事实和法律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双刃剑,针对我国刑法第114条立法上的不完善,辩护人指出起诉书指控“特别严重后果”的界定不妥。

遗憾的是由于取证难度的现实状况,一审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无法充分核查,仅在判决中列明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并体现在实体的量刑中。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

(文中提到的法条均为刑法、刑诉法1997年修改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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