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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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理赔流程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

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

寿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财险(如车辆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对于水淹车,车主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将事故车辆拖至定损中心进行拆解定损,并修复车辆,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等待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定损完成之前,车主请不要自行清洗车辆外观。

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的程序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

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保险法理赔时效30天具体计算方法

保险法理赔时效30天具体计算方法

保险法理赔时效30天具体计算方法一、保险法理赔时效的含义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履行情况下理赔时效为30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并具备理赔条件后,应当在30天内完成理赔处理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理赔款项。

二、保险理赔时效的计算方法1.理赔时效的计算方法是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之日起算起,经过30天即为理赔时效的截止期限。

2.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应当注明申请的时间,并保留申请时的相关证据及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理赔申请进行受理,并为理赔申请设置统一的受理编号,以便进行后续的理赔处理。

三、保险理赔时效的延长情况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30天内完成理赔处理工作。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延长理赔时效的处理期限时,应当与被保险人进行书面协商,并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后,可将理赔时效延长。

2.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理赔工作受到影响或难以按时完成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延长理赔时效的处理期限前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理赔时效的违约责任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规定的理赔时效内未能完成理赔处理并支付相应的理赔款项,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违约通知,并在违约通知中说明理赔时效的违约情况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保险公司在接到违约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支付违约金。

五、保险理赔时效的保障措施1.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密切关注理赔时效的处理情况,并保留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和证据。

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时效或违约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监管工作,确保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理赔处理,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理赔申请的赔偿方式

保险理赔申请的赔偿方式
索赔时效的延长: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延长
索赔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延长索赔时效的情况: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诉讼等原因导致索赔时效延长。
中断索赔时效的情况: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义务,如未及时报案 或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会导致索赔时效中断。
索赔时效的计算:通常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时效延长或中断, 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在达 成赔偿协议后10日 内支付保险金;
如果不属于保险责 任,保险公司需要 在核定之日起3日 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赔偿通知书;
如果保险事 60日。
保险公司承诺的赔偿时效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 支付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支付逾 期利息;
不同保险公司的赔偿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索赔时效的起算和终止
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的终止时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并提交完整的理赔资料 索赔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索赔时效的 相关规定,以便被保险人及时行使索赔权利。
保险理赔申请的 赔偿争议处理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解决 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法院诉讼解决
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在保险理赔申请过程中,如果发生赔偿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调 解的方式解决。
保险理赔申请的 赔偿方式

保险理赔时效多久

保险理赔时效多久

一、保险理赔时效多久一般保险理赔最长时效是两年。

1、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

2、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意外医疗险理赔时间期限:一般意外医疗险是当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内的治疗费用,超过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赔的。

保险理赔的时效是两年。

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两年内提出理赔申请。

过了两年再不申请,视为放弃权益。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一个时间内(好象是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1999〕256号1999年12月13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二、有些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

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仍应遵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复
——结束——。

保险法超两年索赔时效

保险法超两年索赔时效

保险法超两年索赔时效
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两年。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两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超过两年没有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对于人身保险中的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180天,即半年。

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索赔时效,那么按照特殊约定执行。

对于涉及到索赔时效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的保险律师或保险公司,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保险索赔诉讼时效适用三年吗

保险索赔诉讼时效适用三年吗一、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概述1.1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定义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这段期间内,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未行使诉讼权利,将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1.2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种类保险索赔诉讼时效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合同履行时效,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向对方主张权利;二是法定诉讼时效,即保险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时,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

1.3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若保险合同中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特殊约定,应从其约定。

1.4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二、保险索赔诉讼时效适用三年的法律规定2.1我国《保险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二年。

未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二年。

2.2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适用在保险索赔诉讼中,若保险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三年,则超出部分无效,适用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若保险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超过三年,则从其约定。

2.4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计算与证明3.1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计算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基本标准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基本标准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处理并完成理赔的时间长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由于国内车辆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在理赔服务时效方面忽视客户的权益,导致理赔过程繁琐、耗时过长,严重影响了客户的保险体验。

目前,我国尚未设定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基本标准,导致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时效的要求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混乱。

有必要制定行业基本标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分析当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重要性,对现行行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基本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内容,最后分析实施这一基本标准可能带来的影响。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基本标准的相关问题,旨在为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重要性,深入探讨其对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影响,为确保保险理赔效率提供依据。

对现行行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制定新的服务时效基本标准提供参考。

明确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基本标准的必要性,并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为保险公司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推动力,以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基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建议和启示,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和提升客户满意度。

2. 正文2.1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重要性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重要性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普及,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事故带来的损失。

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投保⼈出险后,需要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担出现的风险,这就是⼈们通常说的理赔诉求。

对于理赔,投保⼈应掌握以下⼏个基本要素。

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理赔种类理赔分为两种: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相对应,⽽由于⼈⾝保险是以⼈的⽣命或⾝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命和⾝体是⽆法⽤⾦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收益⼈或被保险⼈给付保险⾦。

⼆、理赔程序1、⽴案检验;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3.核算损失;4、损余处理;5、保险公司⽀付赔款;6、保险公司⾏使代位求偿权利。

三、理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或收益⼈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视为放弃权利。

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的索赔时效⼀般为5年,其它保险的索赔时效⼀般为2年。

索赔时效应该从被保险⼈或收益⼈知道事故发⽣之⽇算起,事故发⽣后,投保⼈、被保险⼈、收益⼈应当先⽌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四、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

2、坚持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五、理赔申请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份的原始⽂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件。

六、纠纷处理保险合同在履⾏过程中,双⽅当事⼈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额的多少发⽣争议,应采⽤适当⽅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的争议,可采⽤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式来处理。

协商和解⼀般有⾃⾏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法。

仲裁是由合同双⽅当事⼈在争议发⽣之前或之后达成书⾯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份⽽不是以调解员的⾝份对双⽅争议作出裁决。

工伤时效期多久

工伤时效期多久
工伤时效是指受伤工人或其家属在知晓工伤事实之日起向相关机构提出索赔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时效是指工伤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受伤职工享有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的权利。

这意味着工人必须在发生工伤之日起的两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超过这个期限即使受伤工人确实因工受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

工伤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公平性。

因为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将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工人则有权利获得因工受伤的赔偿和治疗费用。

但是如果工人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未提出索赔,用人单位将无法准确核定索赔申请的合法性,保险资金也无法合理分配,从而使得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受到损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时效的具体计算方法并不是简单地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时效的计算暂停和延期的情况包括:
1. 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工伤时效暂停计算;
2.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离职的,工伤时效自离职之日起继续计算;
3.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或病死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时效暂停计算;
4. 工伤职工因工作能力无法取得、变更或损失的,工伤时效自该工人取得、变更或损失工作能力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此,工伤时效的计算并不是简单的两年,具体的计算需要根据个体情况进行确定。

工伤受害人或家属在受伤后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避免超过规定时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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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
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民法典律制度。

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

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

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
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通用条款》66。

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
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
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

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
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

4条同
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
估价。

"
所谓索赔时效,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此项请求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此项请求权。

法律之所以设定索赔时效,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虽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分别作出了规定,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但对于上述索赔时效的性质,即该索赔时效是否为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议。

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将索赔时效明确规定为诉讼时效,从立法上解决了上述分歧,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作为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得更加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
式施行。

针对新保险法有关索赔时效规定修改的内容,本文将从新旧保险法条文对比角度予以解读,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条款摘要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2002年修订)》(简称“旧法”):
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法条对比
新法与旧法相比,旧法的第二十七条改为新法的第二十六条,新法“二年”、“五年”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为“诉讼时效”。

同时,将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界定为“自其(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其中“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新增内容。

■新法释解
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限,根据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二年”与“五年”期限的性质,到底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权利除斥期间,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旧法未做明确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由此产生索赔时效的性质之争:诉讼时效?抑或除斥期间?诚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0]304号)所规定的:“《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

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作为诉讼时效来对待。

退一步讲,即使不视为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

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或对其进行更改。

某些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时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

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人寿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类型。

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其长期性,其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甚至可以长达人的一生。

本条所指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

只有正确理解了上述概念,才能准确把握您持有的保险合同适用的索赔时效期间为多长。

投保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办理索赔并得到保障,为什么要规定索赔权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行使便归于消灭呢?规定索赔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经济关系。

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果在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

此外,我国《民法典》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

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索赔请求受法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法消灭。

时效期满后,如保险人继续予以理赔的,其理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报案与索赔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保险条款分别对其规定了期限要求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受其约束。

根据国家保监会的批复,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

但保险条款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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