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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尊敬的各相关方:一、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1. 所有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合同中必须包含租金、租期、押金及租赁物的损坏与维修责任等关键信息。

2.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至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保留至少两份原始合同副本,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同时,双方也可以在签署合同时选择自行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租金支付及调整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应当避免使用现金交易。

2. 租金的调整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发生合理的市场价值波动,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租金调整。

三、居住房屋的维修及安全要求1. 出租方有责任保证居住房屋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 出租方还应当保证居住房屋的安全性能,如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盗门锁等必要配置应当到位,并保障承租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四、承租方权益的保护1. 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承租方所租住的房屋,除非经过承租方的同意或者出租方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

2. 出租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外费用。

3. 出租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不得扰乱居住秩序或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生活。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1.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从事居住房屋租赁。

2. 中介机构必须在房源推荐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中介机构应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并确保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条款明确清晰。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尊敬的各位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我市决定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一系列调整和规范。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2024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2024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和居住需求逐渐增加,居住房屋租赁成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常见的居住方式。

为了规范和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宁波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本文将继续探讨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相关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提高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水平。

二、租赁房源的准入要求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于租赁房源的准入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房源质量和租赁环境的安全。

规定了房屋租赁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

同时,对于出租房屋的安全设施和装修要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消防设施、电力设备等等,以确保租赁房源的安全性。

三、租金支付及调整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是租赁双方关系中一个重要环节。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了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租金支付应当以银行汇款、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此外,规定了租金调整的规则,表示房屋租金经过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不能随意提高租金。

四、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中的重要依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了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如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租金、租赁期限等,并强调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保护了租赁双方的权益。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增加违约成本,减少违约行为。

此外,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等,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了保护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水平,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

房屋租赁协议参考文本(2024修订)

房屋租赁协议参考文本(2024修订)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1.4 房屋设施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提前终止租赁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3.4 租金调整机制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4.3 押金扣除第五条使用及维护5.1 房屋使用范围5.2 房屋维护责任5.3 房屋改造限制第六条维修责任6.1 出租人维修责任6.2 承租人维修责任第七条保险7.1 房屋保险7.2 承租人保险第八条转租8.1 转租条件8.2 转租通知8.3 转租后果第九条违约9.1 出租人违约9.2 承租人违约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11.2 法律解释第十二条合同修改及补充12.1 修改条件12.2 补充内容第十三条通知13.1 通知方式13.2 通知时限第十四条合同解除14.1 解除条件14.2 解除程序14.3 解除后责任分配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本房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市/自治区____区/县/街道____号,具体地址为:____。

1.2 房屋面积本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1.3 房屋结构本房屋为____层建筑,结构为____。

1.4 房屋设施本房屋现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等。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的租赁开始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本合同的租赁结束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3 提前终止租赁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给对方____元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本房屋的租金为每月____元。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目录一、总则二、租赁条件三、租赁合同四、租赁登记备案五、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租赁房屋的维修和安全七、租赁房屋的转租和转让八、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法律责任十、附则附件一、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租赁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三)具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本生活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非居住用途。

三、租赁合同第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三)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的使用要求;(六)维修责任;(七)物业服务、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承担;(八)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租赁合同中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

四、租赁登记备案第十条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一)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三)当事人联系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拟定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上下两代(拆迁地块限上下三代)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和子女与父母。

直系姻亲是指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他处无住房和另有住房的“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低收入购房、限价商品房、原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房、代建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等)及租住部队军产房、落实政策私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等。

此定义仅适用于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及核定同住人。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出租房屋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仓库等。

2. 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与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3. 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备案程序1. 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2)出租人身份证明材料;(3)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4)租赁合同;(5)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公安机关收到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为出租人出具《出租房屋备案证明》。

四、备案内容1. 出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2. 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3. 房屋地址、面积、用途;4. 租赁期限;5. 房屋租金;6. 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五、备案期限1. 出租房屋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2.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的,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续签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2. 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备案信息,不得隐瞒、伪造。

3. 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法律责任1. 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2. 出租人未如实申报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3.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房屋租赁备案合同范本6篇

房屋租赁备案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出租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乙方(承租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住址: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该房屋之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地址:XXXX。

2.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

3. 房屋权属:甲方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4. 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居住使用。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2. 续租: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租金为人民币XXXX元/月,乙方按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

2. 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到甲方指定账户。

四、押金及支付方式1. 押金: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XXXX元。

2. 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押金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维修及保养1. 维修及保养责任:在租赁期内,所有的维修及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维修及保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3. 维修及保养通知: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维修及保养事宜,并取得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未按时交付房屋所有权,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押金,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其他违约责任:双方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房屋使用:乙方需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2.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甲方。

3.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2024两篇)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二)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住房屋租赁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首选。

为了保障租房者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该规定明确了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便利等。

此外,规定还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租赁双方权益和义务在该章节中,规定了租赁双方房东和租房者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包括房东有权利要求租房者按时缴纳房租,并且保证租房者的居住安全。

而租房者则有权享受合理租金,并且要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得违规使用或破坏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租赁合同该章节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租房者和房东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房屋的使用范围、租金和租赁期限等条款。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房屋质量和维修保养为了保障租赁房屋的质量,该章节明确了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进行环境整治和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

同时,对于维修费用的承担权责也进行了明确。

房东应当对房屋内普通设施设备的损坏负责修缮,而对于大规模修缮和改造,需要与租房者进行协商。

第五章:房屋管理和维护该章节规定了租房者和房东在居住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租房者应当注意爱护房屋设施,并及时反馈问题给房东;而房东则需要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解决租房者提交的问题。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该章节规定了租房者和房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租赁争议的解决,规定了一系列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法律诉讼等。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该章节明确了宁波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1月1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房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源头预防、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构建出租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建立由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

房屋出租规范文本2024年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房屋出租规范文本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地址1.2 房屋面积1.3 房屋户型1.4 房屋设施第二条出租人信息2.1 出租人姓名2.2 出租人联系方式2.3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第三条承租人信息3.1 承租人姓名3.2 承租人联系方式3.3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4.2 租赁结束日期4.3 租赁期限总计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金额5.2 租金支付周期5.3 租金支付日期5.4 支付方式第六条押金6.1 押金金额6.2 押金退还日期及条件第七条房屋使用规范7.1 房屋使用范围7.2 房屋维护责任7.3 房屋损坏赔偿第八条维修责任8.1 出租人维修责任8.2 承租人维修责任第九条保险9.1 房屋保险责任9.2 承租人保险要求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提前解除合同11.1 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11.2 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宠物相关规定13.2 访客管理13.3 房屋交接与退还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修改程序14.3 合同解除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具体门牌号为。

1.2 房屋面积: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实用面积为X平方米。

1.3 房屋户型:该房屋为室厅卫的格局。

1.4 房屋设施:房屋内配备有空调、热水器、洗衣机、冰箱、电视等基本生活设施,同时提供宽带网络接入。

第二条出租人信息2.1 出租人姓名:。

2.3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第三条承租人信息3.1 承租人姓名:。

3.3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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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委制定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系统建成投用前,各地应采取手工方式备案,系统建成后再录入相关备案信息。

在备案过程中,应做好对租赁房屋权属和危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要加强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使用部门的工作衔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X年1月25日
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法由各区县(市)(含开发园区,下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纳入当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做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提出。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人可以是租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机构核对房屋权属信息和相关材料;
(三)房屋权属核对无误、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原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租赁双方当事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或转租,下同),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一)无合法证明的房屋;
(二)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或经相关部门认定主体结构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按规定不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备案要求的,房屋所在地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房屋坐落、权证载明用途、租赁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房屋租赁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以撤销备案证明,并告知相关部门: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租赁房屋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房屋租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系统,并做
好系统维护和培训工作。

危房、保障性住房等房屋信息系统应当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系统链接,实
行实时共享,或者提供查询功能。

创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方式,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开发和提
供移动端备案服务,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纳入政务窗口服务事项,有条
件的地方应将备案点延伸至乡镇(街道)或社区。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点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备案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互通共享备案信息,加强对房屋租赁合
同备案行为的事后监管,积极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北仑区可按本区已出台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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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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