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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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必看考点(最新版)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必看考点(最新版)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必看考点(最新版)1、多选招标人出现()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B.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C.招标人以不合理(江南博哥)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D.不具备招标条件E.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正确答案:A, B, C, E2、单选根据《招标投标法》,下列有关开标参与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招标人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B.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C.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未到场的投标人应当视为放弃投标D.招标人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开标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D本题考核的是招标投标中的开标参与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因此A选项错误。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多数委托招标项目,开标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因此8选项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因此C 选项错误。

3、判断题资格预审不合格之潜在投标人可参加投标。

正确答案:错4、单选下列那个不属于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集中供热的锅炉除尘设备B.集中供热的鼓风机C.新建厂区地源热泵D.新建厂区自留井深水泵正确答案:D5、单选监理单位在()文件中应当明确提出拟配备到工程监理项目上的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并对他们的基本情况和执业资质进行介绍。

A.监理大纲B.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C.监理规划D.监理细则正确答案:A6、单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

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

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暂离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而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暂估价是招标时,由于设计原因或工程施工情况不明,不能准确报价,但这个项目肯定会实施,因此用暂估价。

具体施工时由业主决定;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工作联系单、补充协议形式通知施工方组织实施。

鉴于你们的具体情况可以补签(关于实施暂估价项目补充协议),1、工作内容,2、工作时间,3、质量,4、验收,计价与结算方式,6、其他等等暂估价什么情况应该另行招标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能再次招标。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尚未确定或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规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格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1暂定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金额。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规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工程价格的调整,索赔和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等。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也就是说暂列金额不一定会发生,具有不可遇见性。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2工程的暂列金额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如工程设计有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通常为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

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

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

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

细化招投标、合同订立阶段有关工程造价条款,为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支付夯实基础。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全面清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消除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的干扰。

工程招标暂列金额的标准(3篇)

工程招标暂列金额的标准(3篇)

第1篇一、概述工程招标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招标阶段,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无法确定具体工程量或工程成本,而在招标文件中预留的一定金额。

暂列金额的设置有助于降低招标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招标暂列金额的标准。

二、暂列金额的设置原则1. 合理性原则:暂列金额的设置应与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相符,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2. 可行性原则:暂列金额的设置应具备实际操作性,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 透明度原则:暂列金额的设置应公开透明,便于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理单位监督。

4. 风险分担原则:暂列金额的设置应合理分担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理单位的风险。

三、暂列金额的设置方法1. 按工程量计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工程量计算暂列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工程量:根据工程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量。

(2)确定暂列金额比例: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暂列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

(3)计算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 工程总造价× 暂列金额比例。

2. 按工程造价计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工程造价计算暂列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工程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2)确定暂列金额比例: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暂列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3)计算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 工程造价× 暂列金额比例。

3. 按工程进度计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计算暂列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工程进度: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进度。

(2)确定暂列金额比例: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暂列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

(3)计算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 工程总造价× 暂列金额比例× 工程进度。

四、暂列金额的使用与管理1. 使用原则:暂列金额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用于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招标文件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暂列金额招标文件暂列金额的重要性与控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招标业务成为各个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暂列金额的正确制定和控制是保证项目正常进行、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探讨招标文件暂列金额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控制措施。

招标文件暂列金额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对于项目预算的初步估算金额。

对于招标人来说,制定招标文件暂列金额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合理预算和最终成本控制。

在项目启动初期,招标人可以通过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分析,结合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初步估算项目所需的资金金额。

这一金额将成为招标过程中各个投标人参与竞争的依据,同时也是后期招标合同谈判和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

招标文件暂列金额在招标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投标人提供了清晰的项目预算信息。

对于投标人来说,了解项目的预算情况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成本控制和报价,从而提高中标的机会。

其次,招标文件暂列金额可以直接反映项目的经济实际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项目预算情况的了解,投标人能够评估项目的利润空间和风险,从而决定是否参与竞标。

此外,招标文件暂列金额还可以帮助招标人实现对项目整体成本和进度的有效控制,避免项目超支和延期等问题的发生。

然而,招标文件暂列金额的正确制定和控制并非易事。

首先,招标人需要对项目的需求和市场的价格有足够的了解和研究。

只有通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价格分析,招标人才能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准确的估算,避免招标文件暂列金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其次,招标人需要与项目所涉及的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招标文件暂列金额的制定应该考虑到项目的不同阶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与工程师、设计师、供应商等人员共同讨论和确认。

最后,招标人需要通过投标的过程和评审来验证和调整招标文件暂列金额的准确性。

通过竞标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可以及时修正和调整招标文件暂列金额,以保证项目的公平和合理。

除了制定和控制招标文件暂列金额外,招标人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该金额的执行和落实。

【建工律评231】施工合同中的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

【建工律评231】施工合同中的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

【建⼯律评231】施⼯合同中的暂列⾦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暂列⾦额[1],根据住建部《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项的定义,是指招标⼈在⼯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笔款项。

⽤于⼯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中可能发⽣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住建部、国家⼯商总局制定的《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 —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施⼯合同⽰范⽂本》)通⽤合同条款第1.1.5.5 ⽬对暂列⾦额的定义基本相同,是指发包⼈在⼯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笔款项,⽤于⼯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中可能发⽣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1、暂列⾦额是在招投标或签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预备性⽀出,性质上属于招标⼈或发包⼈的备⽤⾦,功能在于⽀付施⼯中发⽣的不可预见的⽀出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等款项。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暂列⾦额可以⽤来⽀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程变更、项⽬特征不符、⼯程量清单缺项、⼯程量偏差、计⽇⼯、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提前竣⼯(赶⼯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

质⾔之,暂列⾦额可⽤于⽀付施⼯合同因任何变化⽽产⽣的费⽤。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暂列⾦额⽀付范围中包括的“暂估价”,是指暂估价调整部分的价款,不是指暂估价本⾝。

例如,施⼯合同中对消防⼯程的暂估价为100万元,后经招标确定的消防⼯程的中标价格为120万元,则可⽤暂列⾦额⽀付该消防⼯程在原暂估价100万元基础上增加的20万元,原消防⼯程暂估价100万元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需使⽤暂列⾦额⽀付该100万元。

暂估价

某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约1.1亿元,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土建、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空调、消防、电梯等。

该项目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1.1亿元的合同价中包括约3700万元的“暂估价”,占合同价的比例达到33.6%,“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结算时对“暂估价”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该项目“暂估价”的金额如此之高,是否合法、合规?实际操作中有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谈谈本人对“暂估价”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暂估价”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出现的原因(一)“暂估价”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7条,所谓“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二)“暂估价”的主要内容“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三)“暂估价”出现的原因从“暂估价”的定义就可以判断出,“暂估价”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建设单位为赶时间、抢工期或由于项目的细部建造标准不明确,造成设计单位时间不足、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清单时间仓促,导致相关部分造价只能用“暂估价”来代替。

一些设计单位由于经验不足或为了省事,没有很好地对一些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或二次设计不到位,一些材料暂时没有明确规格型号和档次。

有些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有限或为了省事在招标清单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

建筑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建设方为控制投资、保证达到更好的建设效果地情况下,将一些专业较强的内容如玻璃幕墙等内容以“暂估价”的形式放入总包合同中,之后再分包给专业队伍。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一造案例分析课本之招投标例题考点全

一造案例分析课本之招投标例题考点一.案例一1.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招标人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投标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2、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框架剪力墙体系和框架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招标人有很强的说服力,并按照两个结构体系分别报价。

3、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份补充一份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4、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财务状况等;(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5、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不妥因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向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期等内容(3)〃开标前,工作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不妥,因为该项目的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该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 (4)〃工作人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妥,因为在开标时只是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案例二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结算时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指的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也会将此概念模糊化,用来追求高额利润。

工程造价人员如果对此概念不明确、内容不清楚,将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

今天工程知点整理分析“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区别,要知道在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工程预算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01概念不同(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对该金额,招标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使用。

(2)“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02使用方式不同(1)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2)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将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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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李金升案例介绍2013 年10 月25 日,招标人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发布了《关于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扩建工程二期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一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招标公告中称,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164.17m2,其中教学楼3# 为一至四层,体艺馆为一至三层,总投资约为1200 万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

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370 日历天,质量目标为合格。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工程不进行集中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2013 年10 月28 日至2013 年11 月1 日,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招标人向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以1500 元每套的价格发售了招标文件。

2013 年11 月11 日,招标人发布了《关于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扩建工程二期招标最高限价》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如下两项:1.招标文件前附表10.1 中的招标最高限价计算公式修正如下:(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92%+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2.该工程的招标最高限价为:R M B¥11630360.40 元(含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2573870 元-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92%+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11630360.4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叁万零叁佰陆拾元肆角整。

针对该工程中暂列金额680000 元的项目,是否必须经过招标投标?引起了人们的争论。

案情分析一、针对上述案情具体有三种不同意见(一)不需要招标投标1.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虽然暂估价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是否招标投标,但不能将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相等同。

根据22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 2.0.6 项对“暂列金额”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 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 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 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 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以及第 2.0.7 项对“暂估价”的“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 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依据上述 条文,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为不同的事项。

(二)需要招标投标 1.虽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均未对暂列金额进行规定,但是,地方性的法规政 策,有可能做出详细规定,并不能因法律、法规未规定,而直接认定暂列金额项目不需要招标投标。

2.2011 年 8 月 10 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标 2011 年 12 号) 第一条的规定:“《评标办法》第七条‘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大于 等 于 招 标项 目 总 价 20%或 合 计 超 过 50 万元 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在实施过程中按以下方式执行,并依法进行招标:(一)在对 暂估价中涉及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时,当费用 超过原暂估价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从暂列金额中 支出。

当暂估价(含超过部分的费用)中涉及的材料、 设备、服务的采购,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 20%或 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

(二)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若该工程变更为独立的新增项目,且大于等于招标 项目总价 20%或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

(三)招标人 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存在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当该 专业工程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 20%或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

”该案例中虽然暂列金额 680000 元没有超过招 标项目总价的 20%,但是超过了 50 万元,因此,需要 进行招标投标。

(三)是否需要招标投标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依法确定1.如 2011 年 10 月 12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 2011 年 12号)第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 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9页“暂列金额项 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9 条,以及合同变更条款等因素。

”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析(一)暂列金额项目不需要招标的情况1.如果工程本身并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作为暂列金额的项目,也是可以无须招标的。

但 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对暂列金额项目进 行招标投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但是,此种约定并不是法定的依法必须招标投标,而 是属于自愿招标投标的范畴。

结合本案例,因本案 例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中的暂列金额 680000 元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还需继续分析。

2.如果工程本身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但是作为暂列金额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 的,也是可以无须招标的。

如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等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 规2011年3018号)中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 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5.4款 对“暂列金额”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 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以及第15.6.2项的规定: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23案例分析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和第15.6.3项的规定:“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二)暂列金额项目需要招标的情况1.工程本身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暂列金额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暂列金额项目需要招标投标。

如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5.6.1项的规定:“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但是,在判断暂列金额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须注意2.工程本身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虽然暂列金额项目未达到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需要招标。

如根据2010年6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年88号)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3.2 项第(2)点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

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三)本案例中暂列金额项目如合同无特别约定无须招标1.虽然本案例中,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暂列金额项目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

因此,基于前述分析,依法无须招标。

虽然类似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地方性法规政策的规定中,暂列金额项目已经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但该等政策与上位法相冲突,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2.如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要求对暂列金额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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