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1. 引言1.1 天生犯罪人理论定义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一种关于犯罪行为起因的理论,认为犯罪倾向是个体天生具有的特质。
根据这一理论,犯罪倾向是由个体的生物遗传和心理因素决定的,而与环境因素无关。
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一些个体天生就带有犯罪倾向,他们在面对诱惑或挑战时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认为,一些犯罪行为是人类的天性,与生俱来的,而无法通过教育或环境改变。
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犯罪学和心理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一些学者支持这一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体固有的特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环境和社会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不同学者的看法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定义和解释也有所不同。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从心理因素、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论。
1.2 相关研究背景天生犯罪人理论作为犯罪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广泛的学术讨论和社会关注。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许多学者对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试图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根源。
相关研究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表明,个体的心理特征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心理因素如人格特征、情绪稳定性、认知能力等对个体可能具有犯罪倾向产生影响。
研究人员开始关注天生犯罪人理论中心理因素的作用。
遗传学研究显示,个体的基因对其可能的犯罪倾向也有较大影响。
通过基因研究,一些学者认为一部分人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因为其遗传基因会影响其神经系统的发育和行为表现。
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成为天生犯罪人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环境因素也被证明对个体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环境因素如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都可能导致个体产生犯罪行为。
研究人员开始探讨环境因素在天生犯罪人理论中的作用。
相关研究背景为我们深入探讨天生犯罪人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向。
通过对心理、遗传、环境因素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一些人天生具有犯罪倾向,这是由于他们基因、神经系统等生理特征所决定的。
这一理论深刻影响了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领域,引起了许多争议和辩论。
众所周知,人类行为受遗传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但是天生犯罪人理论主张,犯罪是由遗传决定的。
这一观念最早由意大利医生Cesare Lombroso提出。
他认为,一些人天生就有一种“罪犯基因”,导致他们具有犯罪倾向。
他还将罪犯分为三类:先天罪犯、白板罪犯和偶然罪犯。
先天罪犯指的是天生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他们的基因、大脑结构和神经系统等生理特征与普通人不同;白板罪犯指的是出生时没有任何缺陷,而后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犯罪行为的人;偶然罪犯指的是被犯罪环境所迫,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人。
这就意味着,先天罪犯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就有可能犯罪。
但是,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现代犯罪学领域已经受到了质疑和否定。
首先,这一理论的科学依据缺乏。
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J. Dubner和经济学家Steven D. Levitt在他们的著作《卖方市场》中指出,Lombroso的理论没有经过科学验证,而且完全依赖于个人的主观看法。
其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复杂的,不仅受到基因影响,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比如说,一个人可能天生具有攻击性,但是如果他生长在平和的家庭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育,就不一定会犯罪。
另外,天生犯罪人理论也引起了道德上的争议。
如果一个人真的天生犯罪倾向,犯罪行为是否真的可以被谴责呢?这就涉及到了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问题。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存在,有可能导致一些人的犯罪行为被简单的归于“先天因素”,而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综上所述,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有其科学性和道德可信性方面的争议,但其对于犯罪学领域的贡献也不容忽视。
它引起了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的关注,同时也激发了对于矫正和预防犯罪的思考。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1. 引言1.1 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一位备受推崇的犯罪学家,他在犯罪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声誉。
通过对各种犯罪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龙勃罗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观点,为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对社会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龙勃罗梭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深受同行和学生的尊重,他的学术成就为后人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龙勃罗梭不仅是一位杰出的犯罪学家,更是一位对社会犯罪问题充满关怀和责任感的学者。
1.2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提出的理论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遗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一理论,一些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犯罪倾向,无论环境如何影响,这种倾向都是难以改变的。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行为可以通过遗传途径传递,而且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远远大于环境因素。
他主张应该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天生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他们。
天生犯罪人理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种理论有助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另一方面则有人担心这种理论可能导致对天生犯罪人的歧视。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影响犯罪的遗传因素、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对天生犯罪人的态度以及龙勃罗梭的研究案例。
2. 正文2.1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即部分个体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
他认为犯罪行为不仅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更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个体的遗传基因会影响其个性特质,从而导致其对犯罪行为的倾向。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在面对困境或挑战时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因为他们天生就带有这样的倾向。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还强调,犯罪行为不仅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加剧犯罪倾向,也可能会减轻犯罪倾向。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又称为“生理犯罪学说”,是美国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一个犯罪学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犯罪行为不仅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个体的生理特征和遗传因素的影响。
换句话说,一部分人天生就有犯罪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了遗传基因的影响,因此受到了生理因素的驱使。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他们认为这一理论有助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并且对于预防和治理犯罪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单一地强调生理因素过于简化了复杂的犯罪现象。
那么,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到底有多少道理呢?这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多个方面,比如个体的生理特征、遗传因素、社会环境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一理论,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我们来谈谈个体的生理特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学家研究发现,一些个体天生就具有一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特征,比如一些人具有极端的暴力倾向、冲动的个性、缺乏同情心等。
这些生理特征使得这些人更容易表现出犯罪行为,因此个体的生理特征可以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影响因素。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个体一定会成为犯罪分子,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同样对于个体的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著名的龙勃罗梭双生子研究表明,一些犯罪倾向可能具有一定的遗传性。
如果一个人的双亲或者其他近亲有犯罪史,那么这个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可能性可能会相对较高。
由于犯罪行为是一个多因素影响的复杂现象,单单强调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恐怕是不够客观的。
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犯罪学研究表明,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贫困、失业、家庭不和谐等社会环境因素可能会导致个体的犯罪行为。
一些研究表明,贫困儿童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如果我们想要预防和治理犯罪,就需要从社会环境入手,改善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从而减少个体在社会环境影响下的犯罪倾向。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是18世纪的一位罗马法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体天生的特性所导致的。
这一理论在犯罪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体的天生特性所造成的。
他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体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所导致的,与环境和社会因素无关。
这一观点与社会学派的犯罪学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所导致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一些科学研究的支持。
有些研究表明,个体的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
有的人天生就具有暴力倾向、冲动行为等特征,这些特征可能导致其更容易犯罪。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科学的支持。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也遭到了许多批评和质疑。
他的理论忽视了环境和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事实上,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所导致的,例如贫困、教育水平、家庭状况等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忽视了社会学派的犯罪学理论所强调的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我们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体的天生特性所造成的,那么就会忽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相反,如果我们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所导致的,我们就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提高教育水平、改善家庭状况等方式来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科学研究的支持,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个体的天生特性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同时也不应忽视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只有综合考虑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
最终,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讨,找到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犯罪是一个长期困扰社会的问题,而对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原因的研究一直是犯罪学领域内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领域内,有一种被称为“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思想,它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个体的遗传基因和生理因素所决定的,这种观点在犯罪学领域内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对“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分析其理论逻辑和实证依据,并结合现实案例和研究成果,探讨其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论逻辑“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基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即犯罪是天生的、遗传的、无法改变的。
这种观点的理论逻辑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基因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个体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其遗传基因所决定的,某些基因突变或遗传缺陷会导致个体具有犯罪倾向。
犯罪行为是天生的,并且无法通过后天的环境因素来改变。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侧重强调了遗传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但也忽视了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受到的社会和心理影响。
生理因素的影响。
除了遗传基因外,个体的生理因素也被认为是产生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研究表明,一些神经生理功能异常的人可能会表现出更具侵略性的行为,从而增加其犯罪的概率。
生理因素在“天生犯罪人理论”中被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
环境因素的辐射。
虽然“天生犯罪人理论”强调了遗传和生理因素的重要性,但也承认了环境因素对个体犯罪行为的影响作用。
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受到的家庭、社会、教育等环境因素,也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该理论并不是完全否定了环境因素的作用,而是在认为其作用相对较小的更加关注了遗传和生理因素的影响。
除了理论逻辑外,“天生犯罪人理论”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证依据来支持其理论观点。
事实上,关于犯罪行为的遗传和生理基础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天生犯罪人理论”提供了一些支持性的证据。
首先是孪生研究。
孪生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的犯罪行为,来分析遗传对于犯罪的影响。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天生犯罪人理论,即指认为自然环境和遗传因素是造成某些人天生有犯罪倾向的主要原因的一种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受到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天生的遗传基因是造成犯罪倾向的主要原因。
该理论最早由欧洲二十世纪初期的学者提出。
当时,一些医学科学家和社会学家通过研究犯罪家族的遗传结构和家族史,认为犯罪倾向是一种生理性的特征,是由遗传基因所决定的。
该理论随后被广泛应用于犯罪学和刑事犯罪的研究当中。
在早期的研究中,天生犯罪人理论得到了一定的支持。
许多研究表明,在很多犯罪家族中,子女往往会遗传父母的暴力和犯罪倾向。
此外,一些家庭和社区环境的不良引起了某些人天生的犯罪倾向。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只凭遗传因素无法完全解释犯罪行为,环境因素在犯罪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研究人员发现,如果在适当的情境中,即使有犯罪倾向的人也可以自我控制和纠正自己的行为。
虽然有些人天生具备犯罪倾向,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会犯罪,因为环境和教育等因素也会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
在一个积极健康的家庭和社区中,即便是有犯罪倾向的人也可以得到足够的照顾和教育,从而避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基于以上观点,现在很多学者将天生犯罪人理论看作是不准确或过于简化的,它只是对犯罪因素的一种简单解释,不能完全解释犯罪行为的复杂性。
因此,在研究犯罪行为时,不能仅仅将犯罪归因于遗传因素,而应该综合考虑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综上所述,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结果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但目前该理论已经被认为是不准确或过于简化的。
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发展是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个人遗传、生理、心理、教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因此,我们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为保障社会的平安和稳定贡献力量。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是18世纪法国的一个哲学家、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的天性是自由和平等的观点,有些人认为这个观点与他的另一个理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相矛盾。
本文将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首先,龙勃罗梭认为人性本恶,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罪犯或有罪行倾向,而是指人的本质有潜在的罪恶倾向。
他认为,人的自由和私权是其天性,但这种天性可能会导致人们以自我为中心,忽略他人的权利和需要,进而犯罪。
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反映的是人的本质潜在倾向,而不是所有人都是罪犯或有罪行倾向。
其次,龙勃罗梭认为,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认为,社会环境混乱、道德沦丧、法律严厉而不公正,会促使人们犯罪。
因此,人的行为不仅受到本性的影响,还受到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
最后,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批评,但它的核心思想——人性本恶,社会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在后来得到了证实。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遗传和生理因素影响外,也与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密切相关。
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可以作为人类行为学研究的一个参考框架。
总之,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不代表他认为每个人都是罪犯或有罪行倾向,而是指人的本性有潜在的罪恶倾向。
这个理论对于探究人类行为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研究。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摘要】天生犯罪人理论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认为个体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
本文通过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起源、相关研究、争议、限制和未来研究方向进行探析,旨在深入理解这一理论的内涵及其在犯罪学领域的应用。
引入简要介绍了该理论的出现背景;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阐明了对此理论的研究对社会的重要性。
结合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思考,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建议,为更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领域提供参考。
最后对本文内容进行总结,结论表明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但仍需面对诸多挑战和争议,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理论,研究探析,起源,相关研究,争议,限制,未来研究方向,思考,建议,结论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天生犯罪人理论是犯罪学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其核心观点是认为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个体的遗传因素所决定的。
这一理论的提出源于对犯罪现象的长期观察和研究,以及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多种因素的思考。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一些学者试图通过基因和遗传学的角度来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机制。
这一理论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其过于简化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忽视了社会环境、个体经验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相关领域的专家们对这一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解释。
通过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和机制,从而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本文旨在对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全面的探讨和分析,以期能够为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犯罪学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对该理论的起源、相关研究、争议、限制以及未来研究方向的分析,旨在揭示天生犯罪人理论对犯罪学理论体系的贡献和局限性。
通过对该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人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及社会影响,为预防犯罪和制定有效的犯罪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犯罪的原因,人们一直在进行探讨和研究。
在这些研究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一些人天生就有犯罪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由于遗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
这一理论在历史上曾引起过广泛的争论,而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更新,这一理论的可信度又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探析。
一、理论来源天生犯罪人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一些医学研究和心理学理论。
在维也纳的一名医生克里米金尼克(Cesare Lombroso)在研究罪犯的生理特征时,提出了“罪犯是天生的”这样的观点。
他认为一些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和病态,导致他们具有犯罪的倾向。
后来,这一理论得到了一些心理学家和生物学家的支持和发展,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二、理论观点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遗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
这一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一些人在生理上具有特殊的犯罪倾向,比如说他们的基因组成、大脑结构、神经系统功能等方面存在着与一般人不同的特征。
这些生理特征使得他们更容易产生暴力倾向和冲动行为,从而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天生犯罪人理论还认为,犯罪行为受到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
相比之下,生理因素更能够解释个体犯罪行为的差异,并且更能够预测个体是否会成为罪犯。
一些支持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人认为,预防犯罪应该更多地依靠改变个体的生理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依靠社会改革来解决问题。
三、争议与挑战天生犯罪人理论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对于这一理论的支持者来说,他们以一些心理学和生物学研究作为证据,认为生理因素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也有一些学者和社会观察者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一理论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关于犯罪行为与生理因素的关系,至今尚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
尽管一些研究发现了一些基因和大脑结构与犯罪倾向的相关性,但这些相关性是否能够成为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能够证明一些人“天生犯罪”,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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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作者:毛奕鈊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毛奕鈊【摘要】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奠基者,他从生理学最基本的体质特征的实证研究出发,提出了“天生犯罪人” 这一在刑事法学界振聋发聩的理论。
他认为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他依据所取得的数据对天生犯罪人的生理和精神特征进行了描绘。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犯罪人一.天生犯罪人理论切萨雷·龙勃罗梭,知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与他人不同,龙勃罗梭尤其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研究,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这一方法来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
在对犯罪者尸体的观察和解剖中,龙布罗索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影响深远的理论,该理论既为他带来了无限的声誉,也令其遭受很多批评。
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类型不论是生理特征还是精神特征都与普通人有区别。
二这种情况是有遗传性的,即基因起到重要作用,也就是这些人一出生就带这犯罪倾向而来,因此可以推论出,犯罪是一种必然并且不会消亡的现象。
由此,龙勃罗梭列举出了犯罪人的四种类型:生来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以及偶然犯罪人,并根据此分类,提出了应先区分该犯罪人到底是哪种类型,才决定对该犯罪人采取什么样的矫正措施这一具体举措。
最后龙勃罗梭得出结论,认为刑罚应把特殊预防作为最主要的目的,与社会危害性相比,罪犯的人生危险性才应该是刑罚所要考量的核心问题。
如何预防犯罪一直是刑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主要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主要是指应看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刑法也要跟社会危害性进行对应,重刑罚要对应重社会危害,反之亦然。
但犯罪情况复杂多样,尤其是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如果不采取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方法,就很难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由此学者提出了特殊预防的理念,该种方式强调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也就是说,重刑罚要与重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应,反之亦然。
同时,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还应当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
也正是基于此,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且这一观点在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初期得到了不同学者的赞同与支持。
当然,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提出得到的并不都是赞同,也遭到了来自全世界的一定学术抨击。
主要批判的观点是认为这一理论并不科学,因为该理论的得出没有遵循科学方法的规则和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也就是数据太少并不具备普遍性。
而且,仅仅根据身体外表就将尚未触犯过法律的人当作犯罪人,太过轻率,不具备实用价值。
二、天生犯罪人的生理特征龙勃罗梭主张从生理和精神两方面对犯罪人进行系统研究,找出特点和共同点。
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出一个人是不是犯罪人的通用公式,来解决某一犯罪人到底是正常人犯罪还是精神失常者的犯罪,以及是否存在犯罪的自然性和必然性这一理论问题。
龙勃罗梭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的头骨数据进行了收集和研究,数据包含外缘周长、头骨容量、头颅形态等等。
整理这些数据他得出犯罪人的头骨与常人是有区别的,存在一些反常现象,而且不同种类的犯罪其犯罪人的头骨之间也存在着差异。
比如说,小头畸形更容易是犯罪人的症状表现,而不是巨头畸形。
就不同种类的犯罪而言,谋杀犯和杀人犯都往往都是短头型,长头型的罪犯一般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
并且盗窃犯往往具备一长头畸形的倾向。
不同罪行之间,头骨容量也有差别。
诈骗犯的头骨容量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可以称作是最大的,强奸犯有最低的头骨容量,其他类型的犯罪人相差不大。
龙勃罗梭还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身高、体重、相貌特点等等开展了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的实验。
以身高数据为基础,他分析出,意大利所有地区的犯罪人身高都比意大利平均身高要高的多,尤以抢劫犯和杀人犯的身材最为明显,与诈骗犯、强奸犯和纵火犯的身材相比,这两种犯罪类型的罪犯身高是最高的;以体重数据为基础,他分析出,纵火犯、诈骗犯和杀人犯一般都拥有比较重的体重,而强奸犯和盗窃犯,相对较轻;以体质数据为基础,犯盗窃罪和强奸罪的罪犯的身体比较虚弱,身材灵活、体质强壮是抢劫犯、杀人犯和纵火犯的特点;黑色是大部分杀人犯的头发颜色,也有不少杀人犯长着金黄色的头发。
龙勃罗梭还收集了几种主要类型罪犯的相貌特征,并据此画出不同类型犯罪人的肖像画:盗窃犯的特点是有一双爱转动的小眼睛,眉毛比较浓密,鼻子相比常人要弯曲或者塌陷,前额很窄并后缩;强奸犯的大部分人显得弱不禁风,有喜欢留女式发型的共同点;相比之下,杀人犯的相貌特点没有超出我们预知:目光往往呈现出呆滞、冷漠的特点,有的人眼睛会布满血丝,鹰钩状的鼻子较为普遍,头发呈现出一种卷曲、茂密并且乌黑的特点,嘴唇很薄,还会常常出现眼球震颤的现象。
这些犯罪人普遍都纹过身,龙勃罗梭认为这种共同点是有返祖现象的原因,即犯罪人回到了原始人或者野蛮人的状态。
他说:“一名曾经蹲过很长时间监狱的人把全身都画满了,从肩膀和胳膊往下,直至阴茎。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笔下的犯罪人,相貌与常人明显不同,且不同种类犯罪的罪犯也有区别,同种类型犯罪的罪犯形貌差距不同。
以现在的角度来看,能明显的看出该结论具备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样本数据太少,很能以此推论这是犯罪人的共同生理特征公式。
其次,从当时的意大利社会环境分析,龙勃罗梭同样具有相当程度的种族歧视倾向,这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其历史局限性的表现。
如果以现在的观点来看,这种从结果来推导起因的做法并不确切。
就像文身这一要素,不能因为犯罪人都文身,就把文身过的人都当成潜在的犯罪人。
这既是一种刻板印象,同样也与客观归责原则相距甚远。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对天生犯罪人理论持争议的原因。
当然,这样简单的理解这一理论并不确切,尤其犯罪人这一概念也需要理清,本文也将在后面部分进行讨论。
同样的,龙勃罗梭也指出了有些犯罪人的长相与正常人并无差异的事实。
三、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除了生理特征外,了解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同样是必要的事,毕竟每个犯罪人的精神思想是不同的,这也正是特殊预防的真正价值所在。
据此,龙勃罗梭对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进行了内在的研究。
天生犯罪人道德上与常人有很大区别,他们往往表现得麻木不仁,并不关注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和残暴。
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更是毫不在乎,即便这些无辜人会因为他们的暴行承担难以想象的痛苦,并带着这些痛苦走完一生。
对一般人来说,生存是每个人内心最强烈的欲望,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生的希望。
而天生犯罪人不同,他们完全不在乎自己生存状况,也因此他们也觉得侵犯别人生命并不异常。
虚荣心的满足也是部分犯罪人犯罪的主要诱因,这些犯罪人为了彰显自己的力量和勇气来进行犯罪,甚至是为了炫耀自己的犯罪本领而去选择犯重罪,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充满荣誉的事。
有的罪犯认为杀过人才是他们之间的最高赞赏词。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一样,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人也会存在贬低歧视的现象。
大部分杀人犯都觉得自己杀过人,更加有力量和胆量,因此他们会歧视盗窃犯和诈骗犯,认为自己更加高贵;基于同样的原因抢劫犯也会觉得盗窃犯比较低端。
此外,天生犯罪人沉迷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刺激感,对于普通生活很难适应。
因此他们更喜欢酗酒和赌博,只有这些娱乐方式才能满足他们日常的精神刺。
这些天生犯罪人仍残存着爱情、亲情、友情等,但与常人不同。
他们的感情猛烈且病态,他们可以为了自己的亲朋选择犯罪的道路,有为了拿到钱财给孩子们花而选择毒死亲戚这种恶劣的案例存在。
四、“犯罪人”概念的理解大部分人对该理论的批判主要在于,这种判断犯罪人的方式过于主观,不符合刑法所强调的客观归罪理论。
思想犯都不可以处罚,又怎么可以仅仅依据一个人的生理和精神,就主观的把这个人评价为有罪呢?这也不符合慎刑精神。
笔者认为,这些批判的本质可能在于误解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中,这个“犯罪人”的概念。
首先,与刑法概念中的犯罪人翻译相比,天生犯罪人理论中的犯罪人含义有两方面不同。
第一个方面的区别是龙勃罗梭的研究并没有拘泥于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他所统计的犯罪年龄段很广泛,没有受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从儿童出生到 60 岁以上,每一个年龄阶段,他都有进行研究。
而且,在对某些具体犯罪人的犯罪史进行分析时,尤其关注他们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时的犯罪经历。
第二个方面的区别是,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讨论分析时,没有局限在被判刑的监狱中犯人这一范围内。
在对文身这一共同点进行观察研究时,他主要把已经服完刑期,不具有刑法上的犯罪人意义的人群当做收集数据的对象。
他的理论中,并没有排除那些刑满释放后的人,他认为这些人身上仍具有某些特质,这些特质无法简单去除的,仍属于他的犯罪人范畴。
显而易见,这种特质完全不需要法律的定性。
基于此,也就与刑法的犯罪人完全不同。
其次,与犯罪学的犯罪人概念相比该“犯罪人”概念的定义,同样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
也就是犯罪学上的犯罪人关键特征是具有外显的严重反社会行为,也就是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达到了确然状态。
但龙勃罗梭研究的犯罪人显然不在意是否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为标准。
他的犯罪人是从出生就有的,是从基因中就当然成为了犯罪人的特殊客体。
基于此,也就不需要再确切地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了。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的“犯罪人”更类似于一种出生就具有危险人格倾向的人,并不等于就要犯罪。
同样他对这种危险倾向也进行了修正,在后期加入了后天堕落等因素。
基于此,在客观的认识“犯罪人”这一概念后,这个理论的概念也就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家所理解的字面意思了,笔者认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是具备可研究性和实用性的,毕竟是龙勃罗通过收集大量数据,来总结出的一种犯罪人的共同特点,以现在的角度来看,颇有些大数据收集的意味,我们应该肯定其科学性。
五、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修正与发展出于不同原因的思考,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龙勃罗梭很早也提出来,促成一种犯罪,是多种原因混杂在一起导致的。
所以,对犯罪成因进行研究的话,应该对各个原因进行全面考察。
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这就是龙勃罗梭对犯罪原因认识的经历变迁,这也是从主观到客观的变迁。
不只关注犯罪遗传这些先天因素,他认识到,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导致堕落的这些后天因素同样作用巨大,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矫治》一书中,也正是因为龙勃罗梭考虑到了这些其他因素,从而将也将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逐渐降低,在该书中把犯罪人的比例下降到了只占33%。
龙勃罗梭突破性的运用生物学理论来研究犯罪原因,认为犯罪是基因带来的,无法根绝,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十九世纪后半叶,龙勃罗梭又将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及康德实证主义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原因的研究,开始以人类学的眼光来研究犯罪人,并提出了“欲揭示犯罪的原因,必先研究实施犯罪的人”这一振聋发聩的重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