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身危险性,到再看人格刑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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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危险性的行刑运用

论人身危险性的行刑运用

上有 期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之 罪犯 之人 身 危 险 性 只有 为其 出发 点 的 现 实 触 角 , 触 及 了人 身 危 险性 的 实 在原 判刑 期届 满 , 才有 望减 弱 乃 至 消 失 , 故 其 不得 体 内容 ……宽 严相 济刑 事政 策 与 人 身危 险 性 对 危 享受假 释 之 待 遇 。总之 , 行 刑 实 证 应 以 人 身 危 险 险个 体 的关 注 是 它 们 绕 不 过 去 的 份 内之 事 , 在 此 性 为 实 证 对 象 。有 学 者 在 研 究 人 身 危 险 性 时 指 层面 上 ,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与 人 身 危 险 性 无 疑具
学科 知识 , 并 将 这些 知识 运 用 到 对 罪 犯 的矫 治 之
提 了 出来 , 并 在 不 同 的 国家 或 地 区 得 到 了 深 浅 不 率 先关 注教 育刑 的实证 的是 日本 著 名刑 法 学 家 小野 清一 郎 。他 曾指 出 , 不 能 将 教 育 刑 的 理 想
中。从某种 意 义 上 讲 , 当行 刑 的实 质 变 成 了 对罪 犯 人身危 险 性 的矫 治 , 则 行 刑 官便 在 相 当 程度 上
变成 了心 理学 家和 医生 。龙勃 罗梭 留下缺 憾 的历 史难 题要 在行 刑官这 里得 到 基 本解 决 。国 内有学 者指出: “ 显然 , 行 刑 过 程 是 一个 进 行 性 的 持续 体
的意义 与 其 现 实 的状 态 相 混 淆 。如 果 不 能 认 识
“ 实有 与应 有 的差 异 ” , 教 育刑 就 有 可 能 陷于 自我 欺骗 , 从 而在 实践 中远 离 正义 。就 犯 罪 原 因而 言 , 犯 罪并 不必 然 以教育 的缺 乏 为重要 原 因 , 因为 “ 社 会 的要 素” 、 “ 经济的要素” 、 “ 个 人 的要 素 ” 、 “ 生 物

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

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

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人性化的刑法与刑罚一直是法律领域的一个显著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被取而代之,刑法的目标也逐渐演变为维护人权、恢复社会正义与预防再犯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以及这种趋势的影响和挑战。

一、从残酷刑罚到人性化刑法的演变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与刑罚方式的演变密切相关的。

从古代的酷刑,如鞭刑、斩首和钉炮的使用,到近代的枪决和绞刑,几乎可以说刑罚方式一直都在围绕着惩罚的残酷程度竞争。

然而,这种残酷程度并不能真正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且对于罪犯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在法律领域出现了一股人性化刑罚的浪潮。

二、人性化刑罚的概念和原则人性化刑罚的核心概念是以人的尊严和权益为标准,相对于传统的残酷刑罚,更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的关注。

人性化刑罚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最低限度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刑罚量刑的个体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罚的正义性和有效性。

三、人性化刑罚的优点和挑战人性化刑罚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能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改造机会,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相对于残酷刑罚,人性化刑罚能够保护罪犯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基本的人权保障。

此外,人性化刑罚能够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刑罚效果。

然而,人性化刑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与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人性化刑罚可能会导致刑罚过轻的现象,使得部分罪犯缺乏对犯罪的恐惧,从而增加再犯率。

因此,在确保人性化的同时,也需要权衡罪刑的公正和合理性,使刑罚既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又能够为罪犯提供改造的机会。

四、国际人权法与人性化刑罚人性化刑罚并非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领域的问题,它更是国际人权法的一个重要主题。

联合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各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共同分享人性化刑罚的经验,从而提升整个人权保护水平。

现代刑罚概念的趋势

现代刑罚概念的趋势

现代刑罚概念的趋势现代刑罚概念的趋势是围绕着人权、社会和谐以及矫正目标的实现展开的。

在过去,刑罚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来达到报复和威慑的目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刑罚的目标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逐渐形成了一种更为综合和复杂的刑罚概念。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现代刑罚概念重视对犯罪者的人权保护。

过去,刑罚往往忽视了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和人道待遇。

然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法治,因此,刑罚必须确保犯罪者在受到惩罚的同时,仍享有基本的人权。

例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禁止虐待和残酷对待等。

此外,刑罚不应侵犯犯罪者的尊严和人格。

其次,现代刑罚概念注重社会和谐的维护。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和威慑,更重要的是通过矫正和预防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现代刑罚强调的是犯罪者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现代刑罚必须提供恰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帮助犯罪者改变不良行为,重新适应社会。

第三,现代刑罚概念重视刑罚的效果和目标的实现。

早期的刑罚主要追求的是严厉的惩罚和威慑效果,但这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现代社会更加关注预防犯罪和降低再犯率。

因此,现代刑罚更加侧重于积极的矫正和预防,通过提供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犯罪者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取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其改变行为习惯。

最后,现代刑罚概念注重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刑罚形式。

传统上,刑罚主要采用监禁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能适应所有犯罪的情况和性质。

因此,现代刑罚趋向于多元化,根据犯罪的不同类型和情节,采用各种各样的刑罚形式。

例如,对于轻微的犯罪,可以考虑缓刑、社区服务等替代监禁的刑罚方式,以更好地达到矫正目标。

总结来说,现代刑罚概念的趋势是围绕着人权、社会和谐以及矫正目标的实现展开的。

它强调对犯罪者的人权保护,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注重刑罚效果和目标的实现,同时倡导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刑罚形式。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论 人身 危险性理论与量I f ¨

摘 要 人 身危 险 概 念伴 随着近 代刑法 理论 而 出现 , 由于它 关注 具体 的行 为人 ,因 而在量 刑 与行 别过程 中 与- ) T 1 法相 关理念 契合 ,使 人们 能 够 更加 准确 的把 握 犯 罪人 的 个体 特征 , 因而制 定 出有针 对 性地矫 正措 施 , 降
参考文献: 【 I 】 非利. I i } = 派犯 学【 M】 一 E 京: l l l l u _ l 政法火 学i J l 版} L , 1 9 8 7 版3 6贝. 【 2 】 陈兴 良. 刑法 的人性丛础【 M】 : l C J l f : r t , 删人民人学l t l l l  ̄ i J : , 2 0 0 6 年版 1 0 8
低犯 罪人 的重新 犯 罪率 。
郝慧莹
对道 义 贞任 , 主 张社 会 责任 : 刑 应 该 与犯 罪 的危 险 状 态4 1 ' I 适 应, 而 不 是行 为 的社 会 危害 性 ; 对 待 犯 罪人 应 该 是剥 夺 他们 的 再犯 能 力 , 而 不是 单 纯 的报 应和 威 慑 ; 刑 不 再是 对 付犯 罪 的 唯一 下 段 , 应 该 寻求 新 的 办法 。 这 卫 讲 的犯 罪 的危 险 状 态可 以 视为 人 身危 险性 。刑 事实 证 学派 开始 关 7 : i : .  ̄ - i 2 罪人, 而 不 仪仪 是 古 学派 所 关注 的犯 罪 行 为 , 完成 了由犯 罪行 为 向犯 罪 人 时代 的划 时代 的转 向 。人 身危 险一 作 为 犯罪 人 的 一 利 r 特 征 而 被 揭 示. 建。 订 : 于“ 应 受 刑 q 惩 U 的不 是行 为 , 而 是 行为 人 ” 这 个命 题

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刑罚的社会化
刑法人格的界定有助于实现刑罚的 社会化,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降 低再犯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人格界定的研究现状
实证研究方法
目前,刑法人格界定的研究主要采用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实验、观 察等手段收集数据,运用统计学、心 理学等方法进行分析。
评估工具的开发
跨学科的研究合作
刑法人格的界定涉及心理学、社会学 、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跨学科的研 究合作有助于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促进法律与心理学理论的交叉融合, 为人格评估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 和实践指导。
强化人格证据的采信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格证据采信机制,确保 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公正地运用人格 证据。
研究建议
加强跨学科合作
鼓励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 科的专家学者进行跨学科合作研 究,共同探讨刑法人格界定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
注重实证研究
加强对实证研究的重视,通过收 集和分析实际案例、调查数据等 ,深入了解刑法人格界定的现实
情况和问题所在。
关注国际动态
关注国际上关于刑法人格界定的 研究动态和趋势,借鉴其有益经 验,推动我国相关研究的国际化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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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责任论
总结词
心理责任论强调心理状态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认为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 力是判断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详细描述
心理责任论认为,在刑法人格界定中,应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 力,评估其对行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上的可归责性。同时,心理责任论还强调 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调查和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合理采信人格证据, 确保其证明力和可靠性,防止出现误判和 冤假错案。
未来展望

论刑罚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

论刑罚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

论 刑 罚视 野 中 的 人 身 危险 性
吴 忆 萍
( 重庆 工 商大学 法 学院 , 重庆 4 o 6 ) 0 0 7




[ 摘
要 ]刑 罚 视 野 中的 人 身危 险 性 理 论 是 一 个 非 常 宏 大 的课 题 , 人 身危 险 性 对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看 , 定 罪领 域 从 在
把 人 身危 险 性 作 为 定 罪的 根 据 不 仅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而且 在 具 体 的 司法 实践 中也 是 危 险 的 。 在刑 罚裁 量 时 , 坚持 罪 刑 法 应 定 原 则 和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 , 据 不 同 情 况 考 虑人 身危 险性 因素 , 分 发挥 人 身危 险 性 在 量 刑 中的 作 用 。 根 充

1 0 — 2
但是 , 张绝对 的人 身危 险性 理论 是片 面 的 、 缺 陷 的 。由于 没 有报 应 理 念 的 制约 , 得 法 律可 能 主 有 使 以预 防犯 罪为借 口侵 害罪 犯 正 当的权利 , 易导 致刑 罚 扩 张 。同样 的原 因 , 样 的法 律 容 易被 人 利 用 , 容 这 使之丧 失法 律 的公 正与人 道 。 因此 , 国刑 罚视 野 中的人 身危 险性 应建 立在 报应 理论 上 , 我 而且应 优先 考 虑报应 的需 要 , 以报 应制 约人 身危 险性 。也 正是 考虑 到 刑罚 理 论 的最 新 发 展 , 国 1 9 我 9 7年 修订 《 法 》 刑 时 , 基本 原则 中 明确规定 , 罚 的轻重 , 当与犯 罪 分 子所 犯 罪行 和承 担 的刑 事 责 任相 适 应 。罪 责 刑 在 刑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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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刑法学:以犯法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人格刑法学:以犯法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人格刑法学:以犯法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关键词: 人格刑法学行径刑法行径人刑法内容提要: 行径刑法与行径人刑法是存在对于峙的,这主要表现为1元的犯法论体系与2元的犯法论体系之间的对于峙。

以北大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是行径刑法与行径人刑法相互融会的人格刑法学,其崛起堪称是着重于主观主义与行径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于此应该予以高度的关注。

然而,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是否是拥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以及司法上的可操纵性仍有待未来入1步钻研。

现今,人格刑法学只是1种美好的构想。

我国在二0世纪五0年代引进了苏俄刑法学,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中央的苏俄刑法学曾经经在我国1统天下。

二0世纪八0年代至九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学还是以恢复重建为主,因此苏俄刑法学的本土化获患了较大的入铺。

从二0世纪九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经济上的对于外开放,在学术钻研上也显露出1种对于外开放的态势。

在刑法学中,德日的与英美的刑法知识被系统地引进我国,特别是西方近代史上的各种刑法流派在我国都患上到呼应,我国刑法学钻研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铺。

其中,以北大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的崛起,堪称是着重于主观主义与行径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于此应该予以高度的关注。

刑事古典学派树立在客观主义基础之上的行径刑法与刑事实证学派树立在主观主义基础之上的行径人刑法之间的对于峙,是近代西方刑法学史上的1条基本线索。

这两个学派的相互对于抗、相互融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近代刑法学的发铺。

刑事古典学派以自由主义、罪刑法定主义等为号令,主意树立在客观主义基础之上的以行径为本位的刑法。

而刑事实证学派则以团体主义、防卫社会为价值取向,主意树立在主观主义基础之上的以行径人为本位的刑法。

在这类情况下,行径刑法还是行径人刑法,成为1个哈姆莱特式的选择,尖锐地摆在每一1个刑法学人的面前。

固然,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都存在1种深入的片面,因此相互妥协、相互折中就成为1种必定的趋势。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一、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影响刑事立法是创制法律,具有只对行为不对行为人的特点,因而刑罚立法以社会危害性范畴为主要内容,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求来安排刑罚体系、种类、法定刑的幅度。

但是,刑罚立法不可能无视人身危险性的存在。

纵观各国刑法,一般是在总则中做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西方国家对量刑原则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在量刑时除考虑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外,都要参考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个人情况。

这表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法院适用刑罚时的量刑酌定情节,并规定了对死缓、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内容。

例如,对缓刑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假释的适用,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对减刑的适用是“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我国有学者提出量刑事实根据一元论,认为我国的量刑事实根据应当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从而否定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理论根据,还有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阶段对刑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种类的适用。

量刑是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二是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判处多重的刑罚。

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且人身危险性较大,就必须处以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人身危险性不大,则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种,以便法官裁量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选择适用。

人身危险性对刑种的适用有影响,人身危险性大的,选择较重的刑罚或者选择并处附加刑;人身危险性较小时,可以选择较轻的刑罚或者不并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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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危险性,到再看人格刑罚观之必要作者孙广春论文提要:人格刑罚观是具有前瞻性、开拓性的课题,现已被学界所认可。

而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它所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性。

然而,要遏制这种再犯可能性抑或危险倾向性,很有必要将人格刑罚观引入到其中,判处其刑罚,以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

本文,作者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的整合和有益的探索,可谓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行。

(全文共5000字)以下正文:一、何谓人身危险性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其著述《刑法哲学》及《走向哲学的刑法学》中,在谈到人身危险性时,指出: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

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只有刑事实证学派才将理论的触须伸向犯罪人,从而完成了由犯罪行为向犯罪行为人的划时代的转变。

人身危险性,正是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特性而被揭示的,并且建立在“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样一个命题上。

陈兴良教授认为,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往往被理解为某种犯罪倾向性。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加罗伐洛就把这种危险状态视为某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则把这种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称为天生犯罪人,从生物学的角度阐述犯罪人的人身特征,龙勃罗梭认为,这种人虽然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他们基于遗传或体态等方面的原因,而已经具有了犯罪的倾向。

此后,菲利也用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来表示这种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菲利认为,一个人是天生犯罪人,是指他具有某种天生的退化现象,使其倾向于犯罪。

同时,菲利又认为,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有可能到死也不违犯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

显然,菲利所称天生犯罪人,主要是就犯罪的生物学因素而言的,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天生或本能的犯罪人最容易表现出犯罪人类学所确定的器官和心里特征。

这些人既残忍蛮横又狡猾懒惰,他们分不清杀人、抢劫或其他犯罪与诚实勤劳的区别。

如果把纯生物学的内容从天生犯罪人这一概念中剔除,那么,所谓天生犯罪人无非就是指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而已。

继而,陈先生又指出:由于刑事人类学派过分强调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从而引起了人们的指责与非难。

而后来的刑事社会学派注意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因此,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也由纯生物学向社会学转变。

例如菲利在其《法国犯罪研究》一书中指出:“考虑到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一个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其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我特别注意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或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作为这种犯罪原因的表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人类学因素,犯罪人个人所具有的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

如果对犯罪人从生理、自然和社会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可将人类学因素分为三个次种类:(1)犯罪人的生理状况包括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和相貌异常及人身等所有生理特征。

(2)犯罪人的心里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以及犯罪人文字和行话等。

(3)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公民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训练、教育等生物社会学状况。

2、犯罪的自然因素。

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

3、犯罪的社会因素。

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具有、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制度等。

菲利对犯罪原因的这种三元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表征的描述。

据上,陈氏在进行归纳后认为,刑事人类学派强调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因而人身危险性更多地是奠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的基础之上。

刑事社会学派则强调犯罪人的社会学因素,因而人身危险性是建立在对犯罪人的生物学、社会学的综合分析之上。

但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在人身危险性这一点上是一脉相承的。

1因此,我们认为,如果需要给人身危险性下一个定义的话,正如王勇博士所言: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它所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性。

2然而,要遏制这种再犯可能性抑或危险倾向性,还必须将人格刑罚观引入到其中,以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

二、人格刑罚观(一)、人格刑罚观的缘起、由来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教授就提出了人格刑法学的问题,并在其所著的《刑法概说》(总论)中,从理论上进一步的深化,丰富了人格刑法理论。

此后,我国刑法学者翟中东教授在其论著《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一书中,将犯罪者的人格引入到刑法理论中。

在此前后,北京大学张文、甘怡群,武汉大学刘艳红三位教授联手,亦进行了多年深入而系统,实证加理论的研究,可谓是,具有前瞻性、开拓性的成果。

而用付立庆博士的话来说,其挑战性与风险性共存。

正如陈忠林教授在其《意大利刑法刚要》中指出的那样:“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

因为,只有从犯罪者人格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意义、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实质、犯罪的目的,才可能真正地在刑法中将人作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某种目的(如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的手段。

”这里,所谓犯罪者人格即犯罪危险性人格,“是指犯罪者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

”也就是说,这种人格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或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

因为,在相同的社会条件下,有人实施犯罪,有人不犯罪,其中最根本的,也就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格所使然之结果。

(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分类目前,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易于犯罪的危险性人格障碍,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反社会性人格障碍,亦即悖德性人格障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缺德”那一种。

它是以不负责任和违背社会道德行为模式为主要特征,且对其行为的后果毫无悔改之意,在他们看来,欺骗他人和恶意待人是正当的。

具体表现为:说谎、打架斗殴、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纵火、行窃、抢劫、伤人、强奸、残害动物等等。

二是冲动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障碍一般女犯较多,其表现为情绪极不稳定,且基调心境明显抑郁,易激惹和焦虑,不能控制自己的愤怒行为,常发脾气,做出可能导致自我损毁的行为来操纵别人。

三是偏执性人格障碍。

这种人表现为总是怀疑别人,将别人的行为毫无根据地解释为恶意和威胁,怀疑朋友或同事是否忠实,且在别人视为平常的事情中又感觉到嘲弄或威胁之意,他们常常感到被别人瞧不起,并很快以愤怒和反攻的形式作出反应,他们长时间猜疑别人,对轻视、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他们拒绝相信别人,总是小心警觉,防范可能存在的或主观臆想的危险,这类人在自己的偏执当中往往会以愤怒和反攻的形式作出大的反应,有时就会产生杀机。

四是分裂样人格障碍。

其主要特点是观念、外表、行为的奇特性和人际关系的缺陷。

这类人往往用语离奇,交谈模糊不切题,常常不修边幅,而且他们在与人的交往中缺乏类似点头、微笑种类惯常的应酬性姿势和表情,而表现为傻气、冷漠、焦虑。

此种人很快会起杀机,实施犯罪行为,是很危险的。

五是戏剧性人格障碍。

这类人的主要特征是过分情绪化和寻求注意。

具体表现为不断寻求他人的保证、赞同或表扬,一旦无法成为注意的中心就觉得不适,此类人情感变化迅速,表达肤浅而夸张,像演戏那样,而且常常感觉过敏,很小的刺激就会引起他们的兴奋,对满足迟延的挫折缺乏容忍力。

3(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形成因素关于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形成因素,即犯罪危险性人格来源于何处? 我们认为,根据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犯罪危险性的人格既有来源于犯罪者本身的一面,又有来自社会环境的一面。

前者,归自于犯罪者的先天因素,即基因遗传;后者,受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社会交往等影响,我们称为精神遗传。

两者可谓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然而,后天的因素又显的尤为重要,系关键之所在。

(四)、人格刑罚观之必要关于人格刑罚观的必要性,我们认为,一是社会道德之必需。

正如有学者所称,近年来,我们国家的道德水准不断的下降,甚至有人称用“缺德”来表述我们国家的道德状况都不为过。

目前,从我国的刑事案件来看,确实有很多案件是很不着边际的,如奸亲、杀父母等等。

它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道德风俗和社会的安定。

二是社会安定之必要。

国家的经济建设,人民的安居乐业,需要有一个安定的环境,这是治国安邦的基础。

因此,如没有一个好的环境,何谈国家的经济建设,人民的安居乐业。

三是社会效益之必要。

投入与产出,效益与成本,是现代司法的新理念。

它不仅适用民事、行政审判,而且亦适应于刑事审判,尤其是在多发、易发的地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更应该根据危险性人格的不同,即哪些人身危险性大,哪些人身危险性小,依此判处不同的刑罚,亦即人身危险性大应予惩罚力度大的刑罚,反之亦然。

以确实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人格刑罚观的引入通过上述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地将人格刑罚观引入到审判中。

具体是:由发达地区或比较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先作试点,然后在该地区逐渐展开。

即委托组建的“人格鉴定委员会”对犯罪者人格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在刑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犯罪者进行处刑。

也即对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但由于危险性人格不同,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

此种处刑,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刑罚个别化的进一步延伸,是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

至于偏远地区或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因条件所限,可暂不实行。

关于人格鉴定中,测量的方法和标准,国家可依据专家们提出的专家方案,经反复论证后,制定实施标准,本文,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人格刑罚观所具有的前瞻性、实用性,他所表现出的开拓性,将其引入到刑罚领域,对于提高刑罚的效能,根除社会毒瘤,必将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注释: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36页;陈兴良著:《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5-387页。

2、王勇著:《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3、陈兴良主编:《法治的言说》,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8-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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