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分析
危险性评估

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评估制度为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在学习领会上级指示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两类高危人群的实际,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评估制度。
具体如下:对被评估对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百分考核制:一、判刑或劳教前人身和家庭情况(25分)。
1、年龄程度。
18岁以下3分,19-45岁5分,C、46岁以上1分。
2、身体情况、家庭和经济状况。
经济条件差、家庭关系差、夫妻离异的。
符合条件的一项1分,两项3分,三项5分。
3、文化程度。
小学5分,初中3分,高中以上1分。
4、是否惯犯、累犯、有吸毒史。
一项1分,两项3分,三项5分。
5、身份、居所。
有工作或在校学习1分,长期在外3分,三无人员5分。
二、导致犯罪判刑或劳教的情况(25分)。
1、违法犯罪性质。
故意犯罪5分,过失犯罪1分。
2、是否集团作案。
集团作案5分,团伙作案3分,一般犯罪1分。
3、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主犯或起主要作用5分,从犯3分,胁从犯1分。
4、作案次数:一次性作案1分,持续性作案5分。
5、认罪伏法及反省程度。
好1分,一般3分,差5分。
6、做案手段及方式。
一般做案1分,高智商做案5分。
三、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15分)。
1、认罪伏法及反省程度。
好1分,一般3分,差5分。
2、知识技能提升情况。
积极明显1分,有所提升3分,无变化5分。
3、性格特征、心理素质和情绪。
情绪稳定1分,有偏执心理3分,有明显的人格障碍5分。
四、刑满释放后的情况(35分)。
1、刑释解教回归后去向。
回原籍1分,下落不明5分,其他情况3分。
2、收入情况。
500元以下5分,800-1200元3分,1200元以上1分。
3、家庭、邻里关系。
好1分,一般3分,差5分。
4、社会交往人员。
简单1分,复杂3分,特别复杂5分。
5、无家可归3分,无业可就5分,无亲可投1分。
6、思想稳定程度。
很稳定1分,相对稳定3分,很不稳定5分。
普通车工危险性分析、应急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

普通车工危害分析、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程序一、危害分析1.开机前设备操作员未检查设备各部位状况或检查不到位,出现错检、漏检、误检等现象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设备损坏、作业人员受伤。
2.当两人合作夹紧工件时,由于操作不当,工件被夹紧3.铁屑飞出,烫伤了操作员的眼睛,身体。
4.坠落的工件伤及操作员的腿和脚。
5.工件松动过程中工件抖动或弹出,可能损坏设备并造成人身伤害。
6.操作不当可能损坏设备或造成人身伤害。
7.现场铁屑未清理或铁屑未清理伤人。
8.装卸工件时起重机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
二、应急措施1.启动前检查:a、启动手柄应在零位,其他手柄定位准确可靠;b、所有传动部件的保护、限位装置齐全可靠;c、轴端离合器手轮或手柄必须脱开。
如不能脱开的机床,运转时人身要避开手轮或手柄。
2.不许使用圆棒、斜铁和各种不规则工件作为垫块。
2.1用螺栓拧紧时,必须依次拧紧四个螺栓。
2.2正确穿戴工作服、劳保手套。
2.3多人操作时,所有操作员应相互照顾,并指定专人指挥。
3.增加防护挡板;3.1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
4.车削细长工件,超出床头前方直径4倍以上时,应按工艺规定用顶尖、中心架或跟刀架支扶。
在床头后面伸出时,应加防护装置和警告标志。
5.穿防护服、手套、防护鞋。
5.1工件的装夹要稳妥可靠,并确保工件不松动或在跷跷板中。
5.2卡爪伸出卡盘长度,不要超过卡盘的使用范围。
6.刀具距工件10mm在以下情况下不要使用快速进给:。
6.1车工切削脆弱金属或切削飞溅时应增加防护挡板。
6.2车床工人加工偏心工件时,应装偏心配重,同时必须紧固好。
7.车床工人完成工作后,清洁床身和周围的铁屑,并对车床床身进行润滑。
8.熟悉手持式控制键,避免误操作8.1操作时熟悉周围环境,避免碰到设备和周围人员三、操作程序1.必须遵守机床工人的一般安全规定,高速切削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2.装卸卡盘及大的工、夹具时,床面要垫木板,不准开车装卸卡盘。
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

一、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其程度的大小轻重,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基本依据。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以判断。
刑法第13条列举的犯罪基本内容,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5 )其他。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哪方面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
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
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区别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同样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又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则是已然之罪,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并对我国刑法能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直接危害。
(2)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征,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存在。
20种危险类别

20种危险类别以下是20种危险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陈伟【摘要】“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
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
“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
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年(卷),期】2016(105)003【总页数】7页(P58-64)【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厘定【作者】陈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自从刑事近代学派提出“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以来,“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就是刑法学中一个纠缠未了的问题。
“人身危险性”要介入到刑法学理论之中,其与“社会危害性”的碰撞与摩擦就不可避免。
鉴于“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学中的现有地位,“人身危险性”要想渗入传统刑法理论并占有一席之地,厘清二者的内在关系就至关重要。
人身危险性是否属于社会危害性的内在要素,即人身危险性是否是社会危害性之下予以评判的重要参数,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朱建华教授较早撰文指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现实危害与可能危害的统一。
现实危害是指犯罪给社会已经造成的危害,可能危害是指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趋势。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人身危险性、客观实害性的统一,其中人身危险性是对主体有害于社会的人身的否定评价。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犯罪构成的实质内容,人身危险性正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不能将它归结为是社会危害性以外的东西。
”①朱建华:《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在属性》,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王勇博士也认为,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或者说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不能将它归结为是社会危害性以外的东西,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那种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割裂开来,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表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素对定罪不发生作用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思考——以内涵界定为视角

来 阐 述观 点 。即 笔者 认 为人 身 危险 性是 初 犯可 能性 、现 实危 险
刑法 一般 在三 种 意 义上 使 用危 险性 这 个概 念 。一是 指 行为
者本 身 的危 险性 , 即人 身危 险 性 , 般简 称为 危 险性 。二是 指行 一
探求 研究 犯罪 问题 方 法 的多样 化 、 学化 , 些都 闪烁 着 实证 学 为者 事 实行 为在 客观 上 发 生某 种危 害 结果 的可 能性 。一 般 称之 科 这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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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危 险性 在 刑 法 理 论 中的 定 位 思 考
以 内涵界 定 为视 角
安聪 聪
摘 要 近 年来 , 内部 分 学者在 讨论 刑罚 个 别化原 则 时大量 论及 人 身危 险性理 论 对 它如 何在 刑 法理论 中定位却 鲜有 国 但 论证 ; 而且就 其 内涵 的界 定也存 在 混乱 、 评判 标 准 亦是模 糊 的状 况 。 统一 前提 和梳 理 混 淆下 , 在 作者 提 出 了 自己对 该 问题 的
从它是“ ” 人 在客 观事 实 基础 上 显现 出的人 格状 况 的双重 意 义上
我 国 刑法 理 论关 于人 身危 险性 内涵 的界 定 有如 下 观 点 。我 不存 , 毛将 附 焉” 的尴尬 境 地 。 把 它们 归 结为 “ 个 范畴 、 一 两种 可能 、 种学 说 ” 两 。一个 范 畴是 指 人 身危 险性 是 未然之 罪 的本 质属 性 , 身危 险 性属 于未 然 领域 , 人 是 一种 尚未 发生 的 可能 性 , 不具有 客观 实 在性 。
建筑施工现场的危险性分析与评估

建筑施工现场的危险性分析与评估建筑施工现场是一个充满各种潜在危险的工作场所。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进行分析与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常见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方法,以期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危险性分析建筑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众多,以下是其中几个常见的:1. 高处作业风险:高空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工作方式,如屋顶安装、建筑外墙维修等。
在此类工作中,人员可能受到高处坠落、物品坠落等风险的威胁。
2. 电气风险:电气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广泛使用,但不当的安装、操作或维护可能导致电触电、火灾等危险。
3. 道路交通风险: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的道路交通可能会对工作人员和行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是在繁忙路段或工地周边的交叉口。
4. 物料储存与搬运风险:建筑工地通常存放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果储存不当或搬运不慎,可能导致物品倾斜、滑落等意外事故。
5. 化学品风险: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某些化学品可能带来健康风险,如石棉、有毒气体等,如果不正确地储存、使用或处理,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呼吸系统、皮肤等造成损害。
危险性评估方法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可以有效预测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危险性评估方法:1. 风险矩阵:将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矩阵化,根据不同区域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安全观察:通过观察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3. 事故案例分析:研究类似施工项目中发生的事故案例,找出共性,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4. 专家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根据其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危险性控制措施针对不同的危险因素,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风险,并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1. 强化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相关风险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危害、危险和危险性的区别

危害、危险和危险性的区别1.危害是造成事故的一种潜在危险,它是超出人的直接控制之外的某种潜在的环境条件。
2.危险是一种状态,它可以引起人身伤亡、设备破坏或降低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当存在危险时,就存在产生这些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3.危险性表示危险的相对暴露。
可能存在危险,但由于采取了预防措施,危险性就会降低。
例如高压变压器组,只要通电,就有使人触电死亡的固有危险性。
如果这个变压器组不加防护,放在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就有高度危险性。
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够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如无防护罩、绝缘不良、强度不够、地面不平、照度不足、电流短路等。
不安全行为是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客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攀、坐不安全位置。
攀、坐在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位置上。
6.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8.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使用。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未佩带安全带;未戴工作帽。
10.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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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分析
摘要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本文通过探究人身危险性的历史、哲学、自然科学、法学渊源,提出人身危险性是前致性渊源和后致性渊源统一的观点;支持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的概念;将人身危险性表征的划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表征与超构成要件符合性表征两大类型;分析人身危险性体现了犯罪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兼顾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贯穿刑事法律活动的始终的三大特征。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渊源概念
一、人身危险性之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说
(一)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说
此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并非是再犯可能性的同义词,除再犯可能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在这个意义上,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
并且进一步指出,人身危险性之所谓人身,是指犯罪人之人身,再犯的主体是犯罪人,因而把再犯可能视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完全应该的,初犯可能的主体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
而初犯可能的主体具体指:初犯的主体,是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即未然犯罪人。
这里的一般人包括三种人:一是潜在的犯罪人,这是最主要的初犯主体。
二是被害人,被害人的初犯可能性主要是指被害人对犯罪人及家属进行报复的可能性。
三是其他社会成员即上述以外的广大公民,其他守法者的初犯可能性是指测定其蜕变成为潜在犯罪人是否转
化为犯罪人的可能性。
(二)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的理解
我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
再犯可能主要是因为犯罪人人格的顽劣、刑罚作用的有限性、社会防卫措施的不全面、犯罪标签等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诱发,初犯可能的原因在不同初犯可能主体具有不同表现。
被害人的初犯可能原因: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的人。
犯罪行为的加害,不仅造成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且破坏了被害人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使被害人感到愤怒、仇恨,产生原始“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针对性报复,这些复仇冲动很可能以犯罪方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家的司法不公或刑罚不及时,那么被害人的复仇冲动就会升级扩张,他们就会诉诸私力手段,甚至会将报复心扩散至整个社会及国家,产生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就是被害人的初犯可能原因。
其他社会成员的初犯可能性的考虑主要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且主要倾向于积极的一般预防需要,通过威慑性的预防,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发秩序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
虽然这种考虑有可能导致重罚的倾向,但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它的现实必要性价值应该是大于其重罚倾向性的。
当然这种假设性的预防要注意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我认为,应结合典型案例采取法律宣传方式,在防止犯罪人沦为预防他人工具、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底限下进行。
二、人身危险性的法学渊源
刑事人类学派的先驱龙布罗梭从人类学出发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理论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现象。
”同时他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彻底否认意志自由论,用决定论的观点解释犯罪,“认为意志自由只是哲学家的虚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根本没有意志自由可言,人的行为是受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制约的,对这些人来说,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
”基于此,龙布罗梭兼采人类学、生物学、社会学的理论,应用实证方法分析得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
龙氏还归纳出这些天生犯罪人在体质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征,并认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保卫会的措施,或长期隔离,流放荒岛,或阉割生殖器,对于无其它办法者处死。
可见,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就蕴含着人身危险性的思想——人基于遗传和态等人类学因素而产生了犯罪的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即是人身危险性。
龙布罗梭的弟子加罗法洛在继承龙布罗梭的刑事人类学基本观点外,提出在法学领域内对犯罪人类因素认定方式质疑及对具体犯罪人器官、神经系统观察的现实困难,提出重视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认为应构筑以“心理异常”为实质,“生理变态”为表现载体的刑事人类学体系。
加罗法洛的观点使人身危险性的范畴正式涵摄到犯罪人的内心。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某人变化无常、内心固有的犯罪倾向。
综上,我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渊源可以概括为前致性渊源与后致性渊源。
所谓前致性渊源,是指人身危险性的先天性因素,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先天禀赋的人格障碍即行为人的生物、心理、精神、性格方面的异常。
当今社会、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发展,对人先天人格障碍的分析已经取得巨大的进步,且还形成了一些具体的衡量尺度,同时这些医学研究成果也和犯罪学结合起来,形成犯罪心理学等研究成果。
前致性因素可以理解为“没有原因的犯罪因素”;后致性渊源,是指人身危险性后天性因素。
主要包括引起后天形成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具体的内容和菲利的社会因素等同。
后致性渊源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人在社会之网中交叉感染。
人身危险性就是在前致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交互中运动变化。
前致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的关系也是值得反思的内容。
在以经济、社会技术等工业化为中心的高度变迁过程中,社会系统失控,风险社会阴霾密布,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人为性灾难泛滥,于是人身危险性的前致性因素日益明显。
我认为,不管社会秩序处于何种状态,后致性因素是抽象人都必然承受的外部驱动力,而人身危险性的前致性因素是则是个体人内部固有的反社会倾向性。
在相对的社会秩序中,每个个体人所遭受的外部驱动力是平均的,则此时内部的倾向性大小对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起决定性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昌,莫洪宪.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8:170.
[2]赵永红.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j].法律科学,2000(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