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以两层为主
房屋 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学的评价,确保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房屋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
1.结构检测: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包括混凝土、砖石、木结构等,确保其强度、刚度、耐久性等满足要求。
2.构件安全评估:对房屋的各个构件进行安全评估,包括梁、柱、板、墙等,评估其承载能力、稳定性等是否符合要求。
3.房屋整体稳定性评估:对房屋的整体稳定性进行评估,包括抗震性能、抗风性能等,确保房屋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保持稳定。
4.设备设施检查:对房屋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符合安全要求。
5.环境安全评估:对房屋周围的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包括地质、水文、气象等,确保房屋不会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房屋安全鉴定可以帮助人们及时发现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需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安全鉴定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25 分)1、砼碳化时,滴入酚酞试剂,其颜色呈( D)色。
A、紫红B、蓝C、浅红D、无色2、淤泥质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一般是( B) 。
A 、80kP 以下B 、150 kP 以下C 、200 kP 以下D 、220 kP 以下3、既有房屋是指( C)A 、建成 3 年以上的房屋B 、通过了验收的房屋C、建成 2 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D、已投入使用的房屋4、总高度 30m 的房屋因地基沉降沉降导致其整体倾斜率超过( 7‰) 时,其地基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5、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D)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A 、7‰B 、10‰C 、20‰D 、30‰6、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 C)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A 、1.0%B 、 1.5%C 、2.0%D 、2.5%7、建筑物沉降达到稳定状态的标准是( C)A、当最后 lOO 天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 O.04mm/dB、当最后一个测量周期最大沉降速率小于 O.01mm/dC、当最后 lOO 天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 O.04mm/dD、当最后一个测量周期最大沉降速率小于 O.04mm/d8、目前我国一般住宅楼的客厅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是( B) 。
A 、 1.5kPa B.2.0kPa C.2.5kPa D.3.0kPa9、目前我国教室、食堂、餐厅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是( C) 。
A 、3.5kPaB 、5.0kPaC 、2.5kPaD 、4.0kPa10、我国商店、展览厅、车站、港口、机场大厅及其旅客等候室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是(A)。
A 、3.5kPaB 、6.0kPaC 、5.5kPaD 、4.0kPa11、“危标”适用于高度不超过(B)的危险性鉴定。
A 、 120m,建成三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B 、100m,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C 、80m,建成一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D 、90m,建成一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12、”JGJ/T23-2011”中,回弹法检测砼强度对其龄期的规定是( B) 。
房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经营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经营性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产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七条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产权人。
第九条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二)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四)及时处理房屋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十条房屋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遇恶劣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及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产权人,产权人应组织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消除。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五条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房屋安全检查要点;(三)常见安全隐患及整改方法;(四)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0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补助)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外卖店需要房屋安全鉴定

外卖店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摘要:一、外卖店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二、房屋安全鉴定的必要性三、如何选择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四、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五、结论:关注房屋安全,保障外卖店经营稳定正文:外卖店作为城市生活中的重要一环,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的餐饮服务。
然而,房屋安全问题却时常被忽视。
近年来,由于房屋结构问题导致的倒塌、火灾等事故屡见不鲜,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对外卖店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成为了确保外卖店经营稳定的必要措施。
一、外卖店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房屋安全是外卖店正常运营的基础。
只有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才能保证外卖店的经营稳定,为顾客提供放心的餐饮服务。
此外,房屋安全也与外卖店员工的性命安全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纠纷和声誉损失。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必要性1.防范潜在风险: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结构老化、损坏等问题。
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合规经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性房屋必须具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外卖店若无此报告,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甚至罚款的处罚。
3.保障投资者利益:对外卖店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在转让、租赁或购买房屋时,可通过房屋安全鉴定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避免因安全隐患导致的损失。
三、如何选择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了解机构的资质和经验:选择具备国家认证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且有丰富经验的机构。
2.查看案例:可要求机构提供过往的房屋安全鉴定案例,以了解其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3.咨询报价:了解不同机构的报价,综合考虑价格、服务等因素,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机构。
4.了解服务流程:了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服务流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1.现场勘查:鉴定机构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房屋的结构、建造年代等信息。
2.资料审核:审核房屋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资料,以了解房屋的历史状况。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2. 产权人主体责任。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3. 属地管理。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4. 依法治理。
依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四、安全管理职责1. 产权人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房屋安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3)确保房屋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经营。
2. 使用人职责(1)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向产权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维修、保养。
3. 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流程。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1)产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整改。
2. 安全维修保养(1)产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维修保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 安全隐患整改(1)发现安全隐患,产权人应当立即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督促产权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房屋安全性鉴定
房屋安全性鉴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房屋安全性鉴定的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房屋的安全性能,保障住户的生活安全。
首先,房屋安全性鉴定需要从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入手。
房屋的结构安全性是指房屋的主体结构是否牢固,承重墙、柱、梁等构件是否存在开裂、变形等情况,以及房屋的承重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通过对房屋结构的全面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结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
其次,房屋安全性鉴定还需要关注房屋设备的安全性能。
包括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方面。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电线、插座、开关等是否存在老化、短路等情况,燃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灶具等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等问题,给排水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水管、下水道等是否存在漏水、堵塞等情况。
通过对房屋设备的全面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房屋设备的安全性能。
此外,房屋安全性鉴定还需要考虑房屋的环境安全性。
包括房屋周围的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邻近高压电线、易燃易爆物品等,以及房屋内部的通风、采光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通过对房屋环境的全面评估,可以发现潜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房屋的环境安全性。
综上所述,房屋安全性鉴定是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全面、细致地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及时发现并解决房屋安全隐患,才能确保房屋的安全性能,保障住户的生活安全。
希望广大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者能够严谨认真,不遗漏任何细节,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的居住环境。
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
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方案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等地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从根本上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整治要求,保护区管委结合辖区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快查快改、立查立改,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大风险。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灵山岛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居民自建房(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整治的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
排查内容重点包括以下三项:(一)建设手续合法合规性。
主要排查自建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
(二)房屋结构安全性。
主要排查自建房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是否规范,是否有明显裂缝、地基沉降、倾斜等结构性损伤。
(三)经营安全性。
主要排查自建房经营手续是否齐备,自建房是否可以作为经营用途,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房屋安全的行为。
三、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坚持行业主管、属地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立查立改,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首要目标,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力争8月31日前,利用100天的时间,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整治。
同时,结合我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建立常态化的自建房监督管理体制(一)重点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5月10日-20xx年8月31日)1.农村4类重点对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房屋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全面进行再排查、再落实,对住房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进行整治,应转移的立即转移,应改造的立即启动改造程序,坚决堵住房屋隐患漏洞,确保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请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治情况及时反馈至保护管理办公室。
某二层砖木混合结构危险性鉴定
某二层砖木混合结构危险性鉴定王义【摘要】由于很多20世纪建造的房屋已年久失修,现急需对此类房屋的危险性进行评定.通过危险性房屋鉴定工程实例,介绍了一种房屋危险性鉴定的方法,对今后的检测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8(044)036【总页数】3页(P50-52)【关键词】危险性;房屋鉴定;砖木混合结构【作者】王义【作者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合肥 230000;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安徽合肥 23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398.41 概述某二层混合结构民居(如图1所示),建筑面积约160 m2,外观为青砖灰瓦民国风格的两层混合结构民居。
2018年7月26日下午,该建筑所在区域普降暴雨,同时伴有大风,碎砖烂瓦和零星木块随大风刮落至人行道,给周围居民和行人造成安全隐患。
据介绍,该建筑长期缺乏维修,整体破损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为了解该建筑是否安全,需对其进行结构危险性鉴定[1,2]。
2 检测与鉴定内容根据委托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拟进行如下内容的检测与鉴定工作:1)建筑物历史沿革及现状调查:调查建筑物使用历史及使用过程的改造情况、实际使用的状况等。
2)建筑结构外观检测描述:对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主要受力构件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其有无明显缺陷及裂缝等。
3)结构及构件布置:利用必要的仪器对房屋建筑布置进行现场测量,绘制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4)连接构造检查: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支撑系统等的检查。
5)结构材料性能检测:砂浆强度、砌墙砖强度等。
6)建筑物垂直度检测:根据现场条件,选取该建筑物的角部对顶点侧向位移进行量测,分析建筑物主体结构倾斜情况。
3 检测成果[3]3.1 历史沿革及民居现状调查根据街坊老人回忆,该建筑建于20世纪民国时期,距今约80多年,房屋使用过程中经历过多次维修改造变卖,二楼阳台已进行了重新改造,建筑物多个窗户进行了封堵,北面楼梯也进行了拆除,屋面多处漏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以两层为主
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
农村新建自建房应当控制在2层及以下。
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
(二)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在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四)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应配合所有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高新区、马陵山景区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常态化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既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从严加强管理,同时管理好所属产权和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
第七条,自建房有以下安全风险情形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
(一)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
(二)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
第八条,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B级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营业;经安全鉴定为D级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房屋肯能危及公共安全,且已无修缮价值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九条,加强经营性自建房许可管理,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需告知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所有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市消防救援大队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加强自建房改扩建、装修管理,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
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
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市住建局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高新区、马陵山景区应通过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行为的,要及时收集房屋所有人、装饰装修企业的基础信息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后,报请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属地应积极配合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不按本规定要求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