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机制
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初探

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初探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水平相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时间较晚发展较为缓慢,其象征意义更多地大于实质意义。
笔者在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保障、严格的公众参与程序、完整的反馈修改机制等成功经验基础上,试图原则性的探索出建立适合现阶段中国城市社会发展的公众参与的体系和制度。
标签:城市规划公众参与中国缘起:通过本次课程的学习并结合平时相关的工作实践,对如何能如何行之有效的建立一套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并使其在规划的过程中发挥发生最大的作用产生了研究兴趣,在此基础上阅读了相关的书籍与发表论文,形成了以下偏原则性的论文,在如何对其进行量化研究的深度上还有所欠缺,请尹老师斧正。
一、国内外城市规划中公众参制度的发展历程1.1 我国公众参制度的发展历程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首次确立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城市规划这一资源分配行为引入了公众参与。
在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博弈常態化的现实情景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不仅是遏制“长官规划”、防止规划权力失范的“利器”,而且是规划决策民主化、维护社会公正的一条根本途径。
从三年多的实践来看,尽管许多地方对规划项目开展了“公示”“展览”及调查问卷等形式的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规划的象征意义仍然大于实质意义,基本上处在“事后参与”“被动参与”“参与冷漠”的初级状态。
1.2国外公众参制度的发展与特点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公众可以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
在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里程碑的斯凯夫顿报告中,制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途径和方法。
美国是最早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化的国家之一,公众参与作为体现地方民主的一项制度在美国的广泛存在,将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为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以保证公众参与的力度,在公众参与的总体特征上,广泛而深入。
在德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报新闻、报纸、宣传手册、各种展览会等,将规划的必要性、目标等宣布给公众,有关部门会对这些群众意见进行汇总,然后决策者和与规划相关的公众的代表共同起草几种规划草案,然后公示,进行研究讨论。
论在我国建立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的必要性

经 济 发展 的 工具 ,尽 管并 不直 接 与经 济体
制 相 对应 ,但 理 应对 此做 出反 映 。市 场经
府 委 托 城 市 规 划 工 作 者 编 制 ,编 制 的过
复杂 的系 统 ,这 个系 统 内部 应 该具有 一 定 的 “ 多样 性”和 “ 质 性 ”。也 就是 说 , 异 城市 规划 体系 内部 需要 建立 互相 监 督 、互 相制 约 、均衡 的部 门与机制 ,以保证 城 市 规划 系统 的正 常运 转和 城市 规划 的社 会 公 平 性 ,从而 实现 城市 规划 所 追求 的经 济 、 社 会和 环境 的可 持续 发 展的 目标 。 因此 , 有 必要 在我 国 的城市 规划 体 系 中建立 公 众 参与 的城市 规划制 度 。
程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和 专 家 在 发 挥 作 用 ,城
市 公 众 处 于 被 动 地 接 受 的 地 位 。但 是 ,
济要 求有 一 种能够 保 障社 会各 方利 益 的体 制 。 因此 ,在市 场经 济 条件 下 ,需要 对传 统的 规划 体制 进行 调 整 。
由于 城 市 规 划 工 作 涉 及 到 城 市 的社 会 、 经 济 、历 史 及 文 化 等 方 方 面 面 ,其 系 统 性 和 复 杂 性不 是 政 府 官 员 和 专 家 们 所 能 全 面 把 握 的 。城 市 政 府 和 规 划 专 家 们 做 出 的 城 市 规 划 决策 并不 能 保 证 每 一 项 都 是 正 确 的 ,也 不 能 保证 每一 项 都 是 符 合 市 民利 益 或 与市 民 、投 资 建 设 单 位 愿 望 相 一 致 的 。 由于 缺 少 必 要 的 参 与 、 监 督
重 要 的是 要将 城 市 改 造 纳 入 法 制 轨 道 , 强 化 法 制 管 理 。 也 就 是 说 ,我 国 的城 市 改 造 必 须 走 法 制 化 的道 路 。
规划方案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设计

规划方案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设计引言在当今社会,城市的发展和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城市规划的决策往往由政府或专业规划师来制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往往被忽视。
因此,设计一个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成为了规划方案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规划方案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设计,以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合法性。
一、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一种民主的体现,通过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可以更好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需求。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合法性,还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接受性。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增强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认同感和参与感,提高规划方案的执行效果。
二、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原则在设计公众参与机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广泛性:公众参与机制应该面向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居民、企业、社区组织等。
通过广泛的参与,可以收集到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质量。
2. 及时性:公众参与应在规划的早期阶段进行,以便公众能够对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有所了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及时的公众参与可以避免决策的滞后和错误。
3. 透明度:公众参与机制应该具有透明度,公众应该清楚了解规划方案的内容、决策过程和结果。
透明的公众参与可以减少猜测和猜测的出现,增加公众对决策的信任。
4. 可行性:公众参与机制应该具有可行性,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机制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参与成本、时间和资源的限制,使其能够顺利运行。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方法在设计公众参与机制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信息公开:通过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规划方案的内容、背景、目标等,以及决策过程和结果,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到规划过程中。
可以使用宣传册、公告栏、社交媒体等渠道来传达信息。
2. 公众听证会:定期组织公众听证会,邀请公众就规划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形式,也可以是在线的互动讨论。
建设方案规划中的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

建设方案规划中的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规划和建设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公众的参与在规划过程中往往被忽视,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因此,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在建设方案规划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能够增加规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城市规划往往需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包括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居民需求等等。
而这些因素正是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所能提供的宝贵信息。
通过与社区居民的深入交流和调研,规划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到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真实需求,从而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其次,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能够提高规划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需要长期的执行和调整。
而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正是保证规划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的关键。
通过与社区居民的密切合作,规划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到社区的动态变化和居民的新需求,及时进行规划的修正和调整,从而使规划更加贴近实际、适应变化。
此外,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还能够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参与感。
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专家和规划者的事情,更是居民共同参与的过程。
通过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居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到规划的目标和意义,并且有机会参与到规划的决策和执行中。
这不仅能够增强居民对城市的归属感,还能够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促进社区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要实现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在建设方案规划中的有效运作,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规划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社区居民进行有效的对话和交流。
其次,要建立起有效的参与机制和平台,为社区居民和公众提供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最后,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社区参与和公众参与在建设方案规划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能够增加规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高规划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参与感。
城市规划中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城市规划中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引言: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的发展、建设和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探讨城市规划中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旨在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一、社会公众参与的意义城市规划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居民利益的过程,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可以确保规划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需求,增加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社会公众参与也能够增强居民对城市规划的认同感和参与感,提高城市的社会和谐度。
二、社会公众参与的现状尽管社会公众参与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不够完善,很多居民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和参与机会有限。
其次,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决策权往往被政府或专业规划机构垄断,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
此外,一些居民对城市规划缺乏兴趣和参与意愿,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建立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建立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1. 加强信息公开和传播政府和规划机构应该加强对城市规划的信息公开和传播,通过多种渠道向居民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规划方案、决策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效率。
2. 建立多元化的参与平台除了传统的公众听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参与平台,如在线调查、专家讲座、社区讨论等。
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3. 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政府和规划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城市规划意识和参与能力。
例如,可以开设城市规划的相关课程,组织规划知识普及活动等,让居民了解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自己参与的方式。
建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机制

协调、配合的结果,它必须能反映“公 众意愿”。在规划法规中,公众参与作为 一项基本原则,其实施也应受到法律的 保护。近年来,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中, 公众参与工作已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 化、全面化的道路。
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学者也开 始关注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并 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理论探讨与实际操 作研究。[2 ~6]在总结国外公众参与的经 验与教训基础上,推动了我国公众参与 城市规划在活动方式、机制、途径上的 发展。在对北美公众参与状况分析总结 后,梁鹤年指出:北美的公众参与是建 立在“美式民主”基础上的一种“契约 式”(Contractual)民主,是一种买卖 式的权利弹性分配,公众利益在其中不 过是各种私人利益通过法定程序谋取最 大满足的一个幌子。规划“官员”在规 划中一没有政治权力,二不是真正广泛 的公众利益的代表,实际上是处于有势
未能向公众公开介绍基本的 城市规划理论、方法和参与 形式 未能组织好各级城市规划公 众参与组织
了解与此次规划相关的 未能有效反应弱势群体的利
各方面意愿
益要求
协调各集团的利益要求
将方案向社会公开展示 当公众的意愿与政府的设想 组织市民评议委员会, 相左时,无法有效落实公众 由市民代表直接参加方 的意见 案的讨论
的进步,除规划立项准备阶段暂还没有 淡薄。[ 5 ]然而事实上是什么情况呢?以 —公众拥有参与规划过程的权力,只
公众参与外,其它各阶段都或多或少地 深圳市龙岗区为例,在其举办的为期 14 有通过参与,公众本位才能从“应当”变 存在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但是,从表 天的“村镇规划巡回展——横岗展”中, 为现实。其次,规划中参与组织机构的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城市规划中,公 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很早就得到了确立。 在英国,立法甚至认为,其规划法规体 系的“骨架”(Bare Bones)即是公众参 与规划的制定。德国《建设法典》中也 有明确规定,市民有权知道规划的目标 和作用,参与规划方案编制和讨论,并 提出建议和发表想法。在美国,美国规 划协会所采纳的十二条道德准则中,第 一条即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第二条则 是“规划中积极支持市民参与”。与之相 比较,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偏重反映的 则是国家意志的价值倾向。[ 1 3 ] 如《城市 规划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为了确 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指导城市 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章第 十条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
浅析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浅析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作者:万里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17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这个起源于美国、加拿大,最初只是为了宣泄市民的“不满情绪”,以稳定民心,保持社会安定,而后来逐渐上升到城市规划制定、决策、管理民主化的制度,在中国也越来越成熟。
现阶段的中国城市规划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如何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城市规划达到维护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各国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方式的分析,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探讨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一个真正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城市规划公人参与模式。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1. 前言所谓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
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就是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它强调公众(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过程的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提升城市规划制定、决策、管理民主化的高度,最终达到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这个起源于美国,加拿大,最初是为了宣泄市民的“不满情绪”,以稳定民心,保持社会安定,而后来逐渐上升到城市规划制定,决策,管理民主化的制度,在中国也越来越成熟。
90年代以来,我们在城市规划中提倡公众参与机制,是因为中国发展观与执政观的伟大进步,是因为中国民主法制与政治文明的逐步成熟!面对城市发展的新趋势和背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会随着城市化发展而出现互动,可见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现阶段的中国城市规划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由于新时期城市发展面临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城市规划达到维护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各国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方式的分析,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探讨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一个真正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城市规划公人参与模式。
城市规划的公共参与和治理机制

城市规划的公共参与和治理机制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城市规划成为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传统的城市规划往往只关注专业技术和政府决策,忽视了公众的参与和意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城市规划的公共参与和治理机制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公共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的方式以及城市规划的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共参与的意义公共参与是指公众在决策过程中能够积极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制。
城市规划是一个涉及广泛利益相关方的复杂系统工程,公众参与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共参与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利益分配,如果只由政府或专业人士独自决策,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质疑。
而通过公共参与,可以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其次,公共参与能够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公众参与能够引入多元化的观点和意见,避免了专业人士的主观偏见和局限性。
公众参与可以促使决策者更全面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制定出更科学、更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再次,公共参与能够增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同感和参与意愿。
城市规划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参与其中,他们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城市规划的实施。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
二、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决策对象和决策阶段选择合适的方式。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重大的城市规划决策,可以让公众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表达意见和建议。
政府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讨论和辩论。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较为普遍的城市规划问题,可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其中。
政府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在线平台,让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平台,与公众进行互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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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机制
沈航葛明
(黑龙江大庆市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探讨出发,从而分析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现状,总结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1.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探讨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其本质是要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主动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使规划能切实体现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并确保规划工作的成功实施。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理论探讨与实际操作研究。
在总结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推动了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活动方式、机制、途径上的发展。
在对北美公众参与状况分析总结后,梁鹤年(1999)指出:北美的公众参与是建立在“美式民主”基础上的一种“契约式”民主,是一种买卖式的权利弹性分配,公众利益在其中不过是各种私益通过法定程序谋取最大满足的一个幌子。
规划“官员”在规划中一没有政治权力,二不是真正广泛的公众利益的代表,实际上是处于有势力的利益团体与市政府之间的夹缝人物。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众利益”概念要明朗和稳定得多,公众参与至少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协助官员了解下情,以及启发官员创新以维护公益。
2.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2.1城市管治理念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自1990年代以来,“管治”作为一种理念,渗透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城市“管治”的研究也在学术界日益受到重视。
而在规划中引入“管治”理念,将对加强城市规划的广泛认同性和顺利实施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城市规划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规划中“自上而下”或者“命令与控制”的模式已不能被理解和接受。
而面对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现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管治”思想正对之产生的巨大冲击,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发展中,我们一方面要增强公众参与规划的意识,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要重点对规划制度本身进行完善,保证公众参与规划的合法性及其过程的可操作性。
2.2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考察我国十年来公众参与的发展水平,不难发现,我国现状的公众参与程度仍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还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我国除极少数正转向“受引导的互动合作式阶段”外,大部分地区才开始向“受约束的尝试阶段”过渡,甚至还有部分地区的参与水平尚处在“公众完全被动式阶段”。
再从规划法规建设角度来分析,我国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法律保障缺乏也是阻碍公众参与活动展开的巨大绊脚石。
张萍在《从国家本位到公众本位》一文中谈到:我国长期以来,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国家的需要完全代替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法规中也偏重反映国家意志的价值倾向。
然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确立的国家本位思想,在市场经济
的影响下,必然要向公众本位转移,以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高效分配和保证公众的权利、权益不受侵害。
3.1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知识的普及
看我国的现状,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汕头分院的网站上笔者发现了一份名为“城市规划调研问卷”的调查问卷,就中国目前规划体系中的若干问题做网上调查。
但仔细看后发觉,要想完成这份问卷,没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几乎是不可能的。
以其中的第8题为例,“您认为‘发展战略’或‘概念规划’可否取代‘总体规划’”,就连许多专业人员现在都还没有确切分清“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概念规划”的含义与区别,一般的非专业群众又如何对这道题作出回答。
总的来说,我国公众参与规划的热情还是有的,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在其举办的为期14天的“村镇规划巡回展——横岗展”中,共接待了参观人数1500多人,发出问卷500余份,回收316份。
从调查中反映,95.5%的群众认为通过参观展览提高了自己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知识和规划意识,且有85%的群众希望有关部门能经常在基层举办这样的展览。
所以说,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大对居民规划知识的普及才是推动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的主要任务,而不是去彻底改变几千年来遗传下来的传统意识。
3.2城市规划法规中公众参与合法地位的明确规定
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规建设思想,目前要切实提高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地位,规划法规的完善必须先行。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法中,虽然也提倡公众的参与并给予了这种参与一定的权利,但其明
确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界定,公众参与规划的职能、性质、内容、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都还没有明确规范。
而即将展开的新一轮《城市规划法》修改工作,为公众参与规划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很早就得到了确立。
在美国,美国规划协会所采纳的十二条道德准则中,第一条即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第二条则是“规划中积极支持市民参与”。
与之相比较,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偏重反映的则是国家意志的价值倾向。
如《城市规划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指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都被忽略和代替而成为空洞的利益形式。
为此,在我国城市规划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中,首先考虑的一点就是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合法地位,保障公众参与的合法权利。
3.3构建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借鉴“管治”的自组织调节方式,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主要是构建非政府的、多层次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委员会。
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缺乏合理的组织机制,因而,长期以来个人的参与多于社会组织的介入。
以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网上意见征询为例,其中不仅没有社会组织的参与,而且城市中的绝大多数弱势个体也因受上网条件或年龄大小的限制,被拦阻在了参与的门槛之外。
而个人的参与,因其认识的局限性,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也十分有限。
而且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城市规划中不仅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组织,还有的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就是:即使存在了相关的城市规划参与组织,其成员绝大多数也只是市委、市长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
以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织为例,不仅其委员全由上述人员构成,下设的社会公众代表组的20名成员中,有8个民主党派代表,2个区建设局长,若干社会知名人士,剩下的才是不多的几名区和镇代表。
这种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组织,其存在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走过场,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组织。
资料来源:《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意见征询调查结果》,2000年8月
资料来源:《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意见征询调查结果》,2000年8月
3.4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在规划中角色的重新界定
分析我国目前规划中存在的弊端,陈锦富认为,必须要改变现状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相混合的组织形式,将涉及城市发展重大理论问题、政策问题的研究并入城市发展政策研究室,而将一般性的编制任务市场化。
另外,在实施注册规划师制度的前提下,规划设计院所必须要进入市场,与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脱钩。
这就意味着城市规划设计院所不再作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而将通过接受委托或夺标的形式获得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在规划中将更突出其协调和仲裁作用,调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与之对应,其原来为政府所操纵,反映政府意志的作用将逐渐弱化。
而且,规划设计院所与规划行政部门的权属分离,还可提高规划的严肃性与科学性、专业性,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总之,面对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现状,总结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与热情,不仅可以增强规划与管理之间的衔接,同时还可有效加强社会监督,避免规划过程中错误、腐败等的产生,推动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奇志,1991年,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兴起与发展,城市规划汇刊,1991年第4期,第17—25页。
[2]梁鹤年,1995年,公共参与:北美的经验与教训,城市规划,1999年第5期,第49—53页。
[3]陈锦富,2000年,论公共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城市规划,2000年第7期,第54—57页。
[4]周建军,2000年,公众参与:民主化进程中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策略,规划师,2000年第4期,第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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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丽东,2000年,“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探索——以上海长宁区为例,规划师,2000年第5期,
第70—72页。
[6]罗小龙,张京祥,2001,管治理念与中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汇刊,2001年第2期,第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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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继刚,2000年,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2000年第7期,第5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