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机动车的安全有序停放,关系市民的切实利益,关乎城市的文明形象。
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管理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则:(一)倡导免费停放。
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二)满足寄存需求。
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
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公共资源政府定价。
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业主自治协商定价。
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下同)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苏府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计价格[2000]933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编号:TQC/K533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苏价规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3号)各区物价局(办)、卫生局、财政局,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就医者停车需要,体现公共资源的公平享受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证有限的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有效利用,现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有关精神,就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创造条件,免费停车。
公立医院是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医院停车泊位是为方便就医者的配套设施。
各公立医院应当充分挖掘现有资源,通过布局调整或改扩建增配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为广大就医者提供便利。
停车资源比较充足的公立医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突发性事件处置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就医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含陪护者、探视者,下同)。
二、区别情况,方便就医。
对于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公立医院,应当按照“区别对象、考虑供求、兼顾公益、合理利用”的要求,实行有别于社会停车场的收费优惠政策。
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就医者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不得少于30分钟,对于需多次治疗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特殊对象应实施收费减免措施,继续保留现有各项就医者的停车优惠措施。
市区各公立医院根据停车泊位供求的实际情况,对就医者采取计次或计时等不同的收费方式,其收费总水平应当低于同一地区社会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基本停车时段一般不少于2小时(即第一计费时段),24小时内小型车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是指本省范围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五条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前期(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的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外,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五)公安、交通等部门指定的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强制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六)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停车设施;(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1. 目的和范围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公平性和便利性。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
2. 收费标准2.1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2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价格歧视行为,并应公布在停车场入口或其他显著位置,以便车主查阅。
2.3 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使用率、服务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收费方式3.1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包时收费或其他合理形式。
3.2 计时收费的单价应按照规定时间段内的收费标准计算,超出规定时间段的部分则按照超时费率计算。
3.3 包时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确定,并提供购买不同时间段内停车服务的选项供车主选择。
4. 收费管理4.1 停车场的收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系统,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4.2 停车场应设立收费员或自助收费系统进行收费,收费员或系统应具备相应的计费设备和收费软件,并保证收费过程的安全性。
4.3 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准确计算停车费用,并及时向车主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
4.4 停车场应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记录停车场内的停车情况,并确保收费数据的真实性。
5. 收费异议处理5.1 如车主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应在停车后及时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
5.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停车费用,并向车主提供合理解释。
5.3 如车主仍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投诉,并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 法律责任6.1 对于未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相应的罚款。
6.2 收费员如存在收费不准确、收费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6.3 对于故意占用停车位、非法收取停车费用等违规行为的车主,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吴中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规则,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四条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明确规定各种车型的停车费用。
第六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城区、非城区进行差异化,城区停车费用高于非城区。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周边设施、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时间段进行划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等不同时间段,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每小时收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
如停车时间不满一个小时,按一个小时计费。
第九条特殊场所和特殊车辆可以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停车场公示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明确标志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提供清晰的收费计算方式,方便车主了解和校验。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月卡缴费等。
车主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使用合法的收费设备,确保收费过程公平、公正。
车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停车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月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未续费的,停车场有权停止提供月卡停车服务。
第十四条月卡的费用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未支付完整费用的,停车场有权取消月卡停车资格。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保障车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和滥用车主的个人信息。
同时,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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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
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以及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学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停车场,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住宅小区配套停
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五条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同一停车场所只能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
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 (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具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3、收费员1寸免冠照片每人1张;
4、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
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公立医院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
(四)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
(五)进入其他各类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六)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搬家车辆。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第十三条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应当在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决定。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6]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2、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吴中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4、吴中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一类地区
(一)城区
运河以北。
(二)开发区
城南:东吴南路以东、以北建成区域;越溪:吴中大道以南以东,苏震桃以西,文溪路北;横泾:木东路镇区段以东,中兴路以南,乐园路以北区域;郭巷:尹南路以北、吴淞江大道以西、东方大道以南、吴东路以东。
(三)木渎
胥江运河以北;金枫南路(金山东路至竹园路段)、珠江路(竹园路至向阳路段)、塔园路(向阳路至中山东路段)、金猫路(中山东路至胥江运河段)以西;金山东路(灵天路至金枫南路段)、竹园路(金枫南路至珠江路段)、向阳路(珠江路至塔园路段)以南;灵天路(金山东路至中山西路段)、箭河路(穹灵路至苏福路段)、灵山路(苏福路至胥江运河段)以东。
(四)甪直
甫澄路以东、甪直大道以南、育才路以西、南沙路以北。
二、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附件2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以上标准中,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
2、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的按1次计收。
4、实行以时计费的公立医院,连续停放24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此重新计时收费。
5、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6、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停车处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在公立医院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7、按月、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
附件3
吴中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4
吴中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