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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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持续完善——2023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

黄河保护立法也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1978年,“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1979年9月,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进入新时代,我国制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立法力度之大、执法尺度之严、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和人民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的重要保障。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法律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责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既保障了环境安全,又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是注重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既强调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又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三是注重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相结合,既遵守了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中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经济猛增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带
来新的环境保护政策。

我国早在1992年就出台了环境法规,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而环境资源法更是我国环境法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衍生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治法》等,以维护国家环境资源的安全。

其中,水污染防治法着重对维护水环境安全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要求治理就近排放,加大污染排放施工、排放前评价等力度,加强污染源自律,实施水污染因子国家强制性标准,不断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了规范污染源管控,制定了大气污染源的审批行政管理办法,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检验,并要求防控排放标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努力减少大气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关注到资源式建设与固废污染物的处理、土壤污染治理,以及空气污染物、污水排放物和渣滓等污染源对土壤的污染,对行政机关加强土壤污染物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立法确保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不侵入土壤及土壤功能的安全稳定。

最后,森林防治法规定了森林防护、林业管理、有害植物和有害动物控制、森林火灾防控以及森林砍伐、仓储和违法行为处理等,为保护森林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保护了中国大量优质森林的安全。

总而言之,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将水资源、大气质量、土壤质量及森林资源的保
护都纳入其体系,能够有效提升环。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1. 引言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构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的建设旨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逐步展开。

2.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是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完善。

除环境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空气、水、土壤等不同环境要素的保护。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解决特定环境问题。

例如,为应对全球变暖问题,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

3. 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上,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旨在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针对该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管理措施。

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完备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涵盖了各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严格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以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

整合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还涉及了环境评价、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

可持续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 需要改进的地方尽管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完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1.绪论任何一种法的门类的出现,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环境法莫能例外。

对于环境法的理解,不能脱离它的历史背景。

当前,我国已颁布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40多部环保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0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400多项环境标准、1000多项地方性环境法规。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然而,透过外观深入地审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瑕疵:(1)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空白,在内容上存在着冲突,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在环境立法体系中,中央环境立法缓慢,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尚未确立,地方环境立法特色不明显、可操作性差、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权力机构环境立法职能软化。

故此,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这些都已被确定为全国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2005~ 2009)工作目标。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现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现状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2]。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并对其中涉及到的关键概念进行解释。

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旨在加强对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改善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

- 大气污染:指由固定或移动源排放物质导致空气回收不良状况。

- 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企业应达到的废 gas 排放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对于直接向地行政区增加或者变动废水排放的单位,必须先向当地县级以上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书才能进行。

- 水污染:指由固定或移动源排放物质导致水体受到破坏的现象。

- 废水处理设施:用于净化废 water 的工程,包括预处理、初级沉淀、生物降解等环节。

四: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控法》:该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悖反建设总图批准文件和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要求以及未经批准私自改变耕作性质或者在禁止区域能够使用农药肥料造成丧失农业生产力量的行为予以处罚。

- 土壤污染:指因各种原因而使得土地上存在对人类健康或者其他方面构成危害的有毒物质超过了一定限值标准所形成的状态。

五:噪声与振动控制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控制条例》:该条例既适用于城市、乡村和其他地区,也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内部。

- 噪音: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而引起人体不适或者损害健康的声响。

六: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该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擅拨或者占用公办的自然生态地区和防护林片面积达到一定限值以上以及在禁止开发使用的核心区进行破坏性活动等行为予以处罚。

- 自然保护区: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并实施特殊管理控制措施来维持其原始状态,并对其中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提供合理有效防范。

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法律修订和执法监督等方面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强。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石,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该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环境保护需要的新形势。

因此,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环境保护问题,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基础。

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不断进行。

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需要根据实践经验和新形势作出相应的调整。

例如,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规定,强化了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和能力。

此外,我国还通过立法形式对新兴环境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令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再次,我国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环境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执法力量的有效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成立了环保部门,并设立了环境保护厅局和监测检测机构等,形成了多级联动的执法监管体系。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其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

同时,我国逐渐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高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效力。

总之,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需求。

通过制度建设、法律修订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努力,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越发健全和完善。

然而,我国环境问题仍然严峻,环境法律的执行仍然存在挑战。

因此,我国还需要不断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并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实现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确保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和改善环境状况,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得到了持续的完善和更新,下面我们将对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1.基本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是生态
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两个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以及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协调的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法包含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比如惩罚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广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生产的理念、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等等。

而环境保护法则主要是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分配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

2.辅助法律法规除了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
之外,还有一些辅助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中比较重要的辅助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们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标准,方便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和实施。

3.结论总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
的基础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生态环境
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和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以达到更加优质、健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摘要:环保法律体系是保障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法律基础,必须不断完善和完备。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现状及不足,提出加强环保法律宣传、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档案、完善环保法律支持体系、加强环保法律执行力度等措施,以实现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关键词:环保,法律体系,完善,完备正文: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环保法律规定尚未与环保实践紧密结合,不能完全起到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作用。

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一些污染企业不顾法律法规,持续污染环境,增加了环保治理的难度。

为了完善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环保法律宣传。

政府应扩大环保法律宣传范围,将宣传对象从企业、政府向普通民众和学校延伸,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群众环保法律责任感。

二、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档案。

环保法律档案对于监督、保障环保工作开展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档案建设,做好法律规定的公示、筛选、管理工作,确保环保法律实施的可控性和规范性。

三、完善环保法律支持体系。

加大对环保法律支持机构的投入,加强环保法律专家队伍的建设,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信息公开,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四、加强环保法律执行力度。

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污染企业环保责任追究等,提高环保法律执行水平,推动环保法律体系建设。

案例: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政府对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越加重视。

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一章“环境治理”,要求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有效推动环保法律体系建设。

结语:环保法律体系建設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我们应该以加强环保法律宣传、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档案、完善环保法律支持体系、加强环保法律执行力度等措施为主要途径,实现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应对环境问题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我国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保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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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姓名李倩行教育层次开放本科学号 ************* 分校衡水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日期 2016年11月5日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 - 4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 - 5 -3 环境法制度 ................................... - 10 -4 环境法律责任 ................................. - 10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 11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 - 12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 12 -5.3 环境法的本位............................. - 13 -5.4 环境法的作用............................. - 13 -6 总结.......................................... - 14 -1 环境法法律体系目前,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

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

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

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

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2 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所确认或者体现的,为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者基本指导方针。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且必须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且贯穿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中;是各项环境保护具体原则、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基础;适用于环境法的一切领域,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据此,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①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③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④公众参与原则等。

(一)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

贯彻和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

没有保护就谈不上真正的发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凸现,很多情况下经济发展都是以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污染为代价,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以别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换取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保护和发展遇到冲突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侧重发展的。

所以我们应该用全面、整体、长远的眼光看问题。

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全球的、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把环境保护规划考虑进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限量开发、合理利用,考虑对生态的影响以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当环境退化变为不可避免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将其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利用环境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是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

只要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们在制定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时候能够落实得好,强调共同利益,协调发展还是可以实现的。

(二)预防为主原则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治环境问题的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因环境问题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才渐渐走出误区,进而认识到各种环境要素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可能会经过相当长的复杂变化过程才显现出来,而一旦形成危害就很难恢复,且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各国环境立法逐渐从消极的末端治理转移到积极预防上来,并将此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原则。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防备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此外,有许多国际环境条约或环境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也有许多有关预防为主的内容。

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防为主原则,但是其中规定的一系列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已经充分反映出预防为主的要求,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等。

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许多相关内容的规定,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有专章或专款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但是预防为主原则对于生态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其后果比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比如物种灭绝等等,因此在生态保护领域要加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三)环境责任原则传统理论认为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指的是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其中,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是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对环境责任原则要进行全面理解,不能局限于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在追究环境责任的时候,还要综合利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来进行综合管理。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采取受益补偿和利益平衡原则。

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根据开发、利用的强度以及影响性质、程度和规模,赋予主体相应权利,以及要求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另外要根据环境受损程度换算成应该承担的修复义务;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要考虑各方的受益情况和实际能力,确定各方责任,这样比较公平和可行。

例如有学者建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确立这样的原则能够推动立法进步。

(四)公众参与原则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众参与可能需要社会态度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性改变。

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地方政府和社区团体鼓励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果经常是更广泛的民主趋势,但是机构和法律上的参与通常只限于一些领域。

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

现阶段,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落实地并不尽人意,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

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环境权,这就造成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时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揭发、检举、起诉时于法无据。

[11]因此,要贯彻公众参与原则首先必须确定环境权,要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要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扩大公众诉讼权利;增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环境公众听政制度,召开多种形式的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质询。

3 环境法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是指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系统。

环境法律制度对环境保护关系的调整表现为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运作过程,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与限期淘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预案制度。

4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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