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管理制度1.doc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本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卫生检查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1. 监督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检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并建立健全检查工作记录和档案。
2.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检查规程,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严密性。
3.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工作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生产操作的卫生措施、原材料的储存和处理、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等。
2. 食品销售环节的检查内容包括: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食品的保质期和标签标识、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等。
3. 餐饮环节的检查内容包括:餐饮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的卫生措施、餐饮员工的健康状况等。
四、检查工作程序1. 检查人员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时间和地点。
2. 检查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先与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基本情况并确认检查事项。
3. 检查人员依据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4. 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5. 被检查单位应配合检查人员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五、检查结果处理1.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报告中,并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六、监督和评价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监督部门应建立检查工作的评价制度,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已存在的食品卫生检查相关制度作废。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旨在确保出厂食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1.2 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和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如实记录。
1.3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检验项目和内容2.1 出厂检验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生产过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确定出厂检验的具体项目。
2.3 企业应对检验项目进行充分了解,确保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检验人员和设备3.1 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3.2 企业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
3.3 企业应配置符合检验需求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企业应对检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四、检验记录和凭证4.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记录应包括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2 企业应保存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企业应对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检验结果和处理5.1 企业应对出厂检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2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召回、处理等控制措施,并记录相关情况。
5.3 企业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1-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
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
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
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
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
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6、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刀、砧板、
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
消毒。
7、食品需要造型时必须使用经消毒的工具, 食品应放入专用保洁柜内,不得落地存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
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
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加工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备餐间(台)只
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具。
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
放在专用柜内,不得露室存放。
10、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
凉冻间(柜)内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11、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餐厅经营者应了解回收公司的资
质及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
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每次回收应有记录。
食品常规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常规检验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验的管理。
三、管理要求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常规检验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检验。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并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检验结果异常的食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检验内容1. 食品原材料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形检验、色泽检验、气味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2. 食品半成品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验、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等。
3. 食品成品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验、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微生物检验、留样检验等。
五、检验方法1. 外形检验:采用目测法,对食品的外形进行检验,包括大小、形状、表面有无瑕疵等。
2. 色泽检验:采用目测法,对食品的色泽进行检验,包括颜色的饱和度、亮度等。
3. 气味检验:采用嗅觉法,对食品的气味进行检验,包括气味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味等。
4. 感官检验:采用嗅觉、视觉、口感等方法,对食品的味道、口感等进行检验。
5. 理化指标检验:采用物理化学分析方法,对食品的pH值、含水率、含糖量等指标进行检验。
6. 微生物检验:采用微生物学方法,对食品的细菌、霉菌、酵母菌等进行检验。
7. 留样检验:对食品进行留样,并进行相关指标的检验,以备查验和纠纷解决。
六、记录与报告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检验记录,记录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信息。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题: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版本号/修订号:1/0 章节号:4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目的确保终产品合格,维护公司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终产品的检验。
3 职责3.1质量技术部负责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3.2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检员对终产品的检验。
4 程序4.1出厂检验是公司对产品的最后一次质量考核,也是判定产品是否满足客户要求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厂检验应严格按照标照要求进行检验。
4.2化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详细记录。
4.3若某些项目公司化验室无法完成检验时,应由质量技术部安排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4.4终产品检验完成后,由质量技术部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若合格,则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出库;若判定为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4.5 每一次终产品检验完成,质检员都应做好详细的记录,记录应清晰、完整,并且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
4.6每批次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放存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7质检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检验工作。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2.1品控部化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
2.2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
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3.1质量管理部必须按照QS3408 1801 0281、QS3408 1701 0033、QS3408 1702 0023、QS3408 0303 0020、QS3408 1601 0157等国家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本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第五条原材料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原材料采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原材料进货时应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对进货原材料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八条原材料应按照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
第三章加工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加工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的加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加工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加工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加工生产后的食品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储存。
第四章包装储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的包装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的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避免交叉污染和食品变质。
第十五条食品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
第五章运输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七条食品运输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并对运输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
第十八条食品运输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销售商,并对销售商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承检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检验结果;(二)不得泄露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13项)

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13项)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 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确保所有进货渠道合法、合规。
2. 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查验,包括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3. 对查验合格的食品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
4. 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
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1. 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储存,生食和熟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 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避免食品受潮、霉变。
3.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使用。
4. 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及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食品加工制作制度1.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且经过专业培训。
2.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3. 对加工制作工具、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4. 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温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食品熟透。
四、食品留样制度1. 对每批次加工制作的食品进行留样,确保食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2. 留样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保存,并标注留样日期、名称、数量等信息。
3. 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保质期,且不少于48小时。
4. 定期对留样食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评估。
2. 自查内容包括食品进货、储存、加工制作、留样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无死角。
3.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落实。
4. 定期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1. 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3. 培训方式可以采用授课、实操、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4.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对未达标的人员进行补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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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检验室应按照生产食品的检验需要配备检测设备。
二、检验员经过培训,熟悉检验知识,掌握检验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方能上岗操作。
三、检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台账,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使用。
四、检验应如实记录样品来源、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代表数量等情况。
五、检验样品应按“待检样”、“已检样”和“留存样”分类存放,并加以标识。
对已检样品应及时处理,保持检验室整洁。
六、检验室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七、检验室至少应配备检验员、审核员各一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员和审核员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印章。
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两年。
八、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和成品,应单独登记造册交质量负责人处理,并进行记录。
食品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
二、班次生产前应检查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不进行生产。
三、班次生产前应检查原辅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和包装材料,保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做好生产记录,详细记载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生产数量、所使用的原辅料名称和使用量,设备、工艺发生变化应特别注明。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并在生产中详细记录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
六、对食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验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
七、建立食品的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生产名称、销售区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和保质期。
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料进货验收制度
一、原、辅料应进行自检或索证索票方式验收合格后入库,分类存放,存放应满足相关要求,防止过期变质。
二、自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原、辅料名称、检验项目、标准依据、检验方法、检验原始数据、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检验人员和复核人员等。
三、采用索正索票方式验证原、辅材料质量,应索取供货方提供的该批产品合格报告和发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
料应查验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证。
所有证明、票据应复印保存两年。
四、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原、辅料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进货数量和时间、供货商名称和联系电话及验收结果。
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
五、首次使用新原、辅料应送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六、验收不合格原、辅料不得用于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清洁卫生工作。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分离,严禁在生产加工区饲养动物。
三、做好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生产加工区清洁无杂物,无蜘蛛网、积尘等。
四、配备必要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等设施。
五、班次生产结束后应及时清洁生产设备。
六、严格食品包装材料管理,防止污染。
七、生产加工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生产中按规定着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避免食品污染。
八、进入生产加工区应更衣、消毒,严禁流行病患者和传染
病患者进入生产加工区。
卫生质量考核条例
一、办公区
1、公共区域有纸屑或清洁不干净,处当日值班人5—10元罚款。
2、各科室内地上有纸屑、烟头、烟灰或办公用品、文件类物品零乱无章,处科室负责人5—10元罚款。
二、厂区
1、各机器设备留有灰尘、杂质或地上有烟头、烟灰、纸屑等,处负责人20—30元罚款;设备内有凝固霉烂物,处当事人30元罚款。
2、各类工具、零部件、包装物堆放无序,处当事人10—20元罚款。
3、成品库房、物料库房堆放无序、品种混杂、地面不干净,处当事人10—20元罚款。
三、生活区
1、厨房台面有明显油污,罚款5—10元。
2、锅、碗、勺、盆不干净或摆放无序混杂,罚款5—10元。
3、地上有烟头、杂物、纸屑或清扫不干净,罚款5元。
4、公共区域有烟头、纸屑、杂物等垃圾或不够清洁,处当事人5—10元罚款。
四、门卫
对所负责区域卫生未清扫或清扫不干净,处10—20元罚款。
五、食堂工作人员、车间工作人员上班不穿工装或披长发、穿拖鞋,罚款10元。
六、对所处罚款的部门或当事人,立即下达处罚决定书,办公室备份,交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列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