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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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津财规〔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临时救助是指在突发意外或短期困难情况下,由社会救助机构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援助,旨在帮助临时遇到困难的群体渡过难关。

本文将介绍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1.经济困难:申请人应证明自身经济困难,即因致贫原因,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

2.突发意外:申请人遭遇非常困难的情况,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4.住所登记:申请人应在所在地的住房管理部门登记住所,确保申请人具有合法的居住权。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社会救助局或社区服务中心,填写临时救助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3.社工评估:社会救助机构将派遣专业社工前往申请人家中进行实地调查评估,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4.审核决定:社会救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社工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并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

5.发放救助金:如果通过审核,社会救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发放一定的救助金额,用于缓解其经济困难。

6.监督跟踪:救助发放后,社工将定期对申请人进行跟踪走访,确保救助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临时救助的注意事项1.诚实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否则将会被取消救助资格。

2.保护个人隐私: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应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评估和发放过程中,社会救助机构应严格保密。

3.合理使用救助金:申请人应确保救助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擅自挪用或滥用救助资金。

4.配合社工工作: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社工的工作,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社工的调查评估工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东丽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东丽政发〔2020〕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3日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分为保障、救助、优抚三大类,其中保障类9项、救助类65项、优抚类7项,共计81项。

一、社会保障类(9项)1.退养补助。

本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区居住20年以上、具备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组织成员,按月领取待遇。

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

(区人力社保局)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819.8元、822元、840元。

(区人力社保局)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019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307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区人力社保局)4.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

2019年在2017年、2018年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征地养老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

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能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津滨政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6〕42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滨海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应急救助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滨海新区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救助准备金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用于应急救助滨海新区区域内因一般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应急救助准备金的管理使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安排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多渠道筹措,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在区应急专项资金中,安排应急救助准备金500万元。

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平补齐。

如遇重大事件,另行追加救助资金。

各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安排200万元应急救助准备金,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平补齐。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及功能区财政部门设立应急救助准备金专用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遇到一般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失去保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助准备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一)因突发事件造成居住场所灭失的;(二)因突发事件失去生活经济来源的;(三)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无力承担大额经济费用的;(四)因突发事件造成需赡养或监护的人员失去赡养监护条件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津民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0〕38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重要意义社会救助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政策高质量落实的重要保障,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确保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区民政、财政部门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要求,坚决打击资金使用环节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够明确、责任不够落实、管理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规范工作流程,从严抓好监管环节(一)强化资金保障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属于中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市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因素分配法给予各区适当补助。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津民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3〕3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常委第十五次扩大会议精神,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400元。

二、调整特困救助范围和标准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的140%调整为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的150%。

即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21元至728元调整为601元至90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56元调整为180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21元至448元调整为401元至60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96元调整为120元。

三、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560元调整为654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40%调整为低于低保标准的150%。

即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28元调整为90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48元调整为60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13年4月3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津民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7〕79号各区民政局: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8号令)、《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5日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民政部门申请的各类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救急难”事项除外。

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按照《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津民发〔2017〕8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第四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津政办发〔2014〕98 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8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2日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救助对象(一)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二)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三)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因意外事件、突发大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事项及标准(一)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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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二、救助标准(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

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各区可设立精准救助资金,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四、申请受理(一)依申请受理。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区,由区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审核审批程序(一)一般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救助金额低于6个月(含)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度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批额度。

救助金额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六、责任分工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七、工作机制(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

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信息共享机制。

民政部门牵头,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社、医保等部门,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三)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各区每年要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各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月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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