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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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一、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慰问主要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对象分类特别困难家庭:指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群:指因年老、年幼、残疾、失能、重病、失学、失业、失独、服刑人员子女、精神障碍患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三、救助标准设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分为一般救助、较大救助和特殊救助三个等级。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四、救助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必要的申请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困难原因等进行核实,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救助审批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救助效果评估救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八、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将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对救助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改进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酒政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四章救助标准、审批权限及方式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六章政策衔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

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应急、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小金额救助资金发放等有关服务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0日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大足府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6〕20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形式及标准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五章救助方式第六章机制建设及工作保障第七章监督与惩处第八章附则重庆市大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原则,确保求助有门;(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确保适度救助;(三)坚持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原则,确保救助合情;(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确保救助覆盖;(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确保资源整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五类:一类:特困供养对象,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类:城乡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四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五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南府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难”原则。

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这是我看到的,希望是你要的,谢谢采用。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徐政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肝硬化、一型糖尿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因遭遇突发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三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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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发〔X〕4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发〔X〕2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县卫计、科教、住建、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

特殊情况下,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3.因其他急难事项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八条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以下受理方式:(一)依申请受理。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填写《X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有关证件;3.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4.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应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帮扶救助。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受理。

第十条审核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公示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居住地(暂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

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但应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提供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发放给救助对象,或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

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所有救助资金发放机构均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归档救助金发放的原始凭证,做到账务实,账目清。

第X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二)隐瞒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三)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四)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每人给予一次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二)因基本必需生活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困难严重程度,每人给予一次1-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给予一次1-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和困难程度,原则上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10000-X0元的,按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X1-30000元的,按3-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5-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每人给予一次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一年内因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二次救助。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相同,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

特殊情况下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县政府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确立首问负责制,细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七条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十九条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县财政局可以向县民政局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各镇办应当制订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措施,科学整合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定期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和实物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的;(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四)不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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