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惠府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传染病防控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7日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保障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收入家庭救助遵循依法、公开、适度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局统筹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各级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惠民〔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印发《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民〔2017〕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业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2017年9月6日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托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委托其他机构,请其照料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托养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托养对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托养对象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委托给受托机构照料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救助机构内救助时间超过10天不到3个月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章托养机构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送托机构是指救助管理站即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受托机构是指经一定程序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委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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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九日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部分刑事被害人、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以及民事执行案件中特困群体的严重生活困难,规范司法救助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一)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无法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导致伤残的刑事被害人严重生活困难,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无力解困的;(二)政法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行为导致严重生活困难,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无力解困的;(三)政法机关办理的民事执行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没有履行能力,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四)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而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生活困难,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六)有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情形的。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见义勇为救助、缓交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在司法救助之列。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待,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扶持的社会扶助制度。
第三条持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称《保障证》)的城乡居民,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
市、县(区)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房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
第五条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全面落实优待政策。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提倡和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帮扶解困和慰问活动。
第二章优待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是指持有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保障证》的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具有惠州市辖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惠市委办[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办〔2005〕46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的精神,切实解决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补贴问题,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粤委办〔2005〕54号)。
我市根据省委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10日惠州市贫困村“两委”部补贴实施方案为贯彻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的精神,切实解决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以下简称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粤委办〔2005〕5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一)补贴标准。
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必须确保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干部人数较少的,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核定。
(二)补贴办法。
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行县级统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惠府办[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3〕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2〕1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成立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公安交警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财政、民政、卫生、审计、信访、公安交警及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领导组成。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惠府办〔2023〕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办〔202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日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临时救助审核等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惠民发〔2023〕8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惠民发〔2023〕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管理、救助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确认工作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12个月的总收入平均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的家庭收入计算、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取消认定资格等工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救助措施(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按照《办法》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三)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强化政府救助与公益慈善帮扶相衔接。
三、证件发放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取消认定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收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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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二)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四)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五)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六)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五)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六)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七)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八)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4、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5、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经过已投入运营的“县(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网络业务系统比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具体数额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决定),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救助方式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各级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级财政按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县(区)级财政按所辖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市级、县(区)级每年应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