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一、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慰问主要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对象分类特别困难家庭:指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群:指因年老、年幼、残疾、失能、重病、失学、失业、失独、服刑人员子女、精神障碍患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三、救助标准设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分为一般救助、较大救助和特殊救助三个等级。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四、救助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必要的申请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困难原因等进行核实,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救助审批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救助效果评估救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八、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将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对救助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改进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二)经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因教育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
活特别困难的
原则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家庭 不超过3000元,一般困难群众不超过2000元,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 生入学救助标准5000元。
四、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时需提供的书面 材料:
1.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居民 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公安消防部门、相关单位 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 等突发性事故证明; 3.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 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 等证明材料; 4.镇、办事处公示记录; 5.菏泽市、区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医疗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病历, 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 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 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 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6.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 明材料。
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划分)
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 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 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 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 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 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 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户主或委托人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一、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指拥有本街道户籍且常住本街道,因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范围(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二)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四)贫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无经济条件就读或就读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一)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国家专项救助的;(二)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四)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五)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贫困的;(六)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较高的企业职工;(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八)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九)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程序及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含全部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中因病因灾受伤害的,还应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四)因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根据突发性原因的特殊性,民政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六)在校大学生、高中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新录取的大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七)存折账号复印件;(八)其他相关资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25【实施日期】2013.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灵活就业方式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条件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国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和救助水平。
临时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对因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原因导致的急需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临时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因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原因导致的急需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2.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困难群众;3.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根据受救助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的需要确定。
救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护理费等内容。
救助标准应当合理、公平,能够满足受救助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受救助人员或其家属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情况。
2. 审查确认: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受救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医疗救助的需要,确定是否符合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
3. 救助发放: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受救助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放救助款项,确保受救助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四、救助管理为了确保临时医疗救助的公平、公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加强对临时医疗救助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救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救助宣传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临时医疗救助的政策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临时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总之,临时医疗救助是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临时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爱。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深宝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审批监管工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临时使用活动。
第四条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及辖区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储备用地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1•【字号】深宝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宝规〔2019〕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宝安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外,还包括以下限额以上参照《暂行办法》予以纳管的建设工程。
(一)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一户一栋”)建设工程;(二)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三)其他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除《暂行办法》规定的零星作业外,还包括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雇请他人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五条以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三)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纳管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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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本细则所称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督促、配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动。
鼓励、支持推动建立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加强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等陷入生活困境居民的救助帮扶。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二)因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三)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五)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第八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一)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在深圳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深圳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一)宝安区户籍居民;(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1.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在宝安区;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急难型临时救助规定。
第十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治疗、协助返乡等救助。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二)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本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七)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核对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第十二条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深圳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救助金,一年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深圳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原则上,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
第十三条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4-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一)医疗支出救助1.符合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规定,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后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医疗救助后的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不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医疗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教育支出救助1.对于我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宝安区关于落实<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实施办法》、《宝安区帮扶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方案》规定,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大专以上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寄宿高中、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
2.其他困难家庭大专以上学生,给予3000元救助。
(三)生活支出救助生活支出救助给予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一、二级残疾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高龄老人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同一成员有多种情形的不重复计算,不同成员叠加计算;属于失独家庭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
上述各类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和通过政府、社会等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救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
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六条宝安区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按照所申请的类型,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材料:(一)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二)身份证、户口簿、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申请还需提供居住证;(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四)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五)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六)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2.因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及相关证明材料;3.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4.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5.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医疗支出提供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如原件已在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报销单,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医保业务章)及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药店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市外就医的,需提供按深圳市医保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证明材料;2.教育支出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等;3.生活支出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按照其申请救助的类型,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进行分类审核审批。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1.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当面了解急难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人口状况、遭遇困难情形、救助需求,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
2.对申请人提供的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家庭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3.签订先行救助书面承诺。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罚。
4.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在4-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的(含6个月),由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急难型救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补齐审核审批相关材料。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2.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街道办事处给予临时救助,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完成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