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韶府办发函〔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19〕28号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2日韶关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加强对政府政策的宣传解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政策落地生效,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政策的“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
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政策法规和重大规划方案,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 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韶府办〔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韶府办〔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2017年5月,市政府成立了韶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市民政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指导县(市、区)落实农村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护理工作,通过公建民营方式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
编制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统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363”工作安排,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到2026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达标。
尾矿、冶炼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率达到70%左右,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2%左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左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实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编制本级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草案。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出拟纳入本级政府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部门听证事项目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各级部门应参照执行。
第六条听证事项目录在决策事项目录的基础上拟定,决策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事项目录管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2011-06-29•【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韶关市法制局、韶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牌子,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职责,以及公路“三乱”行为查处职责划给市监察局。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决策参考、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起草、审核、印发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编辑出版《政府工作》刊物。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驻韶单位、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收集报送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
(八)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九)管理市人民政府大院,承担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韶府规〔2018〕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正文:---------------------------------------------------------------------------------------------------------------------------------------------------- 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韶府规〔2018〕8号《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韶府规审〔2018〕8号)已经2018年7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9日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作用,切实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19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以下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原则(一)坚持分类分段梯度救助的原则: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比例高;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比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3.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二)坚持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按照《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韶府规〔2017〕7号)以及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殊困难对象。
三、救助标准二次医疗救助以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模式,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9件实事”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4]74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9件实事”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7c0d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b.png)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9件实事”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正文: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9件实事”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4〕74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9件实事”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抓好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实施“9件实事”责任分工方案
项目分管领导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1、完成35所革命老区小学改造丘隆基教育局规划、民政、国土、财政、老促会、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2、新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丘隆基卫生局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新鸿达
3、新建市急救中心丘隆基卫生局规划、国土、财政、建设、公共资产
4、建设北江桥东广场张志才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公共资产、财政、建设、体育
5、建设市区全民健身广场丘隆基体育局规划、教育、财政、公用事业、公共资产、当地区政府
6、改造20条市区小街小巷张志才当地区政府公用事业
7、改造250套市直管公房张志才建设局规划、国土、公用事业、财政、公共资产
8、修建市区公共汽车候车亭张志才交通局(候车亭)公用事业、财政、规划和改造渡江码头
公用事业管理局(码头)水利、海事、财政、规
划、交通
9、建设全市农村药品供应和陈绿平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农业
药品监督网络,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结束——。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韶关海事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4日韶关市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和《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20〕28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搜救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就近就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推进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力争到2025年建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内河领先、服务一流的现代化水上应急处置体系,全面适应我市区域经济社会和航运安全发展需求,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市县水上搜救组织体系。
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做好国家、省水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和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统筹全市水上搜救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加强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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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5]58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审〔2015〕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
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
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七条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