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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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一、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慰问主要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对象分类特别困难家庭:指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群:指因年老、年幼、残疾、失能、重病、失学、失业、失独、服刑人员子女、精神障碍患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三、救助标准设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分为一般救助、较大救助和特殊救助三个等级。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四、救助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必要的申请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困难原因等进行核实,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救助审批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救助效果评估救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八、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将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对救助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改进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1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1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个人)或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是针对城乡居民遇到紧急困难时,为其提供临时救
助的一套具体操作细则。

这些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救助范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的范围,包括生活困难、
突发意外、灾害等紧急情况。

2.救助标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救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补助等内容。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

3.救助流程:明确了救助流程,包括申请救助、审核、审批和发放救助金的具体步骤
和时间要求。

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救助资金来源:说明了救助资金的来源,一般是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的财政资金,也可以由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的捐赠资金。

5.救助监督机制:建立了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市级、县级、村(社区)级等多
级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以及公众对救助工作的监督渠道。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可以规范和统一救助工作,提高
救助效率和公平性,有效帮助那些遇到困难的城乡居民渡过难关,提高全市居民的生
活品质。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

其中,临时救助是特殊困难群体获得救助和保障的一种方式。

本文旨在介绍我国临时救助专项方案的核心内容和实施细则。

定义临时救助是指对特殊困难群体在短期内突发的生活困难给予经济补助和社会关怀,是我国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范围临时救助专项方案主要适用以下对象:1.突发意外或重病造成的暂时困难;2.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3.在学校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遇到困难;4.儿童福利和妇女、老年、残疾人权益保障;核心内容申请条件1.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救助对象标准;2.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必须真实反映自身遇到的短期困难。

申请程序1.申请人可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政府的公共服务大厅,或者直接拨打12345热线进行申请;2.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核实符合救助标准的情况,尽快给予临时救助。

支付标准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标准的困难户,每人每月可得到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最低标准但未达到当地招聘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户,每人每月可以得到当地招聘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差的救助金。

救助方式1.基本救助方式采取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方式;2.特殊情况可采取分期发放、直接代付或者物资捐赠等方式。

实施细则1.民政部门应当全面摸清困难群体的情况,积极发掘各种社会赞助等资源;2.完善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和临时救助支持标准;3.制定按救助对象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对特殊困难群体采取定制化措施。

结论临时救助专项方案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措施,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介绍了其核心内容和实施细则,对社会公众以及社会救助工作者有一定参考和指导作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镇: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情实际,现将调整完善的《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2017年5月24日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现行的有关救助帮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居委会落实好居委会帮困工作。

第四条对象及救助范围(一)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那些因临时困难而无法自助的人们渡过难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下面是一个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的确定1. 困难群众的范围包括低收入者、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独居人员、孤儿和特困家庭等。

2. 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份救助对象的清单,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二、救助标准的确定1.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以及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2. 救助标准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受助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三、救助方式的确定1. 救助方式可以包括直接发放救助金、提供救助物资、提供医疗救助等。

2. 救助方式应根据受助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既要保证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又要避免浪费和滥用。

四、救助程序的规定1. 救助程序应明确救助申请的流程、审批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等。

2. 救助申请者应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困难证明等,并经过合法程序的核实。

3. 救助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和发放,并向受助者提供及时的反馈。

五、救助管理的规定1. 设立专门的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 建立救助对象的档案,定期审核救助对象的资格,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3. 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六、宣传和宣讲工作1. 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受助者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2. 定期在政府网站、社会媒体等平台上发布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的信息,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和联系方式。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众的实际情况,确保实施方案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救助工作还应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的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七、资金保障和监督1.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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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XX市临时救助办法XX区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XX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
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细则适用于XX街道户籍人口。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

确保救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

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

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其他社会救
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
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联系上报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
供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3.拒绝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低收入核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资金来源
街道财政专项救助资金由街道财政保障,按街道户籍人口不低于每人2元的标准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

五、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或上门慰问等救助措施。

(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非持证家庭(个人),申请街道临时救助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1万元—3万元(不含)之间的按每户救助1000元;3万元(含)—5万元(不含)之间的按每户家庭救助2000元;5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家庭救助3000元;特殊情况提交街道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持证对象按照《XX市临时救助办法XX 区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救助,先报区级临时救助,如救助后还是导致医疗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在本年度春节前申请街道级助医,参照非持证的家庭(个人)的救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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