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是针对城乡居民遇到紧急困难时,为其提供临时救
助的一套具体操作细则。
这些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救助范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的范围,包括生活困难、
突发意外、灾害等紧急情况。
2.救助标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救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补助等内容。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
3.救助流程:明确了救助流程,包括申请救助、审核、审批和发放救助金的具体步骤
和时间要求。
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救助资金来源:说明了救助资金的来源,一般是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的财政资金,也可以由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的捐赠资金。
5.救助监督机制:建立了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市级、县级、村(社区)级等多
级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以及公众对救助工作的监督渠道。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可以规范和统一救助工作,提高
救助效率和公平性,有效帮助那些遇到困难的城乡居民渡过难关,提高全市居民的生
活品质。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16〕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的原则;(二)坚持救急救难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第四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救助范围第三章申请程序、证件材料、审批审核及救助标准第四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处罚、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主体: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一)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乡(镇)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相应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对于低收入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帮扶的,各相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救助帮扶程序优化,高效便民。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第五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这是我看到的,希望是你要的,谢谢采用。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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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近几年的一个民生工程,有效补充了低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救助空白,和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下文是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16〕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的除外。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当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旧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高校正式录取)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二)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七条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对象:(一)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酗酒、打架斗殴、服毒、自杀等伤害事故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八条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
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
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望谟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或复印件);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证及居住证(或复印件);3.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必须材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
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无当地居住证或未达到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的生活困难群众、艾滋病、麻风病、患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第十二条实施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同时,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