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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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

定发展与协调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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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

【颁布文号】浙政令〔2010〕273号

【颁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正文】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范围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九条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和管理要求: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和卫生等要求;

(三)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节约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立项与起草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提出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有关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确定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标准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范组织起草地方标准,并广泛征求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当制作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地方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实验室比对验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验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审评与批准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应当经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审评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评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和使用者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审评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评。

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审评委员会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评委员会对审评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以不少于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审评的有关内容、审评人员的意见、审评结论应当书面记录,经审评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经统一编号后发布。其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发布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报备案。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应当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自公布之日起90日后施行,因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急需实施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生产单位和个人执行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方标准实施计划,开展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收集和反映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但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定期组织地方标准的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者修订的;

(二)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相关国际标准已发生变化的;

(四)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情况,对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涉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或者废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地方标准的;

(二)发现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行为而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在本省再参加地方标准审评活动;审评委员会成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进行审评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篡改相关验证材料或者审评结论的;

(三)收受标准起草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评委员会审评的结论无效,应当重新组织审评委员会进行审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者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业、服务业等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 ――第2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33/653—20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金国庆、何云芳、骆文坚、江波、洪流、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容器苗ContainerSeedling

指在装有培养基质的各种容器中所培育的苗木。 2.2 苗木种类SeedlingType 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类型,如播种容器苗、扦插容器苗、移植容器苗、嫁接容器苗等。 2.3 苗龄SeedlingAge 从播种或扦插到容器苗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有容器中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换盆(容器)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0表示1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5-0表示1.5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换盆容器苗,换盆(容器)移植1次,换盆前后各培育1年。 1(2)-0表示1年干2年砧木未经换盆(容器)的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砧木换盆(容器)1次的嫁接苗,换盆后培育1年。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嫁接苗在原容器中砧木的年龄。 2.4 苗批SeedlingLot 同一树种(品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容器苗,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质量,促进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实施,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健康促进与教育、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及采供血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与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六)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统一管理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标准评审、复审、绩效评估、宣传实施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编制本年度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六条制(修)订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邀请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九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项目由专家评估论证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将立项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由省质监局确定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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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 (三)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 (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 (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120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学校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0: School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768.10—2009 I 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DB33/T 768.10—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 学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 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精品文档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 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 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定稿版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 定发展与协调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 【颁布文号】浙政令〔2010〕273号 【颁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正文】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 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文章发布时间:2005-10-21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且于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鼓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营者标准化工作的 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生产运营者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于本省范围内统壹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工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于本省壹定范围内统壹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能够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原则,有 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9〕15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2019年一季度).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036.6-2019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6部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19-01-15 2019-02-15

2 DB33/T2036.7-2019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7部分:监督评价与改进 2019-01-15 2019-02-15 3 DB33/T2176-2019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康复训练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4 DB33/T2177-2019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5 DB33/T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6 DB33/T2179-2019 互联网广告标注与传输技术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7 DB33/T2180-2019 公共图书馆中心馆-总分馆建设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8 DB33/T2181-2019 城市书房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9 DB33/T2182-2019 公共文化跨区域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10 DB33/T2183-2019 家蚕核型多角体病抗性鉴定方法 2019-01-15 2019-02-15 11 DB33/T2184-2019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复审等工作。 经省质监局批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设区的市产品地方标准。 第四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

作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市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七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发布本季度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公告。 第九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省质监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标准化协会协助省质监局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照有关程序转化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出处:作者:发布日期:2007-06-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 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后确认需要立项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下发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浙江省地方标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的第3章、5.1、5.6及5.5中乌药醚内酯、去甲异波尔定指标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要求制订。DB33/ 696—2008《地理标志产品天台乌药》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乌药个; ——第2部分:乌药片。 本部分为DB33/ 696—2008《地理标志产品天台乌药》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天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江宝、雷宵君、侴桂新、陈方标、何国庆、金鑫。

地理标志产品 天台乌药 第2部分:乌药片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天台乌药乌药片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种植环境、栽培和加工、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天台乌药乌药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33/ 696.1—2008 地理标志产品天台乌药 第1部分:乌药个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按DB33/ 696.1—2008中第3章的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按DB33/ 696.1—2008中第4章的规定。 5 要求 5.1 原材料要求 符合DB33/ 696.1—2008中5.1~5.3要求采集的新鲜块根。 5.2 加工 见附录A。 5.3 质量等级 乌药片质量等级见表1。 表1 质量等级要求 要 求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形 状 直径1.2cm~4cm,厚度≤1mm 厚度≤2mm 颜 色 质嫩,呈白色或淡黄色 白色或淡黄棕色 碎屑含量 斧头片、碎片不得超过10% 无碎末 其 他 无杂质、虫蛀和霉变 无杂质、虫蛀和霉变 5.4 感官指标 5.4.1 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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