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同时 防止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05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
保障成员国的公平 贸易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 的权威性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 康发展
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成员国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 规则和纪律
成员国必须及时公布有关国际贸 易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经过调查和审理后,向争端方 提交报告,对争端做出裁决。
上诉程序
争端方可以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起 上诉,由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进行 审理。
执行建议
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报告和 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向争端方提 出执行建议。
监督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监督争端方执行建议 的情况,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
成员国必须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 报告国际贸易情况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情况
国家安全例外 保护公共道德和人类健康例外
保护知识产权例外
06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互依存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要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要关注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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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 强制执行力,各成员必须 遵守裁决结果。
执行期限
争端方一般需要在合理期 限内执行裁决结果,否则 可能会面临贸易制裁等措 施。
特殊情况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世 界贸易组织给予一定的特 殊待遇和灵活性,以适应 其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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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 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其适用范围包括提 供服务的四种形态(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 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性质。要求平等对待其他成员方。实质 在于保证各成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二)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1.自动性
2.同一性
3.相互性和多边性。
4.普遍性
5.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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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
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产品, 第一,关税和费用。 第二,征收关税、费的方法 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第五,在国内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 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 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 的待遇。 (3)若进口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 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要求平等对待本国和其他成员方, 本质也是保 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
概述: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处理
和调整贸易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2.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具体规则和一些规则例外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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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政策审查
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 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关税 、非关税壁垒等措施。
监督机制
世贸组织设立监督机制, 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 跟踪和评估。
提供贸易谈判的平台
多边贸易谈判
世贸组织是全球多边贸易谈判 的平台,成员国在此就贸易问
题进行协商和谈判。
谈判成果
世贸组织的谈判成果包括一系 列贸易协定和协议,如关税减
让、市场准入等。
促进合作
世贸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促 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全球贸易发展。
04
世界贸易组织的价值
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器
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促使各成员国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 税壁垒,推动全球贸易更加自由化。
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世贸组织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减少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国际贸 易的增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在 贸易和金融政策方面有着密切的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 和可持续发展。
与世界银行的合作
世界银行是全球最重要的开发银行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融资 、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全球 经济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世贸组织设立了争端解决 机制,帮助成员国解决贸 易争端,维护多边贸易秩 序。
仲裁和裁决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采用仲裁和裁决的方式, 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强制执行
世贸组织的裁决具有强制 执行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
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
定期审议
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 政策进行定期审议,以确 保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GATS第3条、TRIPS第 63条,这些条款要求: (1)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以便让其他成员 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2)在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在执行中有所改变,必须提前公布,否 则新措施不得实施; (3)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 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4)对于已经公布的涉及对外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定,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等等。 简言之,要求各成员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 裁定都应公布于众。
第二层次:通知条款
WTO存在大量的通知要求,需要各成员建立适 当的机制来达到通知要求。有学者做过统计, 在整个WTO协议中,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通 知要求达175项,加上GATS和TRIPS协定中的 通知要求,共计215项。此外,各成员政府应 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提供必 要的条件,如设立咨询点等(主要表现为SPS 协议附件2、TBT协议第10条,GATS第3条等)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为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 易政策,从而确保WTO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乌 拉圭回合作出了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的 决定,要求各成员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建立贸易政策 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WTO成员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理解,提高国际贸易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
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世贸组织的原则逐字稿

世贸组织的原则逐字稿如下:
1.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原则。
它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重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任何成员国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采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而应给予最优惠的待遇。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采取了贸易限制措施,那么这个措施也应该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国。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个成员国应该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投资等与本国同类商品、服务、投资等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投资等采取了歧视性的措施,那么这个措施也应该适用于本国同类商品、服务、投资等。
2.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国应该公开其贸易政策和措施,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并评估其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影响。
这包括公开其关税税率、非关税壁垒、补贴政策等。
3. 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国应该通过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这包括取消关税、取消配额限制、取消许可证制度等。
4.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国应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措施。
这包括禁止倾销、禁止补贴、禁止垄断等。
以上是世贸组织的四个基本原则的逐字稿。
这些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础,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规则。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ppt

第四节 自由贸易原则
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
➢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以多边谈判为手段 ➢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第四节 自由贸易原则
三、自由贸易原则的内容
➢关税减让 ➢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的开放
第四节 自由贸易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任何 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 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都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 他成员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它们。成员政府之 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以 避免因其他成员不了解这些协议的内容,引起不公平的贸易, 造成对其他成员的歧视,从而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施。
WTO法律制度
主讲教师:王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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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是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 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 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 人或物的待遇。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二、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 ➢市场经济——阳光原则和知晓原则——“蓝天法”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的内容
➢贸易措施的公布 ➢贸易措施的通知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根据1994年GATT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不要求成员公开会妨碍法令 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 资料。 ➢《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 妨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具体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 密资料。
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一)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四)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以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五)互惠原则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六)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七)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
当本协议的某一规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本协议之规定应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
主要内容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2、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职能与组织结构;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4、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5、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6、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7、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8、协议的修正、接受、生效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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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免 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P75); 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 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 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 经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 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 利。
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对象:产品,不包括产品生产者 适用范围
关税和相关费用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 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 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一)含义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 权保护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 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 成员方。 注:1、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是世贸组 织成员方,也可以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方。 2、实质:保证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机会 均等。
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
产品税费 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 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 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 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 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 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
规章管理 1、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 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规定; 2、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或零售 渠道,或特定的运输或仓储方式,而对同 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例示清单 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é Convention)是 以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 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Africa the Caribbeanand Pacific,以下简称“非 加太国家”)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 合作的国际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 后又经过四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2000 年起生效的第五个《洛美协定》即《科托 努协定》。
(三)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1条 2、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2条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第4条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对于 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 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 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 同类产品。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 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外国影片放映的数量限制。 2、服务贸易领域 3、知识产权领域
国民待遇的注意问题
有关政策措施不必在形式上完全一样 判断某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应当着 重看它的适用结果是否改变竞争条件 应把给予本国或者本地产品的最好待遇给予进口产 品 WTO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与服务提供者、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他成员的个人在某一成员境 内的消费活动,与WTO原则和规则无关。 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透明度原则 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Nodiscrimination)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 员方一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 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 待遇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
案例2
要求外国人住星级宾馆,有些场所 如公园、博物馆等的门票,对外国人 和本国人适用不同的价格.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收费上也不应 内外有别,但如果政府部门对外国人 提供的服务比对本国人提供相同服务 实际花费要高,则应按照实际支出收 取费用。
国民待遇原则案例
1993年8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法令, 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 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 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美国允许烟草 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41%的进口原料。1992 年,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 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 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现在,根据新的 法令,美国卷烟制造商使用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 下降到25%以下。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TRIPs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给予世 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TRIMs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采取、维 持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政策,也不得维 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
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1、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 例的国产烟叶 2、要求国内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必须使 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
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 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 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务贸易承诺表 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一成员没有 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不享有此种待遇。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属于“具体义务”, 以具体承诺表为准
分析
核心:欧共体实施的三种待遇是否符合最惠国待遇 原则,即欧共体给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有 没有保证其他成员方自动享有。 是否存在例外,如存在例外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本案中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签订有《洛美协定》, 属于特惠经贸安排,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是否保证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和 地区。本案中欧共体给予其海外领土的待遇不同于 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的待遇,即在欧共体和中美洲 和南美洲国家之间构成了歧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原则。
案例
美国对侵犯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所包含 的知识产权的救济,实施不同程序: 进口产品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要求先 申请行政救济,然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本国产品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则可以 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加拿大认为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并 就此在WTO起诉美国。
分析
WTO上诉机构认为,两套程序本身并不违 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关键在于对进口 产品的保护程度是否低于本国产品;美国 的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因为它最终对本国 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水平是相同的。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GATS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 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 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 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方 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对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适用范围:提供服务的四种形态(跨境交 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 易的措施,并且,不管一成员方是否就某 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了承诺,最惠国待 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3条 服务贸易领域——GATS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TRIMs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 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 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 分销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 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 所享受的待遇” 。
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
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 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以该成员 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承担的义务 为前提。 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TRIMs规定:在不损害GATT1994的其他 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方不得采 取与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定不 一致的有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分析
根据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成员方对产品 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 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本案例 中的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 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即强制要求国内卷 烟制造商必须使用特定比例的国内烟叶,违反了上述国 民待遇有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的规定的规定。并且因此 使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至多25%,从而使巴西、 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 津巴布韦等国的烟草出口数量减少,出口价值降低,使 这些国家的烟草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也就是说这项 法令改变了原来这些国家的烟草出口商和美国国内烟草 商之间的竞争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适用范围 产品税费: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 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规章管理: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 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等 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 类产品 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 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 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案例
美国明尼苏达州对美国其他州的啤酒有 歧视性规定,它把这种规定适用于加拿 大啤酒。专家组认为这违反国民待遇原 则,GATT不管一州怎样对待其他州产品, 只管该州(该地)与其他缔约方,应将 本州最好的待遇给予来自其他缔约方的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