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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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勤勉、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本单位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选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确定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七)办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单位和他人的干涉。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引言法律顾问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随着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并确保其能够为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组织提供对法律顾问管理的指导,包括法律顾问的选拔与任命、工作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法律顾问的选拔与任命2.1 法律顾问选拔的基本原则具备执业资格:法律顾问应具备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能力:法律顾问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遵纪守法: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2 法律顾问任命的程序发布通知:组织应在内部发布法律顾问招聘的通知,明确招聘要求和程序。

筛选面试:依据招聘条件,进行简历筛选,并组织面试程序进行初步考察。

考核评价:针对面试结果,进行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最终确定:经过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法律顾问人选,发布任命通知。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3.1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及时、准确地向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组织成员的法律问题,为组织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2 参与合同审查法律顾问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审查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提出修改意见,保护组织的权益。

3.3 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代表组织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与外部法律机构的沟通、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等。

3.4 管理与维护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研究和分析组织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并及时跟进法律变化。

四、法律顾问的权力与义务4.1 权力获得信息:法律顾问有权获得组织内部的相关信息,并保守秘密。

表达意见:法律顾问有权就组织相关事项向管理层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参与决策:法律顾问有权参与与法律相关的重要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结合XX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S)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从事药品监管研究或者有药品监管经验的应当优先聘用;(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经政策法规处考察、遴选确定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效率,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三条(顾问范围)法律顾问以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为主第四条(主管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五条(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具体职责如下:(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它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受本单位的委托,代理或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六条(经费保障)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给予保障第二章聘请与解聘文档仅供参考第七条(聘任年限)本单位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期3至5 年,能够连选连聘第八条(资格要求)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九条(资格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5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5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聘请程序)本单位依法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局办公室选聘,报局班子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聘请律师)依法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法律顾问应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须拥有五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验。

同时,法律顾问需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1. 及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法律保障;2. 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草拟与审核,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协助公司管理层处理法律诉讼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 定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避免法律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2. 公司应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3. 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四、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1. 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2. 法律顾问在离职后仍须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1. 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顺利进行;2. 法律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提醒,保障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和合法运营。

六、法律顾问的违约责任1. 若法律顾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 若法律顾问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法律顾问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1. 法律顾问在解除合同或到期结束合作后,应当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并妥善处理工作交接;2. 法律顾问退出后,公司应对其保留的公司机密和信息进行清理和保护,避免因此造成公司损失。

八、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公司可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和激励,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以上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以确保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诉讼事务、合规审查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事务的核心负责人,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全面规划、协调和管理,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的合规性;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 协助公司制定、修改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4.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解除等;5. 负责公司诉讼事务,包括诉讼案件的应诉、代理和仲裁等;6. 负责公司合规审查,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7. 参与公司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事务;8. 参与公司对外合作、投融资等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和谈判;9. 协助公司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1. 明确职权义务:公司法律顾问应明确其工作职责、权限和限制,确保其工作符合公司利益;2. 规定工作流程和方式:公司法律顾问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方式,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3. 明确过错承担方式和成绩奖励办法:公司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相应的奖励;4. 明确顾问遴选和淘汰的方法程序: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的遴选和淘汰机制,确保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5. 确定法律顾问和各部门协调联系的机制:公司法律顾问应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各部门的法律需求,确保法律事务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等。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接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法律顾问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法律顾问关系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审核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相关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得从事与法律顾问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库,及时更新、整理法律文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委托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对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解释、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等。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就客户咨询的问题提供及时、准确的回复,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客户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和风险提示。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当遵循客户的意愿,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的委托,如发现委托事项存在违法风险,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警示。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管理权责。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接受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承接委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法律顾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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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考核等工作,并对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工作,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五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五)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须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承担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职责须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在兰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兰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十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三名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兰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人,工作部门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三人,有下设机构的部门原则上共同合理使用聘任的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自愿共同聘请一名法律顾问合并使用。

确因法律事务多,需增加法律顾问的,应当征得市政府同意。

工作部门应当在确定聘请法律顾问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聘请的法律顾问名单及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一并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具有公益性质,其费用由聘请单位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

原则上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七万元,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服务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万元;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确需调整服务费的,经市政府同意,即可按程序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要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每届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二)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期间,工作部门与法律顾问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告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二)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四)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五)负责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及协调;(六)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七)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八)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九)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确定考核意见;(十)其他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参与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三)为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公共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四)为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五)接受委托处理行政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六)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七)协助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为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和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承担本部门法律法规、专业法律知识更新的培训;(十)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代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办理疑难、复杂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因个人原因或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原则上服务期六个月后方可提出;(四)获得约定的服务费用和待遇;(五)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尽责,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告知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二)在合同约定和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维护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三)未经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授权或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和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四)如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六)每年年底应当对本年度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进行汇总,并向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谨慎保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七)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任期或离任后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应当以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的书面资料为依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出具的意见还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时间紧急的,法律意见书可先提交电子版,事后补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只就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请法律顾问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归档:(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过程的材料;(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三)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四)其他与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可以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一)未履行第十六条所列义务的;(二)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三)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损政府或工作部门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六)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不宜再担任律师工作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聘用期间,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十六条:“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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