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案例分析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保护和侵权纠纷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各国法律体系都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探讨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最常见的途径之一。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和解协议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达成,如支付侵权赔偿金、交叉授权等。
和解协议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解决争端,同时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2.诉讼程序如果和解无法实现或双方意见较大分歧,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通过法院的审理,可以确定专利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尽管诉讼程序可能耗费时间和金钱,但它为受侵害的一方提供了一种强制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仲裁机制仲裁是一种快速、保密且成本较低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途径。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员,并根据仲裁员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避免了繁琐的法庭程序,提高了解决争端的效率,尤其适用于国际专利纠纷。
4.调解和协商调解和协商是另外两种相对非正式的解决途径。
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可以进行对话和妥协,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协商对于保持双方的关系和声誉具有重要作用,并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
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1.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的专利纠纷案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专利侵权案例之一。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电子侵犯了其创新设计和功能专利,要求巨额赔偿。
最终,两家公司在多个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法律战。
通过多轮诉讼和和解,最终达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交叉授权协议,结束了专利侵权纠纷。
2.高通与苹果公司高通与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芯片领域的专利纠纷近年来备受关注。
高通控告苹果公司侵犯其无线通信技术专利,并要求禁售部分iPhone产品。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多起诉讼后,双方达成了全球性的和解协议,苹果公司同意支付高通巨额专利授权费用,并签署长期授权协议。
专利侵权规避技巧学习课件

专利分析的结果可以为制定规避 策略提供依据。
专利规避策略制定
根据专利检索和专利分析的结 果,制定相应的专利规避策略。
专利规避策略包括技术改进、 设计变更、寻找替代方案等, 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制定专利规避策略时需要考虑 成本、时间和技术难度等因素。
专利规避实施
实施专利规避策略,采取相应的措施 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侵权规避技巧学 习课件
目录
• 专利侵权概述 • 专利侵权规避方法 •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 专利侵权风险评估与防范 • 专利侵权应对策略 • 专利侵权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1
专利侵权概述
专利侵权定义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 01 的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 02 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
案例二:等同原则应用
总结词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虽然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实质上具有等 同的功能和效果,从而构成侵权。
详细描述
等同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以及是否存在实质上的技术替代或变形。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具有相同 的功能和效果,且存在实质上的技术替代或变形,则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复查和评估,以 确保规避效果和防止侵权风险的发生。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保持高度的保密性, 以防被他人发现并提起侵权诉讼。
03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技术特征对比分析
总结词
通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详细描述
在技术特征对比分析中,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判 断是否具有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 同,则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是维护权益和维权行动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在策略维权时应使用的证据调查和质证技巧,以帮助维权者有效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证据调查1. 定义案件范围:在开始证据调查之前,明确案件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维权者需要明确哪些权益遭受了侵犯,哪些证据可能支持这一观点。
2. 收集物证:物证是证明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
维权者应该追踪侵权产品的来源,收集涉案产品、样品或相关材料等物证。
3. 电子证据:随着网络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维权者应对侵权方的网络活动、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进行调查和收集。
4. 证人调查:证人作证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证据。
维权者应该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人,了解他们作证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妥善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5. 背景调查:了解侵权方的背景信息对案件调查和质证也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侵权方的注册情况、经营范围、公司背景等信息,有助于揭示其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手段。
二、质证技巧1. 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在开庭前,维权者应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在庭审中有条不紊地引用。
2. 准备问题清单:事先准备充分的问题清单,有助于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提问证人,并最大程度地获取证人的有利证据。
3. 询问技巧:在与证人对话时,维权者需要使用一些询问技巧。
首先,提问应尽可能具体和清晰,以便证人理解问题并给出准确的回答。
其次,要通过反复确认和突破证人讲述的矛盾点来检验证人的可信度。
最后,要注意使用术语和表达方式,以便证人理解并回答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不给证人留下回避的余地。
4. 追问技巧:庭审中,维权者可能需要追问证人,以进一步澄清或确认证人的证言。
在追问时,要灵活运用技巧,例如通过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对比,突出矛盾之处,加强议案的合理性。
5. 引用权威意见:维权者可以引用专家或相关权威组织的意见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专利侵权判定及侵权之诉的应对策略

权诉讼的 是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包括自 己实施专利 !
技术 的专利权 人 、 占许可 中的被许 可人 、 独 排他许可 中的 ● 被许可人 和专利权 人 、 普通许可 中的专 利权人 、 专利财产 … ’ 权 的合法继承人 。同时在发 明专 利 申请公 布后 的临时保 护期 内, 专利 申请人也 不具有提起诉讼 的权利 。因此 , 被
如果企业 比对侵权构成 要件 , 已落入专利保 护范围 。 被 动进入 诉讼 阶段 , 么 , 那 此时证 据 的收集 、 资源 的配备 在 时间和准备 上都相对处 于弱势 。但这并不 表示被诉企
反映出来。 对应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要求. 将双方技术进
利 自然不会构成专 利侵权 , 无须承担侵权 责任 。 3 确被诉 侵权专利 的诉 讼时效 明 我 国《 利法》 专 规定 : 侵犯专 利权的诉讼 时效 为二年 ,
自专利 权人或利害关 系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权 之
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 专利侵权 纠纷 的应对措施
日 起开 始计算 。如果 自侵权人实施专 利侵权行为终 了之 日 起超过二年, 原告将失去胜诉的权利。 4 确被诉 侵权专利 的保 护范 围 朋 专利 法保护 的专利 权范 围主要通 过专利权利要求 书
学 学 院 院
二
规 范 和 严 格 保 护 。但 随 之 产 生 的 问题 是 专 利 侵 权 案 件 数 量 急剧 增 长 。 利 纠 纷 不 断 , 业 随 时 有 遭 到 各 专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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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种 专利侵权指控 的可能 。 由于 国 内 大 多 数 企 业 缺 乏 应 对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经 验 . 免 会 在 被 控 侵 权 时造 成 难
专利保护范围及诉讼技巧

2 、等同原则
2001年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7条第1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 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 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 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 17条第2款规定:“ 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 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条规定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以文字或者措 辞为准,在一定条件下, 辞为准,在一定条件下,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 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 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2、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 所谓周边限定, 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 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 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 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 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这种做法的优、缺点正好与中心限定原则相反。即采用周 这种做法的优、缺点正好与中心限定原则相反。 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 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采用周边 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是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 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是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 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可能 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 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 分的保护。 分的保护。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证据收集。
侵权厂家基本情况,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2、管辖法院选择。
3、起诉立案。
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二、发明专利侵权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民事诉讼状。
3、如果专利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4。
如果专利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5、专利权人的权利证明。
三、什么是专利侵权诉讼
1、专利侵权诉讼是指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专利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解决的方法和策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解决的方法和策略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显得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给创新与创造的环境带来了威胁。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并寻求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要做到及时了解侵权情况。
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相关法规是应对侵权事件的必要前提。
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来说,要学会对自身的创新成果进行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及时申请专利或版权。
对于个体创作者或小企业来说,可以选择采用公证、邮寄或传真等方式对自己的创意进行证明和保护。
同时,要保持与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和最新案例,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其次,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那些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我们需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予以保护。
例如,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机会。
如果侵权方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可以考虑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在网络时代,针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可以举报侵权行为,同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侵权方继续传播侵权作品,保护自己的创意成果。
再者,还可以通过加强合作与交流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针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各国之间可以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加强情报共享等方式,共同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侵权惩罚制度,形成合力。
同时,也可以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通过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全球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共同维护创新和创造的环境。
最后,要加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务,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公众应该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和重要性,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
教育机构和媒体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专利侵权诉讼服务方案

专利侵权诉讼服务方案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普及和保护力度的加强,专利侵权诉讼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不仅直接威胁到企业的财产安全,更可能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声誉和运营能力带来长期的影响。
因此,专利侵权诉讼服务方案成为越来越多企业重视的业务。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与挑战1.复杂的法律程序专利侵权诉讼不仅需要企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还需要熟悉当地的法院实践和审判程序。
一些国家的法院指导性案例较少,审判标准不够明确,因此企业在面临跨国诉讼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2.高昂的诉讼成本专利侵权诉讼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专利审核和诉讼初步调查、专利侵权风险评估、诉讼材料准备、庭审费用等。
尤其是在跨国诉讼中,还可能需要支付翻译、咨询、监督等费用,成本更高。
3.涉及技术专业性强由于专利技术的专业性和专一性,需要专业的律师和技术人员协作,深度了解技术和相关法律条文,从而在保证诉讼成功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权益。
二、专利侵权诉讼服务方案为了应对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和挑战,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专利侵权诉讼服务方案。
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专任团队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团队,以专业、专一的方式进行跨领域合作,将专业技术和法律经验相结合,通过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来处理所有的专利侵权诉讼。
2.诉讼风险预警企业可以在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或专利转让合同之前,对申请人、专利技术领域、专利权针对的市场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评估,以便更好地了解潜在的侵权可能性,并在事先实施预防措施的基础上权益最大化。
3.制定专利侵权诉讼策略企业在诉讼之前应该制定一套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包括从诉讼起诉到集中诉讼和代理策略、诉讼场所和司法管辖、证据收集和维护、庭审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划和策划。
此外,企业应该对对方涉及专利的区域、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行业和执法习惯进行充足的调研,以便更好地把握诉讼的方向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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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强的保护手段。
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企业一般会选择用专利保护。
然而,当遇到专利侵权时,由于专利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打这类官司最为费时费力。
面对有时长达数年的诉讼,一些外国公司甚至选择了离开中国市场。
英国Strix公司是留下来的大多数外国公司之一,它是全球最大的小型自动温控器制造商,在中国拥有近100件专利。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Strix产品开始进入中国,从98年起,Strix公司为了一个小小的温控器相继投入了上百万元在中国打击仿冒和专利侵权。
不久前,Strix公司在两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胜诉。
Strix公司的执着获得了回报。
为了让读者了解如何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日前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Strix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律师---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巍先生。
记者:最近,你们代理的Strix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相继胜诉。
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代理Strix公司诉讼案件的情况。
董:我公司从98年开始代理Strix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
Strix公司在专利领域里一直保持一个比较活跃的姿态,它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并不是太大,但是它申请的专利多数都实际应用了,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到目前为止,三种专利都提起过诉讼。
Strix公司在全方面地利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它在中国的市场,中国很多生产温控开关、电连接器的厂商都被Strix公司告过,有一些后来发展成为它的合作伙伴,有些仍是争议不断。
2005年年底,Strix公司的两项发明专利分别在北京一审胜诉,对方已经上诉,现在只能说是阶段性的胜利。
除了Strix案,最近我们代理的其它一些专利侵权案也接二连三地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如德国OBE公司提起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历时四年多,中间办案比较艰难,也有许多波折,最近得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
另外,日本岛野公司就自行车拨链器外观设计侵权提起的诉讼也取得了一审的胜利。
记者:权利人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一般需要作哪些准备?董:我们认为,要取得诉讼的成功,首先应当仔细研究和确立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在哪儿打(Where);什么时间打(When);打谁(Whom);选择什么样的专利(Which Patent)。
1.起诉地的选择(Where)这一点不仅对于国外当事人,对国内当事人也同样重要。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
但是象这种知识产权案件,因为侵权认定的难度非常高,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地方保护主义不光在涉外案件里,即使在仅涉及国内当事人的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选择专利诉讼的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在上述的几件胜诉案件中,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我们都选择了向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这样做,我们明显地感到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少了很多。
在GP与KT这两个法国公司之间就制备化肥方法专利的争议中,由于法国KT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但是它在山西、河北、陕西各有一个技术的使用者,这三家公司进口法国KT技术时是通过北京的一家中间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因为中介公司是北京的,按理说可以把案子放在北京打,但当事人有些顾虑,因为它和北京这家公司还有其它的业务往来,最终选择了到各省分别起诉。
在各省进行的诉讼中,这个案子出现了非常困难的局面:在经过五年之久的诉讼后,当事人在三个省都败诉了。
无可否认,案件受到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三家被诉企业都是当地很强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
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些意外情况,三个省的高院在判决中对同一件专利,同一当事人,同一个权利要求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这一点是非常令人吃惊的。
就此,GP公司已经向最高法院进行了申诉,已被最高法院受理。
到现在,这个涉案的专利权已经过期,而争议还在继续。
2.诉讼时机的选择(When)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等这些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
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
如日本岛野公司不考虑许可,所以我们在适当的时机起诉就可以了。
而OBE公司是考虑许可的,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先接触后起诉。
我们现在收到的判决书是一份,但当时被控侵权企业是若干个,态度各不相同:有在收到警告信后就停止侵权的;有在收到警告信后仍然侵权,但在起诉后和解的;最终只有一家诉讼到底。
在Strix案中,Strix温控器是一个中间产品,诉讼中不仅涉及了直接竞争者,也涉及了终端产品---电热水壶的制造商,诉讼过程中“谈”和“打”是交织在一起的。
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
3.起诉对象的选择(Whom)这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侵权是群发性的,然而侵权诉讼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都无法承担。
如果都告,对方会产生一个强大的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乃至国家机关都会产生影响力,在专利无效的过程中会受到官方的影响,从而导致专利无效。
那么,如何进行选择呢?这里我们常用的选择方式是,一般以中型的、民营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尽量避免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
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我们代理的一家知名的瑞士纺织机械厂商在中国也是受到了群发性的侵权,我们建议选择一个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作为诉讼对象,但是它当时没有接受我方代理人的建议,选择了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型国有企业,连同一些民营企业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这样,它受到了强烈的反击,可以说是遭到了全行业的联手反击,最终导致了专利被无效。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选择告谁对案件会有很微妙的影响。
4.保护主题的选择(Which Patent)外国厂商早期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绝大多数都是发明专利,认为拥有技术垄断就够了,但是在中国,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
在很多情况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些小的专利会对案件的成功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比如Strix公司98年在发明专利没授权的时候,主要是靠外观设计专利来维权。
所以,选择一种好打的,容易取证的,稳定性强的专利去诉讼是在诉讼策略中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周期也比较短,日本岛野公司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子半年就打完了。
以上的诉讼策略不仅对外国权利人有用,对国内的权利人也有借鉴意义。
记者:您刚才谈了诉前诉讼策略的选择。
诉讼中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董:诉讼中主要是诉讼技巧的运用。
不同代理人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有不同的偏好,不同的套路,但是有一些基本的诉讼技巧:1.侵权的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完备极为重要。
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这方面也有一些反面的例子,由于告错了对象,导致诉讼中的被动。
如美国一家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其专利是洗涤液包装瓶的外观设计,被告辩称包装瓶是外购的,而被告销售的是瓶中的洗涤液,不应作为侵权的主体。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原告被迫与被告和解。
2.专家意见在专利诉讼中,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对专家意见的依赖程度有明显的差别。
在涉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外地法院一般要指定专家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鉴别;而北京法院更重视当事人的自述,如果当事人能把技术说清楚,通常不需要专家提供意见,更接近当事人主义。
3.诉前禁令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据最高法院的统计,从2001年修改《专利法》建立诉前禁令制度到现在,中国法院作出的涉及到专利诉前禁令的裁定一共是199件(包括不给予诉前禁令的裁定)。
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和有说服力的。
另外还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
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实际办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外权利人,是在起诉之后,申请诉中禁令。
对于诉中禁令,各地法院在处理上很不一致。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存在诉中禁令的概念的。
所以很多法院坚持认为,除了诉前禁令和判决后的永久禁令之外,是不存在诉中禁令这样一个临时措施的。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诉中禁令可以比照先予执行的方式来执行。
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很不可靠的,因为先予执行的范围非常有限,针对的是给付、赡养这些特定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但是对侵权案件中的诉中禁令的给予,我们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所以,如果法院不给予诉前禁令,当事人一定要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便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同时,要尽量配合法院加快案件的审理。
目前在中国,专利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快,随着法官对专利案件越来越熟悉,诉讼周期也越来越短,两审案件在一年内结案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时间。
4.损害赔偿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的过高。
从中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提出高额的损害赔偿除了新闻炒作外,对当事人没有更多的好处。
因为按照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举证实在是太困难了,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也就是法定赔偿,但是法定赔偿的上限是50万人民币,所以要提出几千万的损害赔偿,除了付出高额的诉讼费外,最终实际能得到赔偿会和提出的数字相差很远。
而且提出高额损害赔偿不见得对原告有利,因为这样的案件对法院会造成一种不必要的压力。
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比较恰当的。
据我们分析,专利损害赔偿额一般在20万到30万人民币左右,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比较有利。
记者:我们注意到,你们代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大都采用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即选择司法途径。
对于选择司法途径还是选择行政途径,你们对当事人有什么建议?董:Strix公司早期的外观设计侵权案是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来做的,它的好处是简便、快速,费用低。
但是现在涉外案件用专利管理机关不是很多了,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影响选择。
第一,手续并不比去法院更简便。
中国大多数专利管理机关都需要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过去非常简单,签署一个委托书就够了,现在跟法院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
第二,专利管理机关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调处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要获得损害赔偿还得另行起诉。
第三,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
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要打两审。
本身行政调处的效力就不是很强,再加上时间的拖延,显然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效率高。
第四,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在诉讼的策略和技巧上的选择余地小。
Strix案涉及宁波、上海、北京的侵权人,三地只要向一地的法院起诉就可以了,而如果请专利管理机关查处,这种选择就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跨省执法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几乎每一个省一级的专利管理机关都有自己的专利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