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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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证据的审查和证据合法性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充分、可靠,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进行解析。

一、证据审查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获取,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例如,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证据,或者依法取得的监控录像等,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2.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信,能够客观反映事实。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判断侵权行为的事实。

4.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法院需要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确保只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被使用。

二、证据审查的方法1. 书证: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性质,可以包括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

法院在审查这些书证时,需要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2. 物证:物证可以是侵权产品、侵权样品等实物。

法院需要对物证进行鉴定,确定其与案件的相关性和合法性,并避免可能存在的伪造行为。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侵权行为的直接目击或相关情况的陈述。

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核实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尽量避免虚假证言的干扰。

4. 鉴定意见:在专利、著作权等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借助鉴定机构对技术、版权等进行鉴定。

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评估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合法性的判断1. 证据来源合法:法院需要核查证据的来源,确保证据的获取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例如,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是否具备合法证明文件等。

2. 证据真实可信: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采取适当的调查手段获取更多信息。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是指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对于证据的收集、鉴定、认定和运用所遵循的规则和制度。

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证据的规则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证据的收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应当根据彩票网牛蛙彩票的规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

原告需要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的证书、公证书、合同、发票等。

法院也会主动调查取证,搜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证据的鉴定证据的鉴定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鉴定可以包括技术鉴定和法律鉴定两个方面。

技术鉴定主要是对于专利、商标等技术性证据的鉴定,法律鉴定主要是对于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对于采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确定证据应当在审判中起到何种作用。

通常来说,证据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专家的鉴定报告等;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事实,但可以推定事实的证据,如证据链的形成。

四、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主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对于各类证据的提出、质证和辩论。

根据彩票网牛蛙彩票的规定,证据应当充分、合理地被运用到庭审中,法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当事人的证据提出权和辩论权。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不断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证据的收集、鉴定、认定和运用的规范和制度建设。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效力和法律适用性,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专利侵权需要如何取证

专利侵权需要如何取证

专利侵权需要如何取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对于发明者来说,不能原谅的是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对商人来说,不能原谅的是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

那么本文将会为您介绍,当我们的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或者是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去取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专利权被侵犯的话,侵犯权利的人需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对专利人造成的损失。

情况不严重的话,被处以罚款,情况严重并且构成犯罪的,侵犯权利的人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虽然法律对专利侵权作出了规定,对于如何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了解。

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

具体如下:1、如果通过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律师来协助调查取证,因为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处理案件的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为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

另一方面,通过律师调查,我们可以更方便的收集到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比当事人自己取证要方便。

并且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有助于案件更好地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要确认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效力。

除了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跟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一样的。

在诉讼前准备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

3、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的办理就按照规定进行,这个规定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合法的依据。

我们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存在很多。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一、引言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普遍。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掌握正确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

二、证据收集方法1.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产品或设备。

可以通过保全措施确保其完整性,并提供相关照片、视频等材料作为证据。

2. 文书证据文书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事实的书面记录,如侵权通知书、交易记录、合同、对外声明等文件。

收集、保存这些文件是确保证据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3. 电子证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越来越重要。

可以通过网络侦查、监控技术等手段获取侵权证据,如侵权网站截图、通讯记录等。

4. 视频证据某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需要通过视频来展示侵权行为。

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现场录像等收集相关证据。

三、证据保全方法1. 保全申请当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的账户、财产等,以防止被告逃避责任或转移财产。

2. 保全通知可以向侵权方发出保全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3. 证据备份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证据备份。

可以将电子证据存储在可信任的介质上,并制作多份备份以防丢失或损坏。

4. 证据加密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可以采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确保其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五、证据链保全证据链是指将各项证据有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完整、连贯的证据链条,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可以通过书面记录、时间戳等方法来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

六、结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通过采取正确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可以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当然,不同案件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合理运用以上方法将更好地应对各种侵权情况。

专利工艺方法 专利侵权举证

专利工艺方法 专利侵权举证

专利工艺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原创实用版4篇】《专利工艺方法专利侵权举证》篇1专利工艺方法指的是发明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用于制造产品的方法或工艺,其具有实用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价值。

如果发明人的专利工艺方法被他人侵犯,发明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举证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 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发明人需要提供自己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以证明自己拥有该专利权。

2. 侵权证据:发明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例如对方产品的图片、技术资料、销售记录等。

3. 专利权评价报告:发明人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自己的专利权有效。

4. 技术专家证言:发明人可以请技术专家提供证言,证明自己的专利工艺方法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5. 其他证据:发明人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例如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以证明自己的专利工艺方法被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且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专利工艺方法专利侵权举证》篇2专利工艺方法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一般需要遵循以下举证责任分担原则:1. 侵权指控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应当对其侵权指控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这通常需要专利权人提供侵权产品的样本、侵权行为的证据等。

2. 制造方法的不同的举证责任:如果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被指控侵犯专利权,其应当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被指控者需要证明其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存在差异,否则将被认定为侵权。

3. 专利权有效性的举证责任:如果被指控者认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不存在或无效,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专利权存在缺陷或已经被撤销。

4. 侵权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专利权人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是维护权益和维权行动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在策略维权时应使用的证据调查和质证技巧,以帮助维权者有效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证据调查1. 定义案件范围:在开始证据调查之前,明确案件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维权者需要明确哪些权益遭受了侵犯,哪些证据可能支持这一观点。

2. 收集物证:物证是证明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

维权者应该追踪侵权产品的来源,收集涉案产品、样品或相关材料等物证。

3. 电子证据:随着网络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维权者应对侵权方的网络活动、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进行调查和收集。

4. 证人调查:证人作证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证据。

维权者应该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人,了解他们作证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妥善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5. 背景调查:了解侵权方的背景信息对案件调查和质证也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侵权方的注册情况、经营范围、公司背景等信息,有助于揭示其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手段。

二、质证技巧1. 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在开庭前,维权者应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在庭审中有条不紊地引用。

2. 准备问题清单:事先准备充分的问题清单,有助于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提问证人,并最大程度地获取证人的有利证据。

3. 询问技巧:在与证人对话时,维权者需要使用一些询问技巧。

首先,提问应尽可能具体和清晰,以便证人理解问题并给出准确的回答。

其次,要通过反复确认和突破证人讲述的矛盾点来检验证人的可信度。

最后,要注意使用术语和表达方式,以便证人理解并回答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不给证人留下回避的余地。

4. 追问技巧:庭审中,维权者可能需要追问证人,以进一步澄清或确认证人的证言。

在追问时,要灵活运用技巧,例如通过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对比,突出矛盾之处,加强议案的合理性。

5. 引用权威意见:维权者可以引用专家或相关权威组织的意见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报告与维权方案

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报告与维权方案

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报告与维权方案一、调查报告根据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侵权行为确认:经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我们确认被告公司存在对原告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侵犯的行为。

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授权,在其产品中使用了原告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构成了侵权行为。

2. 侵权事实确认:我们详细调查了被告公司的产品和原告公司的专利技术,并对两者进行了比对。

通过技术分析和实地考察,我们发现被告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和工作原理上与原告公司的专利技术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可以确认被告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3. 侵权损失评估:根据对市场调研和销售数据的分析,我们估计原告公司由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为X万元。

这一损失主要来自于原告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销售额减少以及声誉受损等方面。

4. 证据确凿性: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专利文件、产品样品、技术文献、销售数据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

我们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的鉴定和分析,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维权方案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制定了以下维权方案:1. 发出警告函:我们将向被告公司发出正式的警告函,明确指出其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警告函将详细列出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和相关证据,以确保被告公司充分了解其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2. 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公司不配合或拒绝停止侵权行为,我们将寻求法律途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我们将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原告公司的利益,力争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要求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将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原告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我们将根据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损失评估结果,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了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原告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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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策略随着知识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专利申请的数量在节节高升,伴随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证据也始终处于诉讼的核心地位,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相比其他案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分别从原告与被告两方面结合笔者自己的实务经验进行简要说明。

原告的举证和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收集整理证据,同时还应结合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力争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形成一张完整的证据链,无懈可击。

作为原告,应提供以下证据:一、权利证据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

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

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

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

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

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随后最高法院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

笔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笔者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的缴费收据,而拟不予受理。

经过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沟通,根据前述的规定,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立案庭去电话,案件才得以受理。

不过被告很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审理了。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以各种理由推托。

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

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

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

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

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

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

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

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被告的质证和举证被告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不应该盲目的与原告协商和解,而应该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抗辩主张,收集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实务中被告的抗辩主张有多种,下面就根据不同的抗辩主张,分别阐述被告的质证和举证。

一、权利瑕疵抗辩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发起诉讼的,但在一些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应审查许可使用的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因此被告应审查原告是否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被许可人。

在专利权已转让给他人后,原专利权人仍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案例,在实务中也曾发生过。

因此被告应提供该专利的登记薄副本,证明专利权已发生转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专利权可能已终止,但原告却出于竞争策略的考虑,对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此种情况下,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授权专利的登记薄副本。

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没有任何法律或实务障碍,只要缴纳必要的费用即可。

更特殊的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申请至专利公告授权日之间的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此期间的制造或销售行为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对此被告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二、不侵权抗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要完成此项证明任务,被告只需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可得出结论,因此此种抗辩情形被告无须提供证据。

但若被告主张不侵权的理由是产品是他人假冒被告生产的,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是由原告举证产品确实是被告生产的呢,还是由被告举证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呢?司法实务中出现不同的案例。

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以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侵权。

为了证明原告反悔,被告应举证原告在专利申请或无效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据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作出的意见陈述书或其他专利相关的文件中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作出了某种限缩性的解释。

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却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视图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这样作对被告不利,对社会公众也不利,且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是为专利司法所不准的。

为此被告应详细的了解专利所有文档。

跟前述专利登记薄副本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复制专利文档。

因此专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诉状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涉案专利文档。

三、公知技术(设计抗辩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

为此被告应提供与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记载公知技术的出版物或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

四、先用权抗辩实务中使用先用权抗辩的倒有不少,但成功者却寥寥。

主要是证据不足,通常情况下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1、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2、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购置的设备数量及产能的资料。

五、合同抗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在一次讲座中,曾谈到一个合同抗辩的真实案例。

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但合同签订后不久,专利权人又与另一人再次签订许可实施合同。

被蒙在鼓里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随后发现了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产品流入市场,遂对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此时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拿出普通许可实施合同抗辩,原告无奈只好撤诉,退而向专利权人提起违约之诉。

此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抗辩成功的例子。

另外一种情形是被告实施的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是从他人处获得许可的,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应向法庭提供许可合同,此证据虽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被告,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直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六、侵权获利低于原告请求赔偿金额的抗辩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时,较多的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或者以法定赔偿5 0万元的上限作为赔偿的依据。

若被告的侵权成立,但获利明显低于原告的主张时,被告可以以自己侵权获利的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过高的赔偿数额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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