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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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省厅委托窗口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已授权厅办公室副主任吕建平同志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首席代表,从2010年1月1日起行使首席代表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3.土地开发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6.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11.集体土地占用审核1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4.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审核1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服务)1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结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5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找矿突破,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资源保障。
但由于我省重要矿产、重要成矿区带多分布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为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切实贯彻“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绿色勘查开发理念。
勘查开发工作必须时刻紧绷生态保护这根弦,认真践行“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要有“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战略定力,深刻领会“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要求,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动勘查开发方式“绿色化”。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三、从严进行矿业权审批。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内(以下统称“保护区”),不得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二)已设矿业权申请变更、延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的矿业权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川府发[1994]186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
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
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92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11.30
【实施日期】2008.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为了适应我省“灾后重建”的需要,增强探矿权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
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是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
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探矿权审批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严格按照《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的内
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探矿权审批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完善探矿权申报资料。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近两年先后部署开展了攀西地区及甘洛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川委办[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部署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目前各项整顿工作正顺利推进。
但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作不力、行动出现偏差和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攻坚破难,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
要克服厌战心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在更广的领域全面深入彻底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彻底纠正各类涉矿违法行为,全面加强矿政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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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8)5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和《关于做好恢复探矿权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98号)实施以来,随着全省探矿权审批逐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日益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得到了有效改善,地质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在探矿权申请登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和新设探矿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为了加强探矿权审批,提高探矿权审批的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审查认定,确保矿山勘查开发整体化、规模化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通过已有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矿体延伸出探矿权登记范围并在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而提出的扩大勘查范围。
矿山延深勘查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已采矿体延伸出采矿权范围并在其延深方向上提出的深部勘查。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目的是保障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合理规划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已有社会资源的效力。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必须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及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必须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已发现矿体是否延伸出探矿权范围或已采矿体是否延深出采矿权范围进行论证和审查认定。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做出是否同意的认定并以正式函件明确回复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的申请人。
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应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意见及同意的认定正式文件;否则,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受理了的予以退件。
申请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范围的,应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承诺查(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应进行扩大勘查或矿山延深勘查范围内所查(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
否则,自行放弃探矿权申请或已登记的探矿权。
二.严格探矿权科学合理设置,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
为了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减少因探矿权设置不合理引发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外(周边)勘查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空白区和已设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或已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间距小于500米的空白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范围扩大和矿山延深勘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他人的探矿权申请,受理了的予以退件。
三.完善探矿权申报材料,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
为促进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保障探矿权审批依法及时办结,对新立探矿权、探矿权扩大范围及矿山延深勘查探矿权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时提供的申报材料应有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属限制勘查区的探矿权申请(含探矿权延续、变更)还应提供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否则,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受理了的予以退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主动服务,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勘查投资环境,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川国土资发[2007]98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