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5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找矿突破,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资源保障。

但由于我省重要矿产、重要成矿区带多分布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为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切实贯彻“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绿色勘查开发理念。

勘查开发工作必须时刻紧绷生态保护这根弦,认真践行“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要有“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战略定力,深刻领会“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要求,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动勘查开发方式“绿色化”。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三、从严进行矿业权审批。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内(以下统称“保护区”),不得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二)已设矿业权申请变更、延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的矿业权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川府发[1994]186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

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

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一)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服从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规划导向。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四川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的相应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质条件。

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具有甲级煤炭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会同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共同编制。

(三)编制单位必须依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进行专家审查,专家人选必须从全省或各市(州)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审查设置方案时,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应邀请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五)凡委托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的矿业权,范围、分工、流程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川国土资发〔2014〕82号)。

凡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由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组织鉴证、公示并出具鉴证文书。

(六)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批采取集体会签或会议方式进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53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实际,现就我省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一是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内容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重点突出成矿地质条件、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手段及可操作性等;三是勘查工作阶段划分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四是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评审意见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延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还应审查上一勘查期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及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找矿成果和主要存在问题等,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反映。

二、严格探矿权延续审查。

探矿权申请延续的,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专家审查时,重点审查探矿权上一勘查期间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工作阶段要求;如勘查期间,未达规范要求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确需继续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的,在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时,应缩减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完善探矿权延续勘查投入管理。

探矿权申请延续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探矿权人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人应提供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发票复印件,发票应明确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应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找矿突破,按照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地质工作质量特别是野外地质工作质量事关地质找矿效果、避免找矿投资风险和促进找矿突破的关键所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勘单位主管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保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自觉性、主动性,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把加强和提高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切实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监督管理野外地质工作必须遵循地质科学规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确保野外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客观、真实,并及时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和综合研究,指导地质找矿。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各类技术专家,强化野外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管,严格探矿权年度检查(年检),督促项目勘查单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各地勘单位主管局要充分发挥地勘行业优势,统筹全局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地勘单位实施中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把质量关口,切实担负起全面提高我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主体责任。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四川省国⼟资...四川省国⼟资源厅关于转发《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强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资源局,各建设项⽬⽴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步规范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作,国⼟资源部下发了《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并认真贯彻执⾏。

⼀、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地预审或⽤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安全且建设项⽬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范围和标⾼组成。

⼆、明确管理分⼯压覆⽯油、天然⽓、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资源部审批。

国⼟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申请调查建设项⽬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为灾后重建服务 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陈东辉

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为灾后重建服务 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陈东辉


勘查投入 等进行评 优先 确 定 矿产 勘 查
适 用于

合理 设置 探矿权

努 力 为 投 资者 创 造

重 点勘查 区 工 作程度 高 出让
风 险 低 的矿
打分


排序


个 良好 的 勘 查 投 资 环 境

推动地质

种 或 勘 查 区 块 对 特 定 申请 人 的探 矿 权

项目
由该 项 目的 投 资 者 依 法 申请 取
(
记者
重 点勘 查 区
t
什 么 是 重 点 勘 查 区和 非
如 何 划定 的

I 在 四川 省 个 别 地 区 以 发 展

招 商 引资
州 ) 国 土 资源 管 理 部 门组 织 专 家 进
越权 决 定 勘 查 开 发 投 资 人 ; 搞

行 审 查 论 证 的意 见 及 认 定 文 件 和 承 诺
情况

有计划分批
以招 标


分期设置探矿
有计划地 分批

分 期 向社 会 公 告

分 重 要 的作 用
尤其 是 对 于 正 处 于 灾
如 何 全 面 贯彻 落 实 步 改变 作 风



并委 托 所 在 地 的 市 ( 州 ) 向 社 会


以优 选 申请 方 式 设 置 探 矿 权 的矿 产 勘 查 项 目的 找 矿 依 据


或 以往 采矿 活 动 显 示 存 在 可 供 进


l又
用 于 重 点 规 划 勘 查 区 内风 险 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为了适应我省“灾后重建”的需要,增强探矿权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
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是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

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探矿权审批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严格按照《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探矿权审批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完善探矿权申报资料申请新立、扩大探矿权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交市(州)、县(市、区)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
勘查范围在限制勘查区的,应提供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申请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意见及认定文件和承诺书(承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应进行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范围内所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

否则自行放弃所申请登记的探矿权)。

三、加强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技术论证和审查认定
探矿权扩大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通过已有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矿体延伸出探矿权登记范围并在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而提出的扩大勘查范围。

矿山延深勘查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已采矿体延伸出采矿权范围并在其延深方向上提出的深部勘查。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必须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及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
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必须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已发现矿体是否延伸出探矿权范围或已采矿体是否延深出采矿权范围进行论证和审查认定。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做出是否同意的认定并以正式函件明确回复探矿权扩大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的申请人。

四、规范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周边的探矿权设置
为了减少因探矿权设置不合理引发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外(周边)勘查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空白区和已设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或已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间距小于500米的空白区,除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外,不予批准新设置探矿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和延伸勘查的探矿权的科学论证,确保矿产勘查符合地质规律,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勘查投资环境,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川国土资发[2007]98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略)
2、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