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合集下载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申请;3、选址;4、公示;5、审批;6、批复。

要件: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准书(备案意见书)原件一份;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6、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7、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新建矿山、增划资源矿山提交);8、其他资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采矿权新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招拍挂出让;3、竞得;4、公示;5、完成相关资料编制;6、申请;7、审批;8、签订出让合同;9、缴纳相关规费;10、发证。

要件: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4、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一份(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6、占用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7、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一份;(环保)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10、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一份(非煤矿山提交);(安监)11、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12、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一份;13、其他文件资料。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说明一、权力行使条件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①采矿权基本情况;②开发利用基本情况;③转让有关情况。

3、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4、转让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调查报告;附:(1)采矿权评估备案核收证明(确认书); (2)采矿权价款处置相关资料;(3)采矿权价款收据;(4)资源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定义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⑵矿山年报;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情况(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备案;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要求);⑸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⑹是否存在采矿权纠纷;⑺采矿权评估情况,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资源税是否按规定缴纳。

6、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④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承诺,⑤受让人对剩余资源储量情况清楚,承诺继续按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⑥双方对上报开采现状图均认同⑦争议解决方式;⑧违约责任;⑨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7、受让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8、受让人资金、技术、设备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9、采掘工程平面图(开采现状图),需加盖转让双方及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10、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转让审批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具体说明是否具备采矿权转让条件①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②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入采矿生产须满5年);③采矿权属无争议;④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⑤转让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⑥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符合要求;⑦受让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⑧同意办理采矿权转让。

毕节市硅石矿山采矿权办理程序

毕节市硅石矿山采矿权办理程序

毕节市硅石矿山采矿权办理程序
(一)申请采矿权
向有发证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有偿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确定采矿权申请人,或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确定采矿权申请。

(三)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四)受理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审批
4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六)批复
(七)矿区范围预留
矿区范围同意批复后即为预留矿区范围,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大中型矿山:2年,小中型矿山:1年。

(八)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

(九)受理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报材料合格的,受理;不合格的,退回修改申报材料。

(十)审批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清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采矿权办理流程是指依法获得采矿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手续。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一、了解政策法规要办理采矿权,首先应该了解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

二、取得资格审查申请办理采矿权之前,需要先取得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实力,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三、确定矿产资源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预测。

这一步骤需要申请人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申请入矿现场进行采样分析、查阅相关资料等,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

四、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在确定矿产资源后,申请人需要填写《采矿权申请书》,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矿产资源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对矿产资源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品位等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六、发布采矿权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勘察后,相应的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如果符合要求,则会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七、签订合同和缴纳费用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采矿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费用和使用费用。

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是保证合法行使采矿权的重要环节。

八、开始采矿活动在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完成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在开采过程中,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九、定期报告和年检申请人在获得采矿权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开采情况,并接受年度审核和检查。

这是为了确保采矿活动符合规定,并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具体的监管。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实际的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办理流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和咨询。

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

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

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采矿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矿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在我国,采矿权的出让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流程,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的相关内容。

一、前期准备首先,要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在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中的要求和流程也不尽相同。

其次,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

勘探包括地质勘探、资源勘探、技术勘探和经济勘探等。

勘探结果将被用于制定矿山规划和开采方案,且对后续审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后,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该方案应涵盖矿区内采矿资源的类型、规模、预计储量、开采条件、采矿方式、保障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当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需要向所在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权出让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1. 采矿权申请书。

需要详细说明采矿范围和采矿权期限等内容。

2. 矿产资源勘探报告。

勘探报告应包括地质、资源、技术和经济勘探内容的综合分析报告,勘探报告应有资质鉴定。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文件应包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预测,以及环保措施的设计和建议。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证照。

6. 矿山开采许可证。

7. 申请人的资质证书。

需要提供具备同等或相近矿种开采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开采经验证明和技术能力证书。

8. 经济实力证明。

需要提交申请人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人在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情况、投资人或股东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情况。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材料。

三、初审当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

初审的内容主要是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条件。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则进入下一步审批流程。

四、现场勘查和审核在完成初审之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和审核申请材料。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二、新办采矿权申请登记(分为两个阶段)(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一阶段)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法、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检测认定书和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拐点坐标为80坐标)。

(二)采矿权申请(第二阶段)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矿山企业5-2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检测认定书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采矿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矿区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矿区范围图。

6、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地质报告、储量检测报告的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8、有采矿权评估资质单位提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告书;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权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一、采矿权审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程序: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提交资料----审批----通知----公告
3、要件: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A、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B、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接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D、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析图。

(2)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法人营业执照;
C、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关于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D、安监部门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E、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F、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G、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H、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I、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准图;
4、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审查后,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二、采矿权审批结果公告
登记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探矿权审批程序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

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

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

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勘查登记处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