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每个国家都必须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的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国土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土利用规划、国有国民所有土地、土地管理等内容,为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而制定的法律,于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退出等具体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动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法律,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出租等相关规定,保护了购房者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于199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开发等具体规定,保护了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以上便是关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至关重要。
希望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能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国土资源,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关于我国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础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与补偿等方面对我国土地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与分析。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概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2. 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四、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概述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2. 土地流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概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国有、农村集体所有、农垦经营管理以及土地管理
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规定,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保
障被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住房的产权和使用权
的规定,规范了房地产交易、租赁、开发和经营行为,维护了住房市场的
稳定和公平。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维
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5.《农村土地承包法》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效力,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
确保土地权益的登记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政府的支持政策等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土地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办法》、《农村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资源管理条例》等,都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总之,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起到了维护秩序、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耕地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耕地资源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安全。
2. 可持续利用原则:耕地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耕地资源的长期稳定。
3. 依法管理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依法进行,严格规范各类土地用途,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众参与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2. 土地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耕地资源的保护原则、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等。
3. 农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4.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耕地资源进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水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耕地水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6. 矿产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耕地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防止矿产资源开采对耕地资源的破坏。
四、耕地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2. 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或者购入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的权属和利用上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政策,在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储备和管理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展战略;(二)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三)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五)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 合理利用原则:土地应当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科学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1. 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
2. 土地规划与审批:负责编制、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3. 土地征收与征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 土地供应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土地利用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7. 土地资源保护与恢复: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2022年)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2022年)【起始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规范土地的利用、管理和出让活动,加强土地的监管,依法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农民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
国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土地公有权。
土地公有权不可侵犯,依法实行保护。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农业的地位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
第六条 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符合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符合保护生态环境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体系,保证各级规划之间的协调一致和与上下级规划的协调一致。
第八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城乡要素合理流动、统一市场、城乡一体化。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应当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行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的支持和保障,优先保护耕地。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实行特殊荒地的开辟利用和普通荒地的保护集中连片。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源利用要公平合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二)产权归属要明确,权利责任相符,保障合法权益;(三)有序开辟利用和保护并重,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机结合,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第十五条 土地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划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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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资源概述
土地是地球陆地的表层。
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土地还是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及繁衍后代的场所。
因为,土地是土壤、水以及由此所养育的动植物所构成的。
其土壤是覆盖地球表面的无机质碎屑物(质),由于气候、地形(特别是水的作用)的影响以及生物(特别是植物)的作用,经过一定的时间,获得一定的断面形态和机能的物质,还要加上生物的作用,才能在地球生物圈首次形成土壤。
而今仍与生物的生命维持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常认为,这宝贵的土壤在现在的气候、植被等条件下,要经过几百年到几千年才能生成。
作为人类环境的土壤是植物(作物)的生息地,是粮食生产的场所,在环境构成要素(土壤、空气、水、生活空间、矿物、野生动物、森林)中其重要性相对最大。
土壤对环境净化,健康生活和作为工业材料也是必不可缺,正是土壤为分解者提供了居住场所土壤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也是自然资源的依托,随着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乃产生了竞争和冲突,从而引起土地退化。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耕地18.2574亿亩,林地35.41亿亩,牧草地39.27亿亩。
2012年我国批准建设用地61.52万公顷,其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42.91万公顷,耕地25.94万公顷,同比分别增长0.6%、4.5%、2.5%。
(三)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
保护土地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农业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等。
保护土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2月22日起施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等。
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有: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规定
(1)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
(2)总体规划。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3)开发建设。
国有荒山、荒地、滩溆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有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原;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3、耕地的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为了防止耕地减少,实现耕地动态平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的耕地。
(3)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4)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4、国家建设用地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定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6、法律责任规定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