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生效前、在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赔偿时的一些限制和约束。
简单来说,保险近因原则强调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对时间和空间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保险近因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实例来解释:1.车辆保险假设小李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的车辆不幸发生了一次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小李的车辆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小李在车辆保险生效前(2020年12月31日)就已经发生了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近因原则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2.健康保险假设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小王被诊断出患有一种罕见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小王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小王在购买健康保险前就已经患上了这种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近因原则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3.财产保险假设小张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小张的房屋因为雷击而导致起火,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小张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小张的房屋在保险合同生效前(2020年12月31日)就已经发生了起火事故,并且小张没有进行及时修复,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近因原则规定,保险赔偿需要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产生的事故。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保险近因原则的重要性。
这一原则有效地约束了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避免了保险公司在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赔偿,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交易。
近因原则案例

案例一:到底哪一个为近因?【案情介绍】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王某死亡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而非自杀行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启示】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之一。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2、多个缘由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缘由危急连续发生造成损害,假设后因是前因直接、必定的
进展结果或合理的连续时,以前由于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 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打算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 因。保险人的责任可依据以下状况来确定:
就这起保险纠纷案 双方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 异议,只是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损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患病泡 浸后,没有进展修理、清洗,而连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 损,属于操作不当,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 关于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 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局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 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 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 因心肌堵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损害 ――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 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堵塞因 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打算性作用,故成立多 因连续。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定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假设 加强监管,也不必定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担当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及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
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事故。
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车辆保险。
某天,小明的车辆在驾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小明在事故发生前酒后驾驶。
小明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经过调解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小明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因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小明的酒后驾驶。
案例二,小红的住房火灾。
小红是一名住房保险的投保人。
有一天,她的住房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小红并没有在购买保险时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
小红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她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被要求对小红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为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不是小红的过失。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了保险近因原则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空推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失来拒绝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以免因为信息不真实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即事情发生的原因通常是近期的事件或因素所造成的,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期末考试中考了一个低分。
他的老师并不认为这是因为他没有努力学习,而是认为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老师根据近因原则,认为这是导致小明低分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小明前一天晚上参加了一场足球比赛,回家后因为兴奋而没有早点休息。
由于缺乏足够的睡眠,小明在考试时感到困倦,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了他的低分。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小明长期以来一直是认真学习的学生,但是他低分的原因却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这符合近因原则,即认为近期的事件或因素对事情发生的原因有着更大的影响。
因此,将出现的结果归因于近期发生的事件或因素更加合理。
第 1 页共 1 页。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是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指的是法律适用于违法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
下面是一则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在某市一个繁忙的市中心,一家服装店发生了火灾。
火灾原因是由于店内的电路短路引发的,造成了店内的火灾。
由于火灾的规模较大,造成周围几家商家的财产受损。
这些商家对店主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近因原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根据该原则,在判定店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事实,火灾是由于店内的电路短路引发的。
电路短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店主应该保证店内设备设施的安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
店主没有对电路进行维护和检查,导致电路短路,从而引发了火灾。
其次,火灾造成了周围商家的财产受损。
这些商家的财产损失是直接由于火灾所引发的,而火灾是由店主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根据近因原则,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店主的违法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而火灾又是造成周围商家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
店主的违法行为与周围商家财产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近因原则,可以判定店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周围商家的财产损失。
总结起来,近因原则指导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即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店主的违法行为引发了火灾,火灾又导致了周围商家的财产受损,因此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法官提供了确定责任的法律依据。
《近因原则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 赔中的运用
整理课件
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
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
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
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
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 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 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 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 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 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 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 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 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
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整理课件
整理课件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 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 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整理课件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
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 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 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 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整理课件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
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
⑵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
系的构成“近因”。
(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
⒉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
⒊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
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三、典型案例分析
a案例中近因原则的体现:
案例过程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
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
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且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
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
这是因为,中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
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那么便只有意外死亡。
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总之,保险人在开展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时,应该注意保险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险事件的因果关系,掌握条款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限,从而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b选择此案例的特殊之处: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
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
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且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
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