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案例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合同编号:卖方姓名:买方姓名:鉴于卖方与买方就以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信息卖方:身份证号:住所:买方:身份证号:住所: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权属状况:买卖价格:定金:签订日期:交付日期:违约金:第二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书移交给买方。
2.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包括定金和尾款。
3.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交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4.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支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5.卖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6.卖方保证所售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法律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7.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卖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8.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第三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表述,并由卖方和买方签订。
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同等有效。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名、盖章):买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买二手房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约定于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板起翘、卫生间漏水等。
经鉴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同时,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过户前将房屋相关税费缴纳完毕,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2. 理由(1)被告违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出卖人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如因房屋权属问题或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为修复房屋已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被告应承担该损失。
(4)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而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问题。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因此,如果甲方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超出了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乙方可以提出合理的抗辩,并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支付金额。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特定的服务。
然而,在服务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提供服务,导致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合同法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在经济活动中更加理性和合法地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同时,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购房合同不公平条款案例

青岛购房合同不公平条款案例在青岛买房啊,本应该是个挺高兴的事儿,可有些购房合同里的条款那是相当不地道,就像一个个隐藏的小怪兽,专坑购房者。
案例一:“面积误差购房者全担”条款。
我朋友小李,在青岛的一个新建小区买了套房。
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说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不管是多了还是少了,所有的风险都得由购房者小李来承担。
这可太欺负人了。
你想啊,要是房子盖大了,开发商多赚钱了,可购房者得按照大的面积补钱;要是房子盖小了,购房者钱花了,得到的面积却少了,还没处说理去。
这就好比你去买苹果,摊主说不管这苹果大小和说好的不一样是因为啥,反正你都得按我的价和数量来。
小李当时没太注意这个条款,等交房的时候发现面积少了几平米,和开发商理论,人家就指着合同说:“你看,白纸黑字写着呢。
”小李那叫一个气啊,但也只能吃这个哑巴亏。
案例二:“质量问题模糊处理”条款。
还有老张,也是青岛的一个购房者。
他买的房子在交房后不久就出现了墙面渗水的问题。
可是购房合同里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只是大概说了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会处理,但是具体怎么处理、处理的时间、如果不处理有什么惩罚措施,一概没提。
老张去找开发商,开发商就各种拖延,今天说工人忙,明天说要等材料。
老张拿着合同去维权,人家开发商就敷衍说:“我们会处理的,你再等等。
”这老张等啊等,墙上的水印子越来越大,可就是没个解决办法。
这合同里的条款就像一团棉花,看着有东西,真到用的时候一点力气都使不上。
案例三:“违约金双重标准”条款。
王姐的遭遇就更让人生气了。
她的购房合同里规定,如果购房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付款,要向开发商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比如说每天按总房款的千分之几来算。
这数字听起来就很吓人。
可是呢,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房,违约金却少得可怜,而且还有很多免责条款。
比如说什么因为政府政策调整、天气原因(哪怕是很正常的天气)等,开发商都可以延迟交房且不用承担太多责任。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在合同法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和法律依据。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释,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规定和适用。
下面就来看几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购房合同张三和李四之间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向李四出售一套房屋。
在签订合同后,李四支付了50万元作为首付款。
然而,在交付完首付款后,张三却反悔不卖房屋,并要求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就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因此,张三无权 unilaterally 取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李四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租赁合同王五和赵六之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王五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将一栋房屋出租给赵六。
然而,在租赁关系建立后,赵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了不小的安全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东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因此,王五应当及时修复房屋的安全隐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案例三:陈七与刘八的借款合同陈七向刘八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5%。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八却要求陈七归还本金外还要求支付高额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旦期限到期,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归还本金,并不得擅自增加利息。
因此,陈七只需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归还借款本金。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适用。
各种类型的合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事件背景: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
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
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
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判决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
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总结:这一案例揭示了购房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中常见的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双方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违约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案例一,卖方变卦。
小张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考察后,决定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小张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过户前一天,卖家突然表示不卖了,理由是房价涨了不愿意卖给小张了。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已经支付了定金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卖家的变卦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买方迟迟不付款。
小王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卖家商定好价格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小王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清款。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小王却一直未能支付清款。
卖家多次催促小王支付款项,但小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卖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但因为小王的迟迟不付款,导致了卖家的损失。
案例三,房屋瑕疵。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例如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证件不全等。
小李要求卖家解决这些问题,但卖家却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易被迫中止。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避免因为房屋瑕疵问题而导致交易失败。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认识,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总之,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慎重对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违约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提供一些借鉴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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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案例基本案情:2010年4月11日,杨某作为出卖人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房屋出卖给高某,购房总款为335万元。
同时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高某因逾期付款形成违约,同时高某因无力继续支付购房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杨某聘请本所律师提起反诉,要求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高某给付杨某违约金25万元。
在此,我们结合本案,将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向读者做一简要介绍: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多少,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是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予规范,由买卖双方决定。
律师提醒:建议约定违约金因为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直接按照约定主张违约金。
比如本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律师就可以要求高某给付总房价335万元25%的违约金67万元。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但是,主张实际损失,法院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可见,约定了违约金就省去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麻烦。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通常为房屋总价款的10-20%。
二.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律师提醒:1、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放弃违约金,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2、一方认为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务中法院确定损失的办法,应当以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但是,法院委托鉴定,往往时间很长,为了尽快审结案件,法官通常仅仅咨询鉴定部门,记入笔录,即可进行调整。
比如本案法官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确认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25万元。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谈如何确定支付违约金数额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以下着重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确定和适用。
法定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约定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同志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
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笔者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
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发现有属于《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就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一定的比例法律有限制安阳林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前两年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某小区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若晚于约定的工期的话,每延误一天由我公司按合同总造价的0.6%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工程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实际完工时间比合同中约定的完工时间晚了很多天,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的数额都快接近工程总造价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是否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路未晞解答: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有效。
如合同为有效合同,则需要看其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也明确规定,违约金通常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
本案中单看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不太高,但如实际算下来违约金的数额接近整个工程的总造价的话,则需要对其合理性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通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针对违约金问题加以约定。
违约金的性质是重在补偿还是重在惩罚是认定违约金条款效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就应实际、全面地履行从而使合同目的顺利地得以实现。
其间,一旦有违约现象存在,就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但违约金的功能是在于使未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如果双方都违约,则应按责任的大小来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违约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予以充分尊重。
但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超过一定比例的话,法律对其还是加以限制的。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合同法违约金比例】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
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
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