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一、定义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企业获取、保管、使用和维护专家库的一系列管理办法。
专家库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它将影响企业的研发进度、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合理有效地管理专家库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1. 为企业集中管理专家资源,更快地激发专家的创造力,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 提高专家管理的效率,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3. 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参考,提高企业的科学化水平; 4. 增强企业的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
三、内容 1. 专家库资源的获取:专家库的资源不仅来自企业内部,还可以从外部获取,如学术界、行业协会、行业机构等; 2. 专家库资源的保管: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专家库资源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 专家库资源的使用: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灵活选择专家库资源,确保其有效利用;4. 专家库资源的维护:定期评估专家库资源的有效性,及时更新专家库资源,确保专家库资源的新鲜性和完整性;5. 专家库资源的共享:企业之间可以共享专家库资源,维护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四、实施 1. 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专家库管理的完整有效的制度,明确专家库管理的职责分工; 2. 建立专家库信息系统:企业应建立专家库信息系统,维护专家库资源的完整性,实现专家库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建立专家库管理规范: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专家库管理规范,确保专家库资源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专家库管理培训:企业应定期对专家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最新的专家库管理技术,提高专家库管理的效率; 5. 定期评估专家库:企业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及时更新专家库资源,确保专家库资源的新鲜性和完整性。
五、结语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企业实现专家库资源的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专家库信息系统,加强专家库管理培训,定期评估专家库,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整版)专家库资源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资源管理办法专家库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专家库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家库资源的高效运作。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专家库资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专家库资源的建设
1.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专家库资源。
专家库资源应包括不同领域的专家信息,涵盖各类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专家库资源的建设应遵循科学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可靠和全面。
第二节专家库资源的管理和更新
1. 专家库资源的管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2. 专家库资源的更新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信息,以保持资源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节专家库资源的使用
1. 使用专家库资源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专家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使用专家库资源应根据需求进行合理调配,确保专家的高效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价值。
第三章专家库资源的评估和监督
第一节专家库资源的评估
1. 定期对专家库资源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方面。
2.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以不断提升专家库资源的质量和效能。
第二节专家库资源的监督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库资源的监督,确保专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发现专家库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义或建议,可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修改。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纳入专家库管理,参与信访事项复盘溯源和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依法终结、信访信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具体信访事项有关资料,要求经办机关、单位作出政策解释;(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三)对委托的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四)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五)开展工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自觉遵守专家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有关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三)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原则,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四)不得接受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与信访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不得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参与信访事项复盘溯源和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依法终结、信访信用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专业意见;(二)根据安排参加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疑难信访事项会商研判和信访风险评估等工作,推动信访积案和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三)发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帮助做好政策宣传、疏导教育等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开展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章专家聘任第七条聘任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品行;(二)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沟通表达,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三)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及决策咨询经验,可以是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可以是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是各级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专家,可以是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专业人员;(四)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五)身体健康,胜任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修订: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法调整等情况,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给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时间、责任人、实施要求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风险,应及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备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总结: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5.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进行评审,为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同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确保专家库的高效运行。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优化专家库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所有专家库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的管理和评估。
2. 透明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评估结果应向所有专家库人员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3. 依据专业能力: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贡献,而非其他个人或非专业因素。
三、管理机制1. 申请入库:专家库人员应向管理机构提交入库申请,提供个人简介、专业背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审核: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资格认证等方面。
3. 入库管理:通过评估审核后,专家库人员将被纳入专家库,并获得专家证书和相应的权益。
4. 绩效评估: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5. 退出机制:专家库人员有权自愿退出,同时管理机构也有权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剔除。
四、权益和义务1. 权益:-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获得专家库人员身份证明和专家证书。
- 获得相关项目的工作报酬或酬劳。
2. 义务:- 根据项目需求,积极参与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专家证书,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管理机构由政府、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的内容,旨在有效管理专家库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地道、公正的管理和评估操作。
企业学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企业学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企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增加,建立一个专业的学术专家库
对于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学
术专家库的管理,确保学术专家的准确录入和有效利用。
二、学术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1. 企业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学术专家库,用于记录和管理具备丰
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学术专家。
2. 学术专家的录入应经过专业评审,确保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背
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学术专家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学术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4. 学术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对学术专家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以保证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术专家的利用和合作
1. 企业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学术专家进行合作和交流,以促进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工作。
2. 学术专家应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3. 在与学术专家的合作中,应支付合理的专家费用,并保护学术专家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专家库的保密和安全
1. 企业应对学术专家库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
2. 学术专家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企业不得将学术专家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3. 学术专家库的信息安全应得到重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损毁。
以上为企业学术专家库管理办法,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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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
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
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
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
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
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
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
一、基本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
(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
(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
(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
(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
(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
(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专家选任:
一、选任途径:专家的选任途径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推荐和和专家委员会邀请两个方式。
二、资格审核:
(一)人力资源部对推荐的专家资格依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报请专家委员会组织讨论;
(二)专家委员会就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沟通能力、能承担技术攻关、技术支持、咨询以及培训讲师的工作,讨论通过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专家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评价等。
第十一条专家库内专家不允许主动要求退出,退出分常规退出和非常规退出。
一、常规退出:
(一)专家任期一年,公司每年度对专家考核一次,聘任期满后,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不续聘者即退出专家库;
(二)专家离职,即自动终止聘用关系;
二、非常规退出:库内专家有以下情形者,即取消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公司要求参加重大工作的;
(三)泄露关键技术、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
(四)个人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业务范畴:
一、公司层面的战略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论证;
二、公司重点项目或课题需要专家参与专题调研;
三、参与重要系统、设备采购的评标和重大质量异议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四、承担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处理;
五、不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的专业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培养新人等;
六、公司管理层指派的需要组织或参与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的使用:
一、各单位如有需使用专家力量解决的问题,或需专家参与的项目,需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二),经厂(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专家委员会;
二、专家委员会权衡派出专家的必要性,如有必要派出专家,则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别、工作形式等指派一名或数名专家负责此工作,同时规定工作质量标准或要求,如无必要,专家委员会有权拒绝派出;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派出专家须填写工作记录,记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
四、项目完成,派出专家填写完成报告,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以规定工作质量或标准为依据,为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评分,连同工作记录等资料一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四条咨询费用管理:
一、公司建立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管理专家管理专项资金;
二、各单位使用专家须按次支付咨询费,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分3000元/次、5000元/次、8000元/次三等,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由申请单位支付(第九条第一款情况无需支付咨询费);
三、每次项目完成,以评分为依据,资金账户支付80%的咨询费给项目参与专家作为项目津贴(具体津贴计算:项目总津贴=项目咨询费×80%×评分÷100),余下费用作为专家委员会运营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